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邦管轄權與聯邦檢察院
危害聯邦利益的犯罪:《瑞士刑事訴訟法》(CrimPC)第23條
聯邦刑事法院只能審理瑞士聯邦檢察院(OAG)有權追訴的案件,而這又取決於法律將哪些事項劃歸聯邦管轄。在瑞士刑事訴訟中,州管轄是原則,聯邦管轄是例外。CrimPC第23條列舉了因涉及聯邦利益而屬於聯邦管轄的犯罪,包括危害國家和國防的犯罪、聯邦機關成員和聯邦官員實施的或針對他們的犯罪、針對受國際保護人員的犯罪、偽造貨幣和官方印章、涉及爆炸物和放射性物質的犯罪(《瑞士刑法典》(SCC)第224條至第226ter條)、滅絕種族罪、危害人類罪和戰爭罪,以及根據第2款,由包括航空立法在內的聯邦特別法劃歸聯邦法院管轄的犯罪。1在後者中,《金融市場基礎設施法》(FMIA)規定的內幕交易和市場操縱與金融中心直接相關。自2013年起,這些犯罪由聯邦檢察院追訴並在貝林佐納審理,這使該法院成為審理證券市場犯罪的專門初審法院。2
2025年,刑事庭依據CrimPC第23條審結38件案件,是依據CrimPC第24條審結案件數量的兩倍多。3其中許多案件規模不大,例如針對聯邦官員的犯罪或使用偽造鈔票。少數案件屬於法院最重要的案件,例如獲利達數百萬瑞士法郎的內幕交易案,或法院依據普遍管轄原則審理的危害人類罪和戰爭罪案件。2023年,上訴庭維持了對利比里亞指揮官Alieu Kosiah犯有戰爭罪和危害人類罪的定罪;2024年,刑事庭判定岡比亞前內政部長Ousman Sonko犯有危害人類罪。4這些案件不在本書討論範圍之內,但表明貝林佐納的這所法院也是瑞士審理最嚴重國際犯罪的法院。
有組織犯罪、洗錢、腐敗和經濟犯罪:CrimPC第24條
對金融中心而言,CrimPC第24條是決定性的規定。該條第1款對以下犯罪確立了強制性聯邦管轄:參與和支持犯罪組織(SCC第260ter條)、資助恐怖主義、洗錢(SCC第305bis條)、金融交易中未盡充分注意義務(SCC第305ter條)以及主動和被動賄賂,包括賄賂外國公職人員(SCC第322ter條至第322septies條),以及犯罪組織實施的重罪。對於所有這些犯罪,只有當其在相當程度上於境外實施,或在多個州實施而無明確集中於其中某一州時,方適用聯邦管轄。5第2款在同樣具有國際或跨州因素的條件下,賦予聯邦檢察院對侵犯財產重罪和偽造罪(即經濟犯罪的典型罪行)的任擇管轄權,前提是沒有州檢察機關正在處理該案,或州檢察機關請求聯邦檢察院接手。6
其實際效果是按地域劃分案件。一宗上游犯罪在意大利實施、所得經由盧加諾和蘇黎世帳戶流轉的洗錢案屬於聯邦案件。而一名盧加諾資產管理人對當地客戶實施的詐騙,即使金額巨大,仍由提契諾州檢察院和州法院處理。由此產生的管轄權衝突在邊緣案件中十分常見,由申訴庭裁決。2025年,申訴庭裁決了83件此類衝突。7上訴庭也曾須裁決聯邦管轄權是否及於所指控的全部罪行。2025年,在刑事庭拒絕對職業詐騙指控行使管轄權、僅判定一名前基金經理犯有不當管理罪和偽造罪之後,上訴庭判定其犯有職業詐騙罪。上訴庭認為其具有管轄權,認定操縱某基金價格造成了超過1億瑞士法郎的損失,並判處其六年零七個月監禁。該判決尚未生效。8
註釋
- CrimPC,第23條第1款和第2款,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it/3/31/312.0-23-26.html;英文版見 https://lawbrary.ch/law/art/STPO-v2023.07-en-art-23。聯邦刑事法院,“Das Bundesstrafgericht in Kürze”(見上文),概述了各類別(危害聯邦利益的犯罪、爆炸物、航空、核能、金融市場、戰爭物資)。 ↩
- 聯邦刑事法院,“Das Bundesstrafgericht in Kürze”(見上文)(依據金融市場立法的管轄權)。2015年6月19日《關於金融市場基礎設施及證券和衍生品交易中市場行為的聯邦法》(FMIA),SR 958.1,第154條、第155條及第156條(聯邦管轄);自2013年5月1日起,內幕交易和價格操縱歸聯邦管轄。 ↩
- Geschäftsbericht 2025(見上文)。 ↩
- 聯邦刑事法院,2023年6月1日(CA.2022.8)和2024年5月15日(SK.2023.23)新聞稿,列於 https://www.bstger.ch/de/media/comunicati-stampa/2023.html 及 https://www.bstger.ch/de/media/comunicati-stampa/2024.html。針對Sonko的判決在公佈時尚未生效。 ↩
- CrimPC,第24條第1款,該款還涵蓋SCC第260quinquies條和第260sexies條以及源自犯罪組織或恐怖組織的重罪,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it/3/31/312.0-24-27.html。瑞士聯邦檢察院,Rapporto di gestione 2025,2026年4月2日,https://www.bundesanwaltschaft.ch/dam/it/sd-web/4EmfmnwzGqom/Rapporto%20di %20gestione_MPC_2025.pdf,概述了CrimPC第23條和第24條。 ↩
- CrimPC,第24條第2款和第3款(SCC第二編和第十一編規定的重罪),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it/3/31/312.0-24-27.html。 ↩
- Geschäftsbericht 2025(見上文)。 ↩
- 聯邦刑事法院,關於判決CA.2024.13的新聞稿,2025年9月8日,https://www.bstger.ch/de/media/comunicati-stampa/2025/2025-09-08/1500.html(一審判決SK.2022.22,2022年6月17日)。兩名銀行僱員在同一判決中被判犯有加重洗錢罪。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