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服務法案》(FinSA)與《金融投資顧問法案》(FinIA):聯邦架構
2020年之前:聯邦監督下的自律
直至2019年底,瑞士的獨立資產管理人無需取得審慎監管許可。聯邦法律僅透過兩個管道對其加以約束。作為1997年《反洗錢法》所指的金融中介機構,其必須加入經監管機關認可的自律組織,或接受直接監管。自律組織隨後會檢查其是否遵守識別、澄清及報告義務。若其管理集合投資計畫,則須依據2006年《集合投資計畫法》取得許可。其餘所有事項,從投資的適當性到回扣的處理,均由民法上的委託契約規則以及各行業協會的行為準則加以規範。1
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透過一項工具來提升這些守則的標準。其關於「資產管理基本要點」(Eckwerte zur Vermögensverwaltung)第2009/1號通函規定了最低標準,各協會的自律規則必須符合這些標準,方能被認可為資產管理人的最低標準。在聯邦最高法院就回扣問題作出裁決後,FINMA修訂了該通函,自2013年7月1日起生效,收緊了關於客戶風險狀況、資訊披露及回扣的規則,並給予自律組織至2013年底的期限以調整其守則。FINMA表示,透過監管執行的標準不應落後於民事法院所確立的標準。2 另一項修訂自2016年8月1日起生效,允許以書面形式訂立資產管理協議,無需親筆簽名。3 在提契諾州,州法《LFid》為金融受託人增設了第三層規範,因此2020年之前,盧加諾的資產管理人須同時接受州級許可、自律組織的反洗錢監管,以及其所屬協會的行為守則約束。
立法沿革
終結此項安排的改革始於2014年夏季的諮詢程序。聯邦委員會於2015年11月通過了關於《金融服務法》及《金融機構法》的諮詢文件,國會則於2018年6月15日通過了這兩部法律。4 公投期於2018年10月4日屆滿,無人提出公投。5聯邦委員會於2019年11月6日通過了《金融服務條例》(FinSO)及《金融機構條例》(FinIO),並於2020年1月1日使整套法規生效。6其既定目標是加強客戶保護、為金融服務建立公平競爭環境,並對資產管理建立統一協調的監管。其藍本是歐盟自2018年1月3日起適用的《MiFID II》指令,但瑞士並未尋求等效認定,瑞士規則在許多細節上有所不同,第E.IV章就與義大利的關係對此作了闡述。7
此次改革將相關事項分配至兩部法律。《金融服務法》(FinSA,SR 950.1)規範所有金融服務提供者對其客戶的行為,無論是銀行、證券公司、投資組合管理人,還是未受監管的顧問。《金融機構法》(FinIA,SR 954.1)規範金融機構的許可與審慎監管。投資組合管理人及受託人位於FinIA架構的最底層。對他們的監管部分委託給根據《金融市場監管法》(FINMASA)第43a條獲FINMA許可的私營監督組織。
註釋
- 2006年6月23日《聯邦集合投資計畫法》(《集合投資計畫法》,CISA),SR 951.31,名稱及日期詳見https://www.droit-bilingue.ch/en-it/9/95/951.31-index.html;AMLA(同上),第14條,經2018年6月15日《金融機構法》修訂,自2020年1月1日起生效,https://www.droit-bilingue.ch/en-it/9/95/955.0-14-24.html;Oliver Arter, “The new Financial Institutions Act (FinIA/FINIG) ——對受託人活動的影響」,《MLL News》,2018年10月5日,https://www.mll-news.com/the-new-financial-institutions-act-finia-finig-impact-on-the-activities-of-trustees/(FinIA之前不存在審慎監管)。 ↩
- FINMA,新聞稿「資產管理基準:FINMA 修訂通函」,2013年6月27日,https://www.finma.ch/de/news/2013/06/mm-rs-eckwerte-vermoegensverwaltung-20130627/。 ↩
- FINMA,2016年7月1日關於修訂第2009/1號通函的新聞稿,https://www.finma.ch/de/news/2016/07/20160701-mm-rs-09-01/。 ↩
- PwC Legal,《FIDLEG/FINIG——關於《金融服務法》及《金融機構法》對金融中介機構之要求之分析》,2018年,https://www.pwc.ch/de/publications/2018/FIDLEG-FINIG_def_DE.pdf。 ↩
- Oliver Arter,《新的《金融機構法》(FinIA/FINIG)——對受託人活動的影響》,MLL News,2018年10月5日(2021年12月23日更新),https://www.mll-news.com/the-new-financial-institutions-act-finia-finig-impact-on-the-activities-of-trustees/。 ↩
- 2019年11月6日《金融機構條例》(《金融機構條例》,FinIO),SR 954.11,名稱及日期見https://lawbrary.ch/law/art/FINIV-v2023.01-en-art-24;2019年11月6日《金融服務條例》(FinSO),SR 950.11,名稱及日期見https://www.droit-bilingue.ch/en-it/9/95/950.11-index.html。 ↩
- 關於改革目標,請參閱 Arter(同上);2014年5月15日第2014/65/EU號指令(MiFID II),名稱及日期請參閱https://eur-lex.europa.eu/eli/dir/2014/65/oj。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