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託服務機構、市場準入與意大利家族
第E.III章轉向準銀行業,該行業比銀行本身更能體現盧加諾的特色。2023年,該州共有874家從事非銀行金融活動的企業及2427家會計與稅務諮詢企業,兩者僱用的人數合計幾乎是銀行的兩倍。1提契諾州是唯一一個透過其1984年6月18日頒布的《受託人法》,對受託人實施個人執業許可的州。2自2020年1月1日起,《金融機構法》(FinIA)將投資組合管理人及受託人納入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的許可範圍,並接受監管機構的持續監督。截至2025年底,FINMA已頒發1,664張許可證。隨之而來的整合,主要透過那些從未提出申請的機構來實現。3
第E.IV章指出了取代保密義務、成為決定性法律問題的制約因素:市場准入。自2018年起,瑞士銀行僅能透過其在義大利獲授權的分支機構,依據《金融統一法》(Testo unico della finanza,TUF)第28條及第29-ter條,向義大利零售客戶提供投資服務。4自2027年1月11日起,《資本要求指令》(CRD)第21c條的轉化將分支機構的監管要求擴展至存款、貸款及擔保業務。5未經授權從事相關活動,客戶經理可依《金融統一法》第166條被判處一年至八年有期徒刑。6最後,第E.V章闡述了在接受這些限制後,盧加諾客戶關係的價值所在:協調義大利的遺留份制度與瑞士的處分自由、《歐洲繼承條例》與經修訂的瑞士國際私法規則,以及義大利的住所認定標準與瑞士的居留許可及按支出課稅制度。義大利針對新居民的固定稅(flat tax)經《2026年預算法》提高至30萬歐元(適用於自2026年1月1日起行使之選擇權),2024年共有1,631人(含家庭成員)採用該制度,如今已與提契諾州的定額稅(按支出徵稅)制度形成直接競爭。7數據一覽。提契諾州的銀行:1945年有11家機構,僱員約500人;1982年有44家,僱員逾7,000人;2008年有77家,僱員7,619人;2023年及2024年有39家,僱員5584人。8基亞索:承諾金額約22億瑞士法郎,瑞士信貸銀行(Kreditanstalt)損失約14億瑞士法郎。9義大利稅務赦免:2001年徵收2.5%;2009年及2010年申報金額逾1,040億歐元;2015年自願披露的資產中,近70%存放於瑞士。10持牌投資組合管理人及受託人:截至2025年底,FINMA共頒發1,664張許可證。11
註釋
- 提契諾州統計局(USTAT),《12 Denaro e banche》(見上文)(2023年:874家非銀行金融活動企業,僱員3644人;2427家會計與稅務諮詢企業,僱員7252人)。參見第E.III章。 ↩
- 大議會憲法與法律委員會(Commissione Costituzione e leggi del Gran Consiglio),2021年10月5日第7753 R號報告,https://www4.ti.ch/fileadmin/POTERI/GC/allegati/rapporti/25092_7753%20R.pdf(1984年6月18日法律,1985年1月1日生效),轉引自第E.III章。 ↩
- 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2025年年度報告》,「資產管理行業的市場發展」,https://report.finma.ch/2025/en/market-developments/market-developments-in-the-asset-management-industry;FINMA,“La FINMA 關於資產管理人及受託人授權狀況的通報」,2025年3月11日,https://www.finma.ch/it/news/2025/03/20250311-mm-abschluss-uvv/。見第E.III章。 ↩
- 1998年2月24日第58號立法令(TUF),第28條第1款及第29-ter條第1款,條文參見Brocardi.it,https://www.brocardi.it/testo-unico-intermediazione-finanziaria/parte-ii/titolo-ii/capo-iii/art28.html 及 https://www.brocardi.it/testo-unico-intermediazione-finanziaria/parte-ii/titolo-ii/capo-iii/art29ter.html。見第E.IV章。 ↩
- 2024年5月31日第(EU) 2024/1619號指令,《歐盟官方公報》L輯2024年6月19日,第1條於第2013/36/EU號指令中增訂第21c條,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HTML/?uri=OJ:L_202401619。關於意大利在《銀行統一法》(TUB)第14-bis條中的轉化,見第E.IV章。 ↩
- 《義大利稅法典》(TUF)第166條第1款,條文詳見Brocardi.it,https://www.brocardi.it/testo-unico-intermediazione-finanziaria/parte-v/titolo-i/capo-i/art166.html。 ↩
- 《Milano Finanza》,「義大利超級富豪日益增多:富豪平稅制申請人數增長逾25%」,2026年4月25日,https://www.milanofinanza.it/news/in-italia-ci-sono-sempre-di-piu-super-ricchi-adesioni-su-del-25-per-la-flat-tax-da-paperoni-202604251306253318。提高至30萬歐元系由Legge 2025年12月30日第199號法令(《2026年預算法》)所規定,此前已針對自2024年8月10日起遷入者將門檻提高至20萬歐元;參見E.V章。 ↩
- Berbenni(見上文);Chopard(見上文);USTAT,《12 貨幣與銀行》(見上文)。 ↩
- Baumann,《Schweizerische Kreditanstalt (SKA)》(見上文);《Le Temps》(見上文)。 ↩
- 迪·維齊奧(見上文);《金融與稅務》,2015年12月9日(見上文)。2.5%的徵收比例規定於2001年9月25日第350號法令第12條,引自第E.II章。 ↩
- FINMA,《2025年年度報告》(見上文)。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