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邦行政刑法
第三類案件通過行政刑法進入貝林佐納。違反各項金融市場法律以及違反《反洗錢法》(AMLA)規定的報告義務的行為,由聯邦財政部依據《聯邦行政刑法》(ACLA)追訴。如當事人不接受處罰,並在十日內申請司法裁判,聯邦財政部即將案卷移送瑞士聯邦檢察院(OAG),以提交聯邦刑事法院,該移送視同起訴。1近期一個例子涉及Credit Suisse的一名前合規官,其被指控違反AMLA第37條第1款結合第9條的規定,未報告可疑交易。該案涉及2016年3月從莫桑比克財政部轉入Credit Suisse某帳戶的約780萬美元,其中大部分在數週內被轉往阿拉伯聯合酋長國。2026年5月18日,刑事庭終止了訴訟程序,因為七年的追訴時效已於2024年初屆滿,早於聯邦財政部於2025年3月發出處罰通知。該裁定可向申訴庭提出申訴。2該案既說明了報告義務的適用範圍,也說明了及時追訴的困難。
瑞士聯邦檢察院及其盧加諾辦事處
根據《聯邦刑事機關組織法》(StBOG)第7條,聯邦檢察院是一個獨立的聯邦機關。其首長為聯邦總檢察長,由聯邦議會選舉產生。Stefan Blättler自2022年1月1日起擔任該職,並於2023年6月14日連任2024年至2027年任期。聯邦檢察院受聯邦議會選舉產生的獨立監督機構監督。3其調查工作分由以下各部門負責:國家保護與犯罪組織部門;經濟犯罪部門(包括洗錢和國際腐敗);以及司法協助、恐怖主義、國際刑法和網絡犯罪部門,並有一個法務財務分析單位提供支持。經濟犯罪部門在伯爾尼、洛桑、盧加諾和蘇黎世設有辦事處。4G.III章介紹了盧加諾辦事處及其針對意大利黑手黨組織的案件。聯邦檢察院在其2025年報告中提到,2025年4月對一名意大利公民提起公訴,指控其在2001年至2020年間支持Anello-Fruci家族的一個分支;該案屬於一組共有13名被告人的訴訟,並設有與卡坦扎羅檢察院組成的聯合調查組。5該案於2026年8月31日在貝林佐納開庭審理。
處罰令:從未進入法院的案件
聯邦檢察院針對金融機構的許多最重要的案件從未進入聯邦刑事法院。根據《瑞士刑事訴訟法》(CrimPC)第352條及以下各條,如被告人已承認事實,或案件在其他方面已足夠清楚,檢察官可不經審判,以處罰令(decreto d’accusa,Strafbefehl)對其定罪,但刑罰不得超過罰款、180個日額單位的罰金或六個月的監禁。對於依據《瑞士刑法典》(SCC)第102條被定罪的企業,唯一的刑罰是最高500萬瑞士法郎的罰款,因此企業案件無論規模大小,均可以處罰令了結。如在十日內未提出有效異議,處罰令即成為終局判決。6聯邦檢察院的2025年報告列出了若干此類案件。2025年2月,聯邦檢察院因組織缺陷對Morgan Stanley (Switzerland) Sàrl處以100萬瑞士法郎罰款,該缺陷使希臘一名前國防部長的腐敗所得得以被清洗。在與Petrobras和Odebrecht系列案(Lava Jato)相關的案件中,聯邦檢察院於2025年6月對Banque Pictet處以200萬瑞士法郎罰款,同時對一名前經理判處緩刑;並於2025年8月對J. Safra Sarasin處以350萬瑞士法郎罰款,同時達成向Petrobras支付1600萬瑞士法郎的和解。2025年8月,聯邦檢察院就挪用馬來西亞主權基金1MDB資金一事,對J.P. Morgan (Suisse)處以300萬瑞士法郎罰款。7
此前的處罰令也遵循同樣的模式。2019年10月,聯邦檢察院依據SCC第102條,以未能防止向剛果共和國公職人員行賄為由,對大宗商品貿易商Gunvor定罪。82024年3月,如G.III章所述,聯邦檢察院對盧加諾的PKB Privatbank定罪;2024年8月,又以未能防止在剛果民主共和國的賄賂行為為由,對Glencore International定罪。9處罰令效率高,併為相關公司提供了確定性。但這也意味著,企業責任的法律標準是在經協商的文件中確定的,這些文件僅以摘要形式公佈,且不經法院審查。因此,聯邦刑事法院在有爭議案件中的判決具有特殊分量,因為只有在這些判決中,SCC第102條的要求才在對抗式訴訟中得到檢驗,並在附具理由的裁決中得到闡釋。
要點。在瑞士刑事訴訟中,聯邦管轄是例外。CrimPC第23條涵蓋危害聯邦利益的犯罪,包括內幕交易和市場操縱。CrimPC第24條第1款規定,犯罪組織、資助恐怖主義、洗錢和賄賂犯罪在相當程度上於境外實施,或在多個州實施而無明確集中地時,歸聯邦管轄;CrimPC第24條第2款賦予聯邦檢察院對國際經濟犯罪的任擇管轄權。由聯邦財政部追訴的違反金融市場和反洗錢立法的行為,在申請司法裁判後進入聯邦刑事法院。依據SCC第102條處理的許多企業案件,由聯邦檢察院以處罰令了結,無需審判。
註釋
- 1974年3月22日《聯邦行政刑法》(ACLA),SR 313.0,第72條第1款,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it/3/31/313.0-72-77.html;2007年6月22日《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法》(FINMASA),SR 956.1,第50條第1款和第2款,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it/9/95/956.1-50-73.html。 ↩
- 聯邦刑事法院,關於裁定SK.2025.23的新聞稿,2026年5月26日,https://www.bstger.ch/de/media/comunicati-stampa/2026/2026-05-26/1570.html。該前合規官被推定無罪。 ↩
- 瑞士聯邦檢察院,“Organizzazione”(見上文)。 ↩
- 瑞士聯邦檢察院,“Organizzazione”(見上文);Rapporto di gestione 2025(見上文)。 ↩
- 瑞士聯邦檢察院,Rapporto di gestione 2025(見上文)。關於開庭審理,參見G.III章。被告人被推定無罪。 ↩
- CrimPC,第352條第1款及第354條第1款和第3款,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it/3/31/312.0-352-364.html 及 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it/3/31/312.0-354-366.html;1937年12月21日《瑞士刑法典》(SCC),SR 311.0,第102條,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it/3/31/311.0-102-133.html;關於500萬瑞士法郎的最高罰款,參見英文版 https://lawbrary.ch/law/art/STGB-v2025.01-en-art-102。 ↩
- 瑞士聯邦檢察院,Rapporto di gestione 2025(見上文)。該報告所載金額與正文所述一致。 ↩
- 聯邦刑事法院,關於判決SK.2023.40的新聞稿,2025年2月20日,https://www.bstger.ch/de/media/comunicati-stampa/2025/2025-02-20/1458.html(提及聯邦檢察院2019年10月14日針對該公司的處罰令)。 ↩
- 關於PKB,參見G.III章。關於Glencore:瑞士聯邦檢察院,2024年8月5日新聞稿(依據SCC第102條第2款的處罰令,罰款200萬瑞士法郎,以及約1.5億美元的補償性請求)。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