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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 CDB 77 到 CDB 20:自律規則成為法律

五年週期:CDB 82 與 CDB 87

1977年的協議以五年為期訂立,此後每五年續訂一次,成為銀行依據新情況調整協議的方式。1首次修訂於1982年10月1日生效,同樣設定五年固定期限,瑞士國家銀行與瑞士銀行家協會仍為協議當事方。聯邦銀行委員會將其描述為一項「界定銀行家在辦理個別銀行業務時之盡職義務」的協議,並將其作為適用《銀行法》第3條第2款第c項保證要求的實用工具。2CDB 82縮小了可不披露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專業人士範圍。根據其第6條,此項特權僅限於律師、公證人以及隸屬於瑞士受託人及審計師公會旗下協會的受託人,從而將獨立受託人協會的會員排除在外,並引發了1983年的聯邦最高法院案件。3

《CDB 87》於1987年7月1日簽訂,自1987年10月1日起生效,在瑞士國家銀行未參與的情況下延續了該制度;瑞士國家銀行已於1987年9月底終止了先前的協議。因此,聯邦銀行委員會將其描述為銀行之間純粹的私法協議。4其中最具爭議的內容是B表,即根據第5條負有職業保密義務的人士(以律師或公證人身份,或以受託人或資產管理人身份行事)用以確認其為某位不得披露身份的客戶持有帳戶的聲明。對於盧加諾的受託人及法律界而言——其中許多人負責為義大利客戶管理住所公司——B表具有相當重要的實際意義。只要有一名瑞士專業人士居中協調,銀行便可在不知悉受益所有人身份的情況下接受開戶申請。

洗錢入刑,1990–1992年

洗錢刑事化改變了協議的基礎。1990年8月1日,《瑞士刑法典》修正案生效,將故意洗錢(第305bis條)及金融交易中未盡應有注意義務(第305ter條)列為刑事犯罪。5第305ter條規定,任何人在業務過程中接受、保管、投資或協助轉移屬於第三方的資產,卻未以具體情況所要求的注意程度確定受益所有人身份者,應受處罰。憑藉此條款,CDB的核心義務遂成為適用於所有金融中介機構(不論銀行或非銀行機構)的刑法義務。

B表無法在此變革中繼續沿用。早在第305ter條生效之前,聯邦銀行委員會就對使用B表是否符合該條規定表示「相當懷疑」,而一項統計調查顯示,該表格並未減少匿名實際受益人的申報數量。聯邦銀行委員會於1991年4月25日頒布第91/1號通函,禁止使用B表,並給予銀行至1992年9月底的過渡期,以便透過A表或其他書面聲明確認相關受益所有人。6《CDB 92》於1992年7月1日訂立,自1992年10月1日起在瑞士銀行家協會與簽署銀行之間生效,據此廢除了B表,並納入該通函所載的例外規定。負有職業保密義務的人士保留了一項範圍更窄的例外,現以R表予以記錄:律師及公證人藉此確認,其委託屬律師業務性質或屬於一份詳盡列舉的類別清單,因此不涵蓋為客戶資產管理而持有的帳戶。7

註釋

  1. SBA,《關於該協議的評論……》(CDB 20)(同前)(CDB自1977年起生效,每五年修訂一次);SBA,《VSB監管委員會活動報告 2001–2005》(同前),第2頁(1977年7月1日的原始VSB,截至2003年已修訂五次)。 ↩
  2. BGE 109 Ib 146(同前)(「修訂後的協議於1982年10月1日生效,並適用於為期五年的固定期限」);EBK,《1982年年度報告》(同前),第27–28頁(「該協議規定,其有效期為五年」); 1982年10月1日生效,並設有為期五年的固定期限”);EBK,《1982年年度報告》(同前),第27–28頁(“該協議闡明了銀行家在處理個別銀行業務時的謹慎義務”)。 ↩
  3. BGE 109 Ib 146(同前)(瑞士受託人協會要求其會員獲得「與瑞士受託及審計公會會員同等的」待遇)。 ↩
  4. EBK,《1987年年度報告》,第25頁,https://finma.ch/FinmaArchiv/ebk/d/publik/bericht/pdf/jb87.pdf(“Am1987年10月1日,1987年7月1日頒布的《銀行職業守則新協議》……正式生效」;此前的協議「已由瑞士國家銀行於1987年9月底終止」;「在瑞士國家銀行退出後,《VSB 87》已成為一項純粹的私法性質銀行公約」;B表適用於「以律師或公證人,或以受託人或資產管理人」身份行事的專業人士)。 ↩
  5. EBK,《1990年年度報告》(同前),第21頁;《瑞士刑法典》,SR 311.0,第305bis條,由1990年3月23日聯邦法律增訂(自1990年8月1日起生效),https://www.droit-bilingue.ch/en-de/3/31/311.0-305bis-372.html,以及第305ter條第1款(“任何人在其職業活動中接受、保管或協助投資或轉移他人資產,而未以具體情況所要求的注意程度查明該資產受益所有人身份的”),https://www.droit-bilingue.ch/en-de/3/31/311.0-305ter-373.html。 ↩
  6. EBK,《1990年年度報告》(同前),第22–23頁(“erhebliche Zweifel”;過渡期至“Ende September 1992”);EBK,《1992年年度報告》(同前),第35頁(1991年4月25日第91/1號通函)。 ↩
  7. EBK,《1992年年度報告》,第35頁,https://finma.ch/FinmaArchiv/ebk/d/publik/bericht/pdf/jb92.pdf(“Am1。 1992年10月,瑞士銀行家協會與簽署銀行之間關於1992年7月1日生效之《銀行職業道德準則新協議》(VSB 92)正式生效」;1991年4月25日EBK第91/1號通函;R表適用於其委託屬於「律師性質」或歸入「下列所列類別之一」的律師及公證人)。R表現行適用範圍規定載於《瑞士銀行法規》(CDB 20)第36條(同前),此前則規定於《瑞士銀行法規》(CDB 08)第5條、邊碼46(同前)。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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