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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政策:從2013年大宗商品報告到2023年統計授權

2013年的基礎報告

直到2010年代初期,瑞士的大宗商品行業幾乎未被納入聯邦政策的考量範圍。該行業受一般公司法、稅法及契約法的規範,而黃金精煉商則另受貴金屬相關法規的規範。公眾的批評改變了這種狀況。2011年,非政府組織「伯爾尼宣言」(後更名為 Public Eye)出版了一本書,將大宗商品貿易稱為瑞士最危險的行業;國會亦提出質詢,要求聯邦委員會評估該行業的風險。12013年3月27日,聯邦委員會審閱了《大宗商品基礎報告》(Grundlagenbericht Rohstoffe),該報告由聯邦外交部、聯邦財政部以及聯邦經濟、教育和研究部組成的跨部門平台編寫。2報告估計,約有500家企業、10,000名員工從事大宗商品貿易,大宗商品產業群對瑞士國內生產總值的貢獻約為3.5%。報告將瑞士在該領域的地位歸因於該產業的悠久傳統、穩定的框架條件、具競爭力的稅制、受過良好教育的勞動力以及發達的金融體系。3

報告承認在人權、環境、反貪腐以及生產國的「資源詛咒」現象等方面存在問題。4其十七項建議涵蓋維持具吸引力的框架條件、實施國際標準、分析國際證券事務監察委員會組織(IOSCO)關於大宗商品衍生品市場的原則,以及監測非法資金流動。其他建議涉及支持經合組織(OECD)關於稅基侵蝕與利潤轉移的工作、參與採掘業透明度倡議(EITI)、評估透明度規定、促進負責任的商業行為、審查董事會成員的盡職調查義務、發展合作、稅務資訊協定、監測聲譽風險、持續與利害關係人對話,以及延續跨部門平台。5該跨部門平台曾於2014年、2015年及2016年提交三份實施情況報告,記錄了上述各方面的進展。6

2014年的透明度報告與2018年的報告

2014年5月,聯邦司法與警察部發布了一份報告,以回應基礎報告的第8項建議,以及一項要求提高大宗商品行業透明度的議會動議。該報告引用了瑞士貿易商在各市場的市佔率:原油35%、金屬60%、穀物35%、咖啡56%、糖50%,並列舉維托爾(Vitol)、嘉能可-Xstrata(Glencore-Xstrata)、特拉菲古拉(Trafigura)、梅爾庫里亞(Mercuria)、岡沃(Gunvor)、嘉吉(Cargill)和路易達孚(Louis Dreyfus)為龍頭企業。7該報告為日後在《公司法》修訂中通過的採掘企業透明度規則奠定了基礎。

2018年11月30日,聯邦委員會通過了題為《瑞士大宗商品行業:現狀與展望》(Rohstoffsektor Schweiz: Standortbestimmung und Perspektiven)的報告。該報告估計貿易企業數量約為500家,2017年的轉口貿易收入超過250億瑞士法郎,約佔國內生產總值的3.8%,並統計了向瑞士國家銀行(SNB)國際收支調查申報、且(除其他業務外)從事轉口貿易的150家企業中,約有24,000名員工。8報告將提契諾州與日內瓦及楚格並列為貿易中心,並指出該行業對這些州稅收收入的重要性。其十六項新建議分為三個方面:提升競爭力與創新、增強誠信與永續性,以及強化分析、對話與協調的框架。92018年11月28日,聯邦外交部與SECO攜手總部位於倫敦的「人權與商業研究所」(Institute for Human Rights and Business),共同發布了一份關於在大宗商品貿易行業實施《聯合國工商企業與人權指導原則》的指南。該指南被稱為全球首份此類文件,是在徵詢非政府組織、私營部門及日內瓦州主管機關意見後編寫的。10

註釋

  1. Haller,《轉口貿易》(見上文)(伯爾尼聲明/Public Eye,《大宗商品:瑞士最危險的生意》,2011年)。 ↩
  2. 大宗商品平台,《關於建議實施進度的報告》(2014年3月26日,見上文)(「2013年3月27日,聯邦委員會已知悉《大宗商品基礎報告》」)。 ↩
  3. 聯邦外交部(EDA)、聯邦財政部(EFD)及聯邦經濟、教育與研究部(WBF),《大宗商品基礎報告》(2013年3月27日,見上文)(「據估計,約有500家企業及約10,000名員工從事大宗商品貿易業務」;「原材料產業群對瑞士國內生產總值的貢獻率約為3.5%」)。 ↩
  4. 哈勒(Haller),〈轉口貿易〉(見上文),引用2013年報告中關於以下議題的論述:「人權、環境狀況、反貪腐以及『資源詛咒』現象」。 ↩
  5. 瑞士外交部(EDA)、聯邦財政部(EFD)及經濟、教育與研究部(WBF),《大宗商品基礎報告》(見上文),第1–17項建議清單。 ↩
  6. 「原材料平台」,2014年3月26日報告(見上文);聯邦委員會,《瑞士原料部門》(2018年11月30日,見上文),第7頁(跨部門平台「已提交三份關於建議實施進度的報告(2014年、2015年、2016年)」)。 ↩
  7. 聯邦司法與警察部/聯邦司法局,《為落實〈大宗商品基礎報告〉第8項建議及第13.3365號動議〈提升瑞士大宗商品部門透明度〉所提交之報告》(2014年5月16日),https://www.newsd.admin.ch/newsd/message/attachments/80183.pdf。 ↩
  8. 聯邦委員會,《瑞士原料部門》(2018年11月30日,見上文)(「根據瑞士國家銀行(SNB)國際收支調查須申報且從事(包括)轉口貿易的企業(150家),其2016年的僱員人數約為24,000人」)。 ↩
  9. 聯邦委員會,《瑞士大宗商品部門》(見上文)。 ↩
  10. 聯邦委員會,《大宗商品貿易部門最佳實踐指南》,新聞稿,2018年11月29日,https://www.admin.ch/en/nsb?id=73145。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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