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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法》下的金融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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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中有兩個類別直接涉及金融領域。擬用於評估自然人信用狀況或確定其信用評分的人工智能系統屬於高風險系統,但用於發現金融欺詐的系統除外。在人壽保險和健康保險方面,擬用於對自然人進行風險評估和定價的系統同樣屬於高風險系統。1 其他金融應用,例如交易監控、制裁篩查、投資組合管理和智能投顧,本身並未被列為高風險,但它們可能須承擔第50條規定的透明度義務;如果使用通用模型,還可能間接受到模型提供者所負義務的影響。對於依歐盟法律受監管的金融機構,歐盟《人工智能法》(AI Act)原則上將高風險系統的市場監督職責分配給各國金融監管機構,並將某些義務納入銀行法現行的內部治理要求之中。2

域外效力及其對盧加諾的意義

《人工智能法》適用於在歐盟境內將人工智能系統投放市場或投入使用的提供者(無論其設立地在何處),也適用於設立在第三國、但其系統產出在歐盟境內使用的提供者和部署者(第2條第1款第a項和第c項)。3 對盧加諾而言,有三種情形值得關注。

第一,向意大利銀行或保險公司銷售人工智能系統的提契諾州軟件公司,是將系統投放歐盟市場的提供者。如果該系統屬於高風險系統,例如為意大利消費信貸機構提供的信用評分工具,該公司必須滿足高風險系統的全部要求,並在歐盟境內指定一名授權代表(第22條)。第二,使用信用評分系統決定是否向居住在意大利的客戶發放貸款的盧加諾銀行,可能屬於其系統產出在歐盟境內使用的第三國部署者;這一情形的確切範圍在文獻中存在爭議。第三,使用聊天機器人與意大利客戶溝通的盧加諾資產管理人,可能須承擔第50條規定的透明度義務,即必須告知相關人員其正在與人工智能系統互動。在上述每一種情形中,分析都與瑞士機構究竟是否在意大利提供服務這一問題相交叉;第E.IV章依據意大利關於跨境金融服務的規則對此進行了探討。4

意大利的國家人工智能法

意大利成為第一個通過一般性國家人工智能法的歐盟成員國。2025年9月23日第132號法律《Disposizioni e deleghe al Governo in materia di intelligenza artificiale》(關於人工智能的規定及對政府的授權)刊登於2025年9月25日第223期《Gazzetta Ufficiale》(意大利官方公報),並於2025年10月10日生效。5 該法律對《人工智能法》加以補充,而不與其重複。它規定了開發和使用人工智能的一般原則,並載有關於醫療衛生、就業、公共行政和司法的領域性規定。它指定意大利數字署(AgID)和國家網絡安全署(ACN)為國家人工智能主管機構,同時不影響意大利銀行(Bank of Italy)、意大利全國公司和證券交易所監管委員會(CONSOB)以及意大利保險監管局(IVASS)在金融領域的職權。對於智力型專業職業,該法律僅允許將人工智能作為輔助專業人士活動的工具使用,智力勞動須保持主導地位,並要求專業人士告知客戶所使用的系統。該法律還新設了非法傳播由人工智能生成或篡改之內容的罪名(《意大利刑法典》第612-quater條)。6

對盧加諾而言,意大利法律在兩個方面具有意義。代表意大利客戶與盧加諾銀行和受託服務機構合作的意大利律師、會計師和稅務顧問,須受其關於專業職業的規則約束。而在意大利使用的人工智能系統的瑞士提供者,除《人工智能法》外,還必須考慮意大利的刑事和民事規定。

特徵 瑞士 歐盟 法律依據 現行法律;歐洲委員會(CoE)公約 《人工智能法》,第2024/1689號條例 (2025年簽署) 方法 領域性、技術中立 橫向、基於風險 金融 FINMA第08/2024號指引 附件三:信用評分、人壽和健康保險 數據 《聯邦數據保護法》(FADP,2023年) 《通用數據保護條例》(GDPR,2018年) 保護 處罰 主要為針對 最高3500萬歐元或營業額的7% 個人的刑事罰款

常見誤解。人們常常認為,由於瑞士並未採納《人工智能法》,瑞士金融機構無需關注該法。然而,《人工智能法》適用於將系統投放歐盟市場的提供者,以及其系統產出在歐盟境內使用的第三國提供者和部署者。向意大利銀行銷售產品的盧加諾軟件公司,以及可能對意大利居民使用自動化信用評分的盧加諾銀行,均可能落入其適用範圍。就瑞士法律而言,它已通過數據保護、金融市場監管和領域性規則對人工智能進行規管。

註釋

  1. 《人工智能法》(同上),附件三第5點第(b)項和第(c)項;鑑於條款第58條,參閱EUR-Lex HTML版本,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HTML/?uri=OJ:L_202401689(“AI systems used to evaluate the credit score or creditworthiness of natural persons should be classified as high-risk AI systems”,但歐盟法律規定的用於發現金融服務欺詐的系統除外;系統“intended to be used for risk assessment and pricing in relation to natural persons for health and life insurance”)。 ↩
  2. 《人工智能法》(同上),第74條第6款(由負責對受歐盟金融服務法監管之機構進行金融監管的主管機構實施市場監督)及鑑於條款第158條;第17條第4款(遵守內部治理規則即視為滿足質素管理體系要求)以及第26條第5款第二項和第26條第6款第二項(屬於金融機構的部署者的監控和日誌);https://artificialintelligenceact.eu/article/74/、/article/17/、/article/26/ 和 /recital/158/。 ↩
  3. 《人工智能法》(同上),第2條第1款第a項和第c項,https://artificialintelligenceact.eu/article/2/;第22條第1款(設立在第三國的提供者以書面形式委託授權代表),https://artificialintelligenceact.eu/article/22/;第50條。 ↩
  4. 參見第E.IV章關於《意大利金融統一法》(TUF)第28條和第29-ter條的論述。 ↩
  5. Legge 23 settembre 2025, n. 132,“Disposizioni e deleghe al Governo in materia di intelligenza artificiale”,Gazzetta Ufficiale, Serie Generale n. 223,2025年9月25日,https://www.gazzettaufficiale.it/eli/id/2025/09/25/25G00143/sg(2025年10月10日生效)。 ↩
  6. 第132/2025號法律(同上),第13條第1–2款(智力型專業職業對人工智能的使用限於“attività strumentali e di supporto”,並須“con linguaggio chiaro, semplice ed esaustivo”告知客戶)以及第20條(AgID和ACN為國家主管機構;保留Banca d’Italia、CONSOB和IVASS依第(EU)2024/1689號條例承擔的市場監督職能),文本載於Gazzetta Ufficiale, Serie Generale n. 223,2025年9月25日,https://www.gazzettaufficiale.it/eli/gu/2025/09/25/223/sg/pdf;《意大利刑法典》(c.p.)第612-quater條“Illecita diffusione di contenuti generati o alterati con sistemi di intelligenza artificiale”,由該法律第26條第1款第c)項引入:Brocardi.it,https://www.brocardi.it/codice-penale/libro-secondo/titolo-xii/capo-iii/sezione-iii/ art612quater.html。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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