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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的外逃資本

資本外逃並未從世界上消失。許多國家至今仍限制資本出境,其中包括若干新興市場國家,而這些國家的富裕家族正是如今瑞士銀行競相爭取的對象。瑞士銀行現行的行為準則保留了1977年的區分。銀行不得為從立法限制資金境外投資的國家轉移資本提供積極協助,不得在境外組織會面以接收資金,不得參與抵衝交易,也不得與組織資本外逃的人員合作。該規則不適用於從瑞士轉出的資金。1因此,銀行接受客戶違反其母國外匯管制而轉移的資金,並不違反該準則,除非銀行積極參與了該轉移。反洗錢規則在此之外另行適用;如果相關資金同時是加重稅務犯罪或其他犯罪的收益,銀行根據《反洗錢法》(AMLA)所負的澄清和報告義務,優先於任何關於積極行為與消極行為的區分。

對盧加諾而言,里拉經濟的教訓已被吸收進新的商業模式之中。如今,提契諾州的銀行在E.IV章所述的跨境市場準入規則下,為資產已申報的意大利客戶提供服務,並以諮詢、穩定性和瑞士法郎展開競爭。關於spalloni(背錢客)的記憶,留存在邊境的語言、法院卷宗以及偶爾發現的遺留保險箱中。它也作為一種警示而留存:一個金融中心的發展,可能建立在其自身法律直到被迫之時才會審視的基礎之上。

要點。瑞士法律長期以來將犯罪資金(銀行應予拒絕)與稅務資金和逃避資本(被視為外國自身的事務)加以區分。里拉經濟使這一區分難以適用,因為同樣的渠道同時運送這三類資金。聲譽損害經由一系列醜聞不斷累積,並催生了一系列規則,從1977年的盡職調查協議到2016年將稅務欺詐定性為上游犯罪。現行行為準則仍然只禁止對資本外逃提供積極協助。

註釋

  1. CDB 20(同上),第47–50條。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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