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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管制:兩用物項、戰爭物資與基亞索海關

《貨物管制法》與《貨物管制條例》

制裁針對的是特定國家和人員;出口管制則適用於特定貨物,不論其目的地為何。瑞士的制度以1996年12月13日《關於兩用貨物、特定軍用貨物及戰略貨物管制的聯邦法》(《貨物管制法》,GCA,SR 946.202)以及2016年6月3日頒布的《貨物管制條例》(GCO,SR 946.202.1)為基礎。1該法落實了瑞士所參與的各項國際防擴散機制:針對常規武器和兩用貨物的瓦森納安排、核供應國集團、《飛彈技術管制制度》、針對化學及生物武器的《澳洲集團》,以及《禁止化學武器公約》。該法涵蓋作為國際協定或不具約束力之國際管制措施對象的貨物,而條例則在其附件中列明這些貨物:附件 2 為核貨物及兩用貨物,附件 3 為特定軍用貨物,附件 4 為戰略貨物,附件 5 為受國家管制的貨物。由於歐盟《兩用物品條例》附件 I 所落實的,正是於相同機制中商定的管制措施,因此瑞士與歐洲的清單在很大程度上相互重疊。2

名單所列貨物的出口、中介活動以及在某些情況下的過境,須取得瑞士國家經濟事務秘書處(SECO)的許可。對於未列入名單的貨物,則適用全面管制條款:任何人如欲出口其知悉或有理由相信將用於開發、製造、使用、轉讓或部署核武器、生物武器或化學武器的貨物,必須向SECO申請許可。若相關活動將違反瑞士所支持的國際協定或管制措施,或有理由認為其可能使恐怖組織或有組織犯罪受益,則不予核發許可。3《烏克蘭條例》另針對兩用貨物以及可能增強俄羅斯軍事與技術能力的貨物,規定了其自身的出口禁令(第3–5條),這些禁令獨立於《貨物管制法》的許可制度而適用。

《貨物管制法》的刑事條款比《禁運法》更為嚴厲。根據《貨物管制法》第14條,任何人若故意在未取得許可的情況下生產、中介、出口或轉運貨物,不遵守許可條件、提供虛假資訊,或向未經授權的最終用戶交付貨物,可處監禁或最高100萬瑞士法郎的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以不超過十年的重懲役,並可併處不超過500萬瑞士法郎的罰金。”過失違法行為可處最長六個月的監禁或最高10萬瑞士法郎的罰金。4違反《貨物管制法》的犯罪屬聯邦管轄,由聯邦檢察署向聯邦刑事法院提起公訴。5該法院上訴庭於2021年9月6日的一項判決表明,即使在小案件中,該法的適用範圍也相當廣泛。該判決維持了對一名奧地利國民的定罪,該人企圖在未取得許可的情況下向挪威出口一台具備加密功能的防火牆設備,被判處緩刑的罰金以及800瑞士法郎的罰款。6

註釋

  1. 1996年12月13日《關於雙重用途貨物、特定軍事貨物及戰略貨物管制的聯邦法》(《貨物管制法》,GCA),SR 946.202,標題依據 https://www.droit-bilingue.ch/en-de/9/94/946.202-14-17.html 所載;2016年6月3日《關於兩用物品、特定軍事物品及戰略物品的出口、進口及過境條例》(《物品管制條例》,GCO),SR 946.202.1,https://www.droit-bilingue.ch/en-de/9/94/946.202.1-index.html。 ↩
  2. 《兩用物品管制條例》(GCA)第2條(「本條例適用於構成國際協定標的之兩用物品及特定軍事物品」,並延伸至受非具約束力之國際管制措施約束之貨物),https://www.droit-bilingue.ch/en-de/9/94/946.202-2-5.html;GCO第3條第1款(附件2第1部分和第2部分以及附件3–5所列貨物的許可要求), https://www.droit-bilingue.ch/en-de/9/94/946.202.1-3-6.html;Regulation (EU) 2021/821,https://eur-lex.europa.eu/eli/reg/2021/821/oj/eng,附件I,引言說明(“implements國際公認的雙重用途管制措施,包括澳洲集團、飛彈技術管制制度(MTCR)、核供應國集團(NSG)、瓦森納協定及《化學武器公約》(CWC)”)。 ↩
  3. 《GCA》第6條第1款及第1款之二,https://www.droit-bilingue.ch/en-de/9/94/946.202-6-9.html;GCO第3條第4款, https://www.droit-bilingue.ch/en-de/9/94/946.202.1-3-6.html。 ↩
  4. 《GCA》第14條第1–3款,https://www.droit-bilingue.ch/en-de/9/94/946.202-14-17.html。 ↩
  5. 《GCA》第18條第1款(「根據第14條及第15條所定之罪行,其起訴與判決均屬聯邦刑事管轄權」),https://www.droit-bilingue.ch/en-de/9/94/946.202-18-22.html。 ↩
  6. 聯邦刑事法院上訴庭,2021年9月6日判決 CA.2021.1,https://entscheidsuche.ch/docs/CH_BSTG/CH_BSTG_001_CA-2021-1_2021-09-06.pdf(企圖違反GCA第14條第1款a項並結合GCO第3條第1款;緩刑金錢刑15日額、每日額320瑞士法郎,以及800瑞士法郎罰款)。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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