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邊境地帶到州:A至C部分
歐洲通道上的倫巴第邊緣地帶
第A部分表明,今日提契諾州的領土在其歷史的大部分時間裡,是作為倫巴第世界的北部邊緣而存在的。其所屬教區為科莫和米蘭。其領主先是主教,繼而是科莫市鎮,最後是維斯孔蒂和斯福爾扎兩代公爵;其市場則依賴倫巴第的糧食、鹽和商人(第A.I章)。十三世紀初舍勒嫩峽谷的開通,使上游各河谷成為歐洲交通的走廊,並使萊文蒂納、里維耶拉和貝林佐納獲得了來自搬運、通行費和為旅行者提供補給的收入,而這是農業永遠無法提供的。1賬目以每里拉合240德納里的米蘭里拉記錄,而支付則使用各種各樣的鑄幣;信貸則採取公證定期金負擔和附回購權買賣的形式。2以多種單位記賬、依賴在政治界線兩側均可執行的書面文書、並以兩個法域之間的差異為生的習慣,比盧加諾的任何一家銀行都更為古老。
隨後,第A.II章描述了三個世紀的從屬時期。1403年至1516年間,瑞士邦聯各州分三波取得了各河谷和湖畔城鎮,每一波都得益於米蘭公國的一次危機;八個轄區作為由一個、三個或十二個州共管的領地,一直延續到1798年春。3統治各州確認了當地法規,並將市鎮自治交由 vicinanze(村社)行使,因此常規稅負一直較輕。與此相反,司法掌握在 landfogti(總督,德語 Landvögte)手中,他們往往是買官得職,任期兩年,在年度 sindacato 有限的監督下,從規費、罰款和沒收財產中獲取收入。該章認為,現代的各項保障,即領取薪俸的法官、歸屬國家的罰款以及與其所監督的收入沒有利害關係的監督者,正是針對這些缺陷的制度性回應。按照這種解讀,人們對盧加諾的信任,建立在對一種不可依賴的公共司法的記憶之上。
輸出技藝與過境貿易
舊領土的兩大經濟支柱是輸出技藝和過境貿易。第A.III章追溯了湖畔村莊的建築師、灰泥工匠和畫家前往教皇治下的羅馬、意大利各宮廷、中歐和俄羅斯的足跡。梅利德的 Domenico Fontana 為西斯篤五世在聖彼得大教堂前豎起了方尖碑,Domenico Trezzini 則在其生命的最後三十年擔任新城聖彼得堡的建築師。4他們的收入以鑄幣和匯票的形式,通過商人和同鄉帶回家鄉,再由公證人將其轉化為房屋、土地、嫁妝和小禮拜堂。該章將這些做法解讀為私人銀行家、受託人和家族辦公室今天為成員和資產分散於多個國家的家族所從事工作的一種早期形式。
第A.IV章追溯了貨物的流動。搬運行會壟斷了聖哥達道路上的各個路段,公共倉庫登記貨物,而 dazio(通行稅,德語 Zoll)則在每一路段對其徵稅。米蘭協約是一系列和約及續約,《瑞士歷史辭典》列出了從1426年的協議到1552年的續約,最終以1705年的協約告終;這些協約保障了通行稅特權以及獲得倫巴第糧食和鹽的渠道。5較為人知的1639年 Capitolato di Milano 則屬於另一種關係,因為它是西班牙與格勞賓登就瓦爾泰利納及東部山口締結的。凡是邊境兩側的壟斷、出口禁令和關稅存在差異之處,貨物便既在法律之內流動,也在法律之外流動,因此走私成為經濟的一個結構性特徵。該章以一條現行法律規則作結,這條規則在這樣一片領土上具有特殊意義:海關事務中的加重欺詐如今已構成洗錢的上游犯罪。6
註釋
- 參見第A.I章。《瑞士歷史辭典》(DSS),詞條“Gotthard”,https://hls-dhs-dss.ch/de/articles/007466/,關於約1200年舍勒嫩峽谷的開通以及該山口自十三世紀起的作用。 ↩
- 參見第A.I章。DSS,詞條“Lira”,https://hls-dhs-dss.ch/it/articles/013670/(1里拉 = 20索爾多 = 240德納里;里拉作為記賬單位)。 ↩
- 參見第A.II章。Lucienne Hubler,“Ennetbirgische Vogteien”,載 Historisches Lexikon der Schweiz(HLS),2017年10月4日版,https://hls-dhs-dss.ch/de/articles/046979/。 ↩
- 參見第A.III章。Alessandro Ippoliti,“Fontana, Domenico”,Dizionario Biografico degli Italiani,第48卷(羅馬,1997年),https://www.treccani.it/enciclopedia/domenico-fontana_(Dizionario-Biografico)/;Mario Redaelli 和 Pia Todorović Redaelli,“Trezzini, Domenico”,HLS,2014年4月10日版,https://hls-dhs-dss.ch/de/articles/019162/。 ↩
- 參見第A.IV章。HLS,詞條“Mailänder Kapitulate”(Fritz Glauser,2011年1月13日版),https://hls-dhs-dss.ch/de/articles/017199/,關於通行稅豁免、法律程序的規範以及糧食和鹽的供應,列出了1426年、1441年、1479年和1503年的和約,以及1450年、1467年、1477年、1483年、1496年、1498年、1512年、1533年和1552年的續約。關於1705年的協約以及1639年與格勞賓登的 Capitolato,參見第A.IV章。 ↩
- 1974年3月22日《聯邦行政刑法》(ACLA),SR 313.0,第14條第4款,如第A.IV章所述;《瑞士刑法典》(SCC),SR 311.0,第305bis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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