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會:瑞士的限制與列支敦士登的替代方案
瑞士家族基金會及其侷限
希望在大陸法傳統下擁有一個永續性工具的家族,往往會考慮設立基金會。瑞士法律提供了這種工具,但附有若干限制,使其對大多數財富規劃而言缺乏吸引力。根據《瑞士民法典》第335條第1款(SCC),家族基金會只能為支付家族成員的教育、嫁資或扶助費用或類似目的而設立。第335條第2款禁止設立將財產永久綁定於某一家族的家族信託遺贈(family fideicommissa)。按照通行的解釋,家族基金會只能在教育、嫁資或扶助這些特定情形下進行支付。如果基金會在沒有特定需要的情況下向家族成員支付款項,以保障其一般生活水準,則屬於被禁止的贍養基金會(Unterhaltsstiftung)。1第B.II章曾結合蘇黎世洛迦諾家族的情況介紹過這些規則;這些家族的後裔藉助家族基金和基金會,在數百年間維繫了彼此的團結。
因此,對於居住在提契諾州的意大利家族而言,瑞士家族基金會可以資助教育獎學金、緊急情況下的扶助或年輕家族成員的創業援助——相當於現代版的嫁資。但它不能持有家族財富並定期向家族分配收益。此外,自2016年起,家族基金會也須在商業登記簿中登記,此前的豁免就此終止,不過它們仍不受州或聯邦基金會監管機構的監督。2其稅務處理也缺乏吸引力:基金會作為法人就其收入和資本納稅,而分配款項又作為受益人的收入再次納稅。
懸而未決的改革
聯邦議會已經認識到這一問題。Thierry Burkart於2022年12月15日以“Die Schweizer Familienstiftung stärken. Verbot der Unterhaltsstiftung aufheben”為題提出第22.4445號動議,要求聯邦委員會廢除對贍養基金會的禁令,使瑞士家族基金會成為家族財富規劃的現代工具。聯邦院於2023年12月12日、國民院於2024年2月27日先後通過了該動議。3然而,截至2026年年中,聯邦委員會尚未提交法案,因此該禁令仍然有效。4支持者認為,瑞士家族被迫為一些本可由瑞士工具實現的目的而使用外國基金會和信託。批評者則指出了透明度、監管和稅務處理等問題——正是這些問題導致瑞士信託立法項目失敗。因此,盧加諾的從業者在為客戶提供諮詢時以現行法律為依據,而將改革視為未來的一種可能。
外國基金會的承認
《瑞士民法典》第335條的限制適用於瑞士基金會。依其本國法律有效設立的外國基金會,根據《瑞士聯邦國際私法》(PILA)關於公司的一般規則(PILA第150條及以下)在瑞士獲得承認。在2009年11月17日的BGE 135 III 614號判決(4A_339/2009)中,聯邦最高法院認定,《瑞士民法典》第335條第2款對家族信託遺贈的禁止,並不屬於PILA第18條意義上的瑞士法強制性規則。因此,依列支敦士登法律合法設立的列支敦士登家族贍養基金會在瑞士具有法律行為能力,並可在瑞士法院提起訴訟。5該判決為眾多列支敦士登基金會帶來了法律確定性——這些基金會的資產存放於瑞士銀行,其理事會成員中也有瑞士受託人。該判決還確認,瑞士家族以及居住在瑞士的外國家族可以利用外國基金會,實現瑞士基金會無法追求的目的。
註釋
- 《瑞士民法典》,第335條。瑞士聯邦議會國民院法律事務委員會關於第22.4445號動議的報告(見下文),引用該動議:“Familienstiftungen dürfen nämlich keine Ausschüttungen zu Unterhaltszwecken vornehmen, sondern nur in bestimmten Situationen (Erziehung, Ausstattung, Unterstützung) Leistungen erbringen”。另見第B.II章。 ↩
- 《瑞士民法典》第52條第2款,經2014年12月12日關於實施2012年修訂版FATF建議的聯邦法律修訂,自2016年1月1日起生效,Droit-bilingue.ch,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en/2/21/210-52-71.html(2026年10月5日訪問):只有公法團體和不具商業目的的社團免於登記。 ↩
- Goldblum, “Stiftung oder Trust”(見上文)。瑞士聯邦議會國民院法律事務委員會2024年2月16日關於第22.4445號動議的報告(以15票對9票建議通過),https://www.parlament.ch/centers/kb/Documents/2022/Kommissionsbericht_RK-N_22.4445_2024-01-18.pdf(2026年10月5日訪問)。 ↩
- Goldblum(見上文):截至2026年年中,聯邦委員會尚未提交法案。 ↩
- 聯邦最高法院,BGE 135 III 614,2009年11月17日第4A_339/2009號判決,https://servat.unibe.ch/dfr/bge/c3135614.html(2026年10月5日訪問)。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