依《紐約公約》執行仲裁裁決
瑞士是1958年6月10日《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紐約公約》)的締約國。瑞士將該公約適用於在任何國家作出的裁決,未作互惠保留(PILA第194條)。1因此,在倫敦作出的、針對盧加諾貿易商的GAFTA或FOSFA裁決,可依公約規定的條件在提契諾州執行。第五條規定的拒絕理由十分有限,包括:仲裁協議無效、違反聽審權、裁決超出提交仲裁的範圍,以及仲裁庭組成或程序不當。裁決尚未具有約束力或已在仲裁地被撤銷、爭議事項不可仲裁以及違反公共秩序,構成清單的其餘部分。金錢裁決的執行通過《聯邦債務執行與破產法》規定的債務執行程序進行。裁決作為撤銷債務人異議的終局性執行名義。債權人還可申請對債務人在瑞士的資產實施凍結令(sequestro),H.IV章對此有所描述。2
瑞士裁決同樣可在公約的172個締約國執行,包括意大利、英國、土耳其、阿拉伯聯合酋長國、中國和俄羅斯。3自2022年起,在俄羅斯和白俄羅斯執行在實踐中已變得困難,這既是由於制裁,也是由於俄羅斯法院主張對涉及受制裁俄羅斯當事方的爭議享有專屬管轄權。《瑞士規則》和PILA第12章無法消除這些困難。但它們確實允許仲裁庭將制裁問題作為準據法和公共秩序問題處理,G.II章對此進行討論。對於與受2007年10月30日《盧加諾公約》約束的國家的交易對手之間的爭議,國家法院訴訟仍是一種選擇。例如,意大利判決可依該公約在瑞士獲得承認和執行(H.IV章)。
供從業者參考。起草盧加諾貿易合同的爭議解決條款:
- 使用瑞士仲裁中心的示範條款,並明確仲裁地(盧加諾、蘇黎世或日內瓦)、仲裁員人數和語言。
- 如擬適用瑞士國內買賣法,應明確排除CISG。
- 對於GAFTA或FOSFA交易,接受依協會規則進行的倫敦仲裁,並使背對背合同中的索賠時效保持一致。
- 如雙方在瑞士均無所在地且更重視裁決的終局性,可考慮依PILA第192條排除撤銷之訴。
- 在與俄羅斯、白俄羅斯或其他受制裁法域的當事方訂約前,評估可執行性和制裁風險(G.II章)。
註釋
- 1958年6月10日《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SR 0.277.12;UNCITRAL,Status: Convention on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Arbitral Awards (New York, 1958),https://uncitral.un.org/en/texts/arbitration/conventions/foreign_arbitral_awards/status2(瑞士:1965年6月1日批准,1965年8月30日生效);PILA第194條,https://www.droit-bilingue.ch/en-de/2/29/291-194-235.html。 ↩
- 1889年4月11日《聯邦債務執行與破產法》(DEBA),SR 281.1,第80條第1款(終局性撤銷異議),https://www.droit-bilingue.ch/fr-de/2/28/281.1-80-98.html,以及第271條第1款第6項(基於終局性執行名義的扣押),https://www.droit-bilingue.ch/fr-de/2/28/281.1-271-306.html。 ↩
- UNCITRAL,Status(同上)(“Parties: 172”;意大利、英國、土耳其、阿拉伯聯合酋長國、中國和俄羅斯聯邦均為締約國)。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