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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言自由與禁止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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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條保障“使用任何語言的自由”,意大利語文本為“La libertà di lingua è garantita”。1語言自由保護人們在私人關係和公共生活中使用自己的語言,包括方言和非國家語言。但它並不賦予個人以非該州官方語言的語言向州機關進行交涉的權利。聯邦最高法院長期以來通過允許各州將學校和機關的語言限定為本州官方語言(前提是該限制合乎比例),來調和個人的語言自由與屬地原則。2因此,對於身在蘇黎世的意大利語使用者而言,語言自由並不意味著蘇黎世的法院必須以意大利語審理其案件;對於身在盧加諾的德語使用者而言,也不意味著提契諾州的法院必須以德語審理其案件。

第8條第2款進一步規定,任何人不得受到歧視,尤其不得因出身、種族、性別、年齡、語言、社會地位、生活方式、宗教、世界觀或政治信念,或因殘疾而受到歧視。3因此,語言是一項受保護的特徵。這一禁止性規定適用於作為僱主和作為行政管理者的聯邦機關,並構成下文將討論的關於各語言群體在聯邦行政機構中代表性規則的法律基礎之一。

在提契諾州和格勞賓登州促進意大利語

第70條第3款至第5款規定了促進義務。聯邦和各州應促進各語言群體之間的相互理解與交流。聯邦應支持多語州履行其特殊職責。聯邦還應支持格勞賓登州和提契諾州為保護和促進羅曼什語與意大利語而採取的措施。4第5款是《聯邦憲法》中唯一提及提契諾州的條款。它承認,意大利語雖然是聯邦的官方語言,但在全國範圍內屬於少數語言,需要在其本土地域內獲得積極支持。《語言法》通過財政資助使這一授權具體化,相關內容將在下一節中敘述。

聯邦委員會與聯邦法院

第175條第4款要求,“在選舉聯邦委員會時,應注意使國家的各地理區域和語言區域獲得適當代表”。意大利語版本使用的表述是“diverse regioni e le componenti linguistiche del Paese”。該款經1999年2月7日的全民投票通過,自2000年1月1日起生效。5它並未設定配額。在實踐中,它為意大利語區瑞士在聯邦委員會中爭取一個席位的訴求提供了支持,而這一訴求在很長時期內都未能實現。Flavio Cotti 於1999年離開聯邦委員會後,直到2017年9月 Ignazio Cassis 當選,政府中再無講意大利語的成員。6

就聯邦司法機構而言,1999年憲法最初載有一項類似的規則。原始版本的第188條第4款要求聯邦議會在選舉聯邦最高法院法官時,確保各官方語言均有代表。72000年3月12日經人民和各州批准、並刊載於《聯邦法律正式彙編》(AS)的司法改革,重新擬定了關於聯邦法院的章節。8現行第188條僅有三款:聯邦最高法院是聯邦的最高司法機關;其組織和程序由法律規定;它擁有自己的行政管理機構。9語言代表性原則並未被放棄,而是體現在關於聯邦法院的立法中,以及負責籌備聯邦法官選舉的聯邦議會司法委員會的實踐中。聯邦最高法院法官 Florence Aubry Girardin 描述了其結果:除羅曼什語外,法官來自各語言區,其比例原則上與人口比例相符;法律還要求在組成法院各審判庭時考慮各官方語言的代表性。10

要點。意大利語是國家語言(《聯邦憲法》(Cst.)第4條),也是聯邦的完全官方語言(Cst. 第70條第1款)。在各州內部適用屬地原則(Cst. 第70條第2款):提契諾州將自身定義為一個“di cultura e lingua italiane”的共和國(《提契諾州憲法》第1條),而在格勞賓登州,意大利語是該州三種官方語言之一。語言自由(Cst. 第18條)和禁止基於語言的歧視(Cst. 第8條第2款)保護個人。聯邦必須支持提契諾州和格勞賓登州保護意大利語(Cst. 第70條第5款),並確保各語言區在聯邦委員會中獲得適當代表(Cst. 第175條第4款)。

註釋

  1. 《聯邦憲法》第18條,https://www.droit-bilingue.ch/en-it/1/10/101-18-23.html。 ↩
  2. 關於語言自由與屬地原則之間關係的主導性判例包括《聯邦最高法院判例彙編》(BGE)BGE 91 I 480(Association de l’École française)和 BGE 121 I 196(Brunner);另見 BGE 122 I 236。 ↩
  3. 《聯邦憲法》第8條第2款,https://www.droit-bilingue.ch/en-it/1/10/101-8-12.html。 ↩
  4. 《聯邦憲法》第70條第3–5款(見上文)。 ↩
  5. 《聯邦憲法》第175條第4款,附註說明該款經1999年2月7日全民投票通過,並於2000年1月1日生效,https://www.droit-bilingue.ch/en-it/1/10/101-175-209.html。 ↩
  6. 瑞士聯邦委員會,“Cantoni e lingue nel Consiglio federale”,https://www.admin.ch/it/cantoni-e-lingue-nel-consiglio-federale,其中指出自 Flavio Cotti(1987–1999年)之後意大利語區瑞士再無代表;關於2017年9月20日的選舉,參見 Wikipedia,“Ignazio Cassis”,https://it.wikipedia.org/wiki/Ignazio_Cassis(作為最後手段引用)。 ↩
  7. Costituzione federale della Confederazione Svizzera del 18 aprile 1999,AS 1999 2556,原始版本第188條第4款(在選舉聯邦法官時考慮各官方語言的代表性),意大利文原始刊載文本見 https://fedlex.admin.ch/filestore/fedlex.data.admin.ch/eli/oc/1999/404/it/pdf-a/fedlex-data-admin-ch-eli-oc-1999-404-it-pdf-a.pdf。 ↩
  8. Bundesbeschluss über die Reform der Justiz vom 8. Oktober 1999,經2000年3月12日公投通過,部分生效刊載於 AS 2002 3147,https://fedlex.admin.ch/filestore/fedlex.data.admin.ch/eli/oc/2002/467/de/pdf-a/fedlex-data-admin-ch-eli-oc-2002-467-de-pdf-a.pdf。 ↩
  9. 《聯邦憲法》第188條,https://www.droit-bilingue.ch/en-it/1/10/101-188-222.html。 ↩
  10. Florence Aubry Girardin,La diffusion de la jurisprudence multilingue numérisée en Suisse,提交 AHJUCAF 的論文,貝魯特,2019年6月,https://www.ahjucaf.org/sites/default/files/2022-03/F_Aubry%20Beyrouth%202019%20Suisse %20.pdf。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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