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州私法到聯邦私法:1881年與1912年
瑞士私法的統一分兩步進行,每一步都縮小了州法典的適用範圍。1874年4月19日《聯邦憲法》賦予聯邦在債法方面的立法權。據此,聯邦議會於1881年6月14日通過《聯邦債法》,該法於1883年1月1日生效。其主要起草人、伯爾尼教授Walther Munzinger借鑑了法國《民法典》(Code civil)、1861年《德國普通商法典》以及1866年德國債法德累斯頓草案,形成了一部將民事債務與商事債務統一於單一文本的法典。1對提契諾州而言,這意味著自1883年起,合同、商業公司以及聯邦法典所規範的其他事項均受聯邦法律管轄,而州民法典繼續適用於人法、家庭法、繼承法和物權法。
第二步是在1898年憲法修正之後,該修正賦予聯邦在民法領域的全面立法權。由Eugen Huber起草的1907年12月10日《瑞士民法典》(CC)2於1912年1月1日生效,同時生效的還有聯邦議會於1911年通過的經修訂的《瑞士債務法》(CO)。3自該日起,各州民法典(包括提契諾州民法典)在聯邦法律所規範的事項上不再適用。《民法典》將某些領域留給各州,其中包括相鄰關係法的部分內容、文書的公證認證以及土地登記機構的組織。提契諾州在1911年4月18日的Legge di applicazione e complemento del Codice civile svizzero(LAC,《瑞士民法典施行及補充法》)中對這些領域作出規定。該法指定負責保管土地登記簿(包括臨時登記簿和原抵押登記簿)的土地登記處(第17條),將公證文書作為公共文書加以規範(第19–25條),允許強制性和自願性聯合體經國家批准後取得法人資格(第36–37條),並就共有牆、建築間距、樹籬、水權和種植等事項規定了詳盡的州相鄰關係法(第103–163條)。4
土地登記:一項仍在完成中的聯邦工程
《瑞士民法典》使土地登記簿成為不動產法的核心。土地上的物權經登記而設立、轉移和消滅,第三人可善意信賴登記簿上的記載。然而,1907年的立法者清楚,大多數州缺乏此類登記簿所需的測量和檔案資料。因此,《民法典》最終編允許各州推遲引入聯邦土地登記簿,宣佈現有的州級公示形式足以滿足新法的要求,並指定可立即產生土地登記效力的公示形式(最終編第46–48條)。5
提契諾州利用了這些選項,其後果至今仍清晰可見。1998年2月2日的州《土地登記法》區分了臨時土地登記簿(registro fondiario provvisorio)和正式土地登記簿(registro fondiario definitivo):前者記錄自《民法典》於1912年1月1日生效以來形成的法律關係;後者則在完成官方測量(misurazione ufficiale)後逐個市鎮引入。該法第9條規定,就物權的設立、轉移、變更和消滅而言,臨時登記簿具有土地登記簿的效力。在已引入正式登記簿的市鎮,所有經測量的地塊均依聯邦法律登入其中(第23、25和40條);對於此前已發佈公告的市鎮,過渡性規則保留了可追溯至1933年的條款。6該州不得不一再調整這一州級框架以適應聯邦法律的變化,最近一次是適應2009年12月11日的不動產法改革,該改革於2012年1月1日生效。7
對於以提契諾州不動產為抵押發放貸款的銀行、為不動產持有進行架構設計的受託機構,或就收購提供意見的律師而言,這段歷史至關重要。臨時登記簿與正式登記簿並存、patriziati作為公共土地所有者延續至今,以及山谷地區農業產權長期細碎分割,意味著在提契諾州進行產權調查,可能比在較早引入聯邦登記簿的州需要更多工作。1803年至1912年的歷史解釋了為什麼二十一世紀盧加諾的抵押貸款機構仍然要問:某個市鎮是否已有正式登記簿?
註釋
- Kurt Siehr,“Swiss Code of Obligations (OR)”,載於Max Planck Encyclopedia of European Private Law(2012),https://max-eup2012.mpipriv.de/index.php/Swiss_Code_of_Obligations_(OR);Lukas Gschwend,“Obligationenrecht (OR)”,HLS,2009年8月14日版本,https://hls-dhs-dss.ch/de/articles/009611/2009-08-14/。 ↩
- HLS,詞條“Huber, Eugen”。 ↩
- Gschwend(見上文);1907年12月10日《瑞士民法典》,SR 210,https://www.admin.ch/opc/it/classified-compilation/19070042/202007010000/210.pdf。 ↩
- Legge di applicazione e complemento del Codice civile svizzero,1911年4月18日(LAC),RL 4.1.1.1,https://www.lexfind.ch/tolv/103695/it。 ↩
- LAW.CH,“Intertemporales Recht”,https://law.ch/lawinfo/grundbuchrecht/allgemeines/grundlagen/intertemporales-recht/。 ↩
- Legge sul registro fondiario,1998年2月2日,RL 4.1.3.1,https://www.lexfind.ch/tolv/107065/it。 ↩
- Consiglio di Stato,Messaggio第6547號,2011年10月12日,https://www4.ti.ch/fileadmin/POTERI/GC/allegati/odg-mes/pdf/6547M.pdf。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