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受託公司到受監管的職業
盧加諾的受託行業成為里拉經濟的制度記憶。許多在20世紀50年代和60年代設立的事務所一直延續到90年代和21世紀初,其時意大利的稅務特赦促使客戶將資產匯回或申報(第E.II章)。提契諾州後來通過1984年6月18日《受託職業執業法》(自1985年1月1日起生效)對受託人實行本州的許可制度,設立了州監管機構,並規定了資質、聲譽和保險方面的要求。州議會以2009年12月1日的新法取而代之;在一項憲法訴訟於2011年11月被聯邦最高法院駁回之後,新法於2012年7月1日生效。1自2020年起,聯邦《金融機構法》(FinIA)規定獨立資產管理人和受託人須獲得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的授權並接受監管組織的監督,而州法繼續規管其他受託活動(第E.III章)。2今天盧加諾獨立資產管理人和受託人的高度密集,其根源就在於本文所述的這幾十年。
實務提示。里拉經濟時期遺留的結構,至今仍會在遺產繼承、家族糾紛和稅務合規化中浮現。需核查的要點:
- 1990年以前設立的瑞士、列支敦士登或巴拿馬公司是否仍然存續,其董事為何人,其登記事項、章程和股票是否完整。
- 瑞士公司的不記名股票是否已按2019年以來的要求轉換為記名股票,否則可能已歸於無效。
- 該時期的信託協議或授權委託書是否載明受益所有人,以及該所有人的繼承人能否證明其權利。
- 相關資產是否已依據某次特赦或自願披露程序在意大利申報,抑或仍未申報。
- 銀行是否仍維持該業務關係,抑或已將休眠資產轉交瑞士銀行業監察專員的中央報告程序。
註釋
- Gran Consiglio della Repubblica e Cantone Ticino, Commissione Costituzione e leggi,2021年10月5日第7753 R號報告,https://www4.ti.ch/fileadmin/POTERI/GC/allegati/rapporti/25092_7753%20R.pdf(“Il 18 giugno 1984 venne approvata la nuova Legge cantonale sull'esercizio delle professioni di fiduciario (LFid), entrata in vigore il 1° gennaio 1985”;2009年12月1日通過第5896號和第5896A號諮文,2011年11月24日聯邦最高法院駁回訴訟,2012年7月1日生效);2009年12月1日LFid第30條(廢止1984年6月18日法律),文本見LexFind,https://www.lexfind.ch/tolv/103359/it。 ↩
- 2018年6月15日《聯邦金融機構法》(《金融機構法》,FinIA),SR 954.1,第17–21條(投資組合管理人和受託人;第17條第1款和第2款對二者作出定義),自2020年1月1日起生效(第75條及2019年11月6日條例),英文文本見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en/9/95/954.1-17-20.html和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en/9/95/954.1-75-79.html。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