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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存款與預扣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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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法律對瑞士銀行支付的存款利息徵收聯邦預扣稅(imposta preventiva,Verrechnungssteuer),稅率在1944年1月1日開徵時為15%,1945年升至25%,1959年升至27%,1967年升至30%,此後聯邦為獲取額外收入並更有效地打擊逃稅,自1976年起將其提高至35%。1瑞士居民可以通過申報該項收入取回稅款。不願向本國申報任何內容的外國客戶,則只能依據雙重徵稅協定取回稅款,而這恰恰要求作出他想要回避的披露。至於瑞士與意大利之間的協定,直到1976年3月9日才簽署(第H.III章)。因此,預扣稅將外國資金從普通瑞士存款中推出,推向信託存款(depositi fiduciari,Treuhandanlagen)。在信託存款中,瑞士銀行以自身名義、但為客戶的帳戶並由客戶承擔風險,將客戶資金存放於一家外國銀行。利息來自境外,無需繳納瑞士預扣稅。信託業務量自20世紀60年代起迅速增長,成為瑞士私人銀行面向外國客戶的標誌性產品。2聯邦銀行委員會在其1977年年度報告中指出,它已就“真正的”信託交易的界定與稅務機關進行協調,這表明該工具的規模已大到需要監管關注的程度。3

瓦杜茲和巴拿馬的公司

鏈條的最後一環是離岸公司。列支敦士登的Anstalt(機構)或基金會,或者巴拿馬或荷屬安的列斯的公司,可以以自身名義持有帳戶、證券或意大利不動產。意大利所有人在任何地方都不出現。此類公司由盧加諾、基亞索和瓦杜茲的律師和受託人設立並管理,其董事往往出自同一小圈子的專業人士。這些結構的用途也不止於隱藏所有權。它們可以在上文所述的發票安排中充當買方或賣方,可以作為“外國”資金的貸款人向同一家族控制的意大利公司放貸,也可以在瑞士法律開始限制外國人購置不動產的年代充當瑞士不動產的買方。4聯邦銀行委員會1977年年度報告描述了提契諾州的兩個此類結構。盧加諾的Weisscredit銀行利用一家設在沙恩(Schaan)的列支敦士登機構,該機構募集了逾2億瑞士法郎的外國資金,實際上由瑞士境內操控。Credit Suisse基亞索分行則利用瓦杜茲的Texon Finanzanstalt,在銀行總部的控制之外輸送“主要源自意大利”的資金。5兩起案件都屬於基亞索醜聞的歷史(第D.III章)。它們表明,當一家銀行將接收外逃資本與通過其自身控制的結構管理同一筆資金結合起來時,里拉經濟的邏輯會將其引向何處。

1976年的意大利立法者認識到這些結構的重要性。1976年10月8日第689號法律修訂了當年早些時候通過的貨幣犯罪刑事條款,將居民通過設立或參與外國實體、把意大利資產偽裝為非居民財產的行為規定為一項獨立罪行,可處三年以下監禁並處五百萬里拉以下罰金。6這是意大利第一條針對後來意大利稅法所稱esterovestizione(即為境內財富披上外國外衣)的規定(第H.II章)。

常見誤解。瑞士編號帳戶常被想象為連銀行都不知道持有人是誰的匿名帳戶。事實從來並非如此。編號僅在帳戶的內部處理中取代姓名,銀行仍保存載有客戶身份的檔案,少數高級職員可以查閱。該帳戶與任何記名帳戶一樣,受《銀行法》第47條規定的保密義務約束,並自1977年起受銀行行為守則規定的同樣身份識別規則約束。嚴格意義上的匿名是通過其他方式實現的:存放於保管箱中的不記名證券,或以一家未記錄受益所有人的列支敦士登或巴拿馬公司名義持有的帳戶。1977年以後的瑞士盡職調查規則,正是通過受益所有人聲明來打擊這第二種手法(第D.III章)。

註釋

  1. 瑞士聯邦稅務局(ESTV),Die eidgenössische Verrechnungssteuer(Dossier Steuerinformationen,2024年10月),https://www.estv2.admin.ch/stp/ds/d-eidgenoessische-verrechnungssteuer-de.pdf(“Die VSt wird seit dem 1. Januar 1944 erhoben (Bundesratsbeschluss [BRB] vom 1. September 1943 über die Verrechnungssteuer)”;稅率1944年為15%,1945年起為25%,1959年起為27%,1967年起為30%,1976年起為35%,提高稅率的目的是“um dem Bund zusätzliche Einnahmen zu verschaffen und um die Steuerhinterziehung wirksamer zu bekämpfen”);ESTV,Daten aus der Geschichte der Bundessteuern bis 1999(2022年8月),https://www.estv2.admin.ch/stp/ds/a-geschichte-bis-1999-de.pdf(稅率“für die Zeit vom 1. Januar 1976 bis 31. Dezember 1979 von 30 % auf 35 %”提高,並於1978年予以保留)。現行法律:1965年10月13日《聯邦預扣稅法》(VStG),SR 642.21,第13條第1款a項(資本收益稅率35%)及第2款(聯邦委員會將稅率降至30%的權力,由1975年1月31日聯邦法律增訂,AS 1975 932,採1978年12月15日聯邦法律的版本,AS 1979 499),文本見 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6/64/642.21-13-17.html。 ↩
  2. 關於信託存款的增長,參見瑞士國家銀行,Das schweizerische Bankwesen,1970年起各年卷。 ↩
  3. 聯邦銀行委員會,Jahresbericht 1977 ,第17頁,https://www.finma.ch/FinmaArchiv/ebk/d/publik/bericht/pdf/jb77-d.pdf(就“echte Treuhandgeschäfte”與稅務機關進行協調)。 ↩
  4. 關於意大利客戶對列支敦士登機構和巴拿馬公司的使用,參見Francesco Lepori, Il Ticino dei colletti sporchi. I processi bancari dagli anni Settanta a oggi(洛迦諾:Dadò,2018年),列於Biblioteca cantonale di Bellinzona, Banche in Ticino. Dossier tematico(2023年5月),https://www2.sbt.ti.ch/dep/drt/4_banche_in_ticino.pdf。 ↩
  5. 聯邦銀行委員會,Jahresbericht 1977(同上),第22–25頁(Weisscredit, Banca Commerciale e d'Investimenti,盧加諾,以及設在沙恩、擁有逾2億瑞士法郎外國資金的Finanz- und Vertrauens-Handelsanstalt;Texon-Finanzanstalt與Schweizerische Kreditanstalt基亞索分行,“Gelder, hauptsächlich italienischen Ursprunges”)。 ↩
  6. 1976年10月8日第689號法律,該法經修訂轉化了1976年8月10日第543號法令,後者修訂了1976年4月30日第159號法律第1條,文本見https://www.edizionieuropee.it/law/html/2/zn15_07_00k.html(“reclusione fino a tre anni e con la multa fino a lire 5 milioni”)。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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