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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首批代幣發售到FINMA的分類體系

2016年至2018年的代幣熱潮

瑞士是透過楚格州的基金會進軍加密資產與數位資產市場的。以太坊基金會(Stiftung Ethereum)是2014年由聚集在楚格的創始人成立的一家瑞士基金會,它透過以以太幣兌換比特幣的方式,為以太坊網路的開發籌集資金;這種由瑞士基金會發行代幣為開源協議籌資的模式,在隨後的幾年裡被多次效仿。2017年7月,同年4月在楚格成立的 Tezos 基金會以比特幣和以太幣的形式籌集了相當於約2.32億美元的資金。此後,楚格、蘇黎世、日內瓦,以及規模較小的盧加諾和提契諾州其他地區也相繼進行了類似的代幣發行。1「「首次代幣發行」(ICO)一詞借鑒了「首次公開發行」的說法,儘管所出售的代幣通常根本不賦予任何股東權利。許多專案將其代幣描述為僅是對未來網路的訪問權,發行者希望藉此使其不受金融市場法的約束。

法律問題隨之浮現。一家接受數以萬計買家比特幣和以太幣的基金會,可能構成《銀行法》所定義的吸收公眾存款。若其承諾提供回報,則可能屬於發行證券或經營集體投資計劃。若該機構將某種代幣兌換為另一種代幣,或為買方持有代幣,則可能構成《反洗錢法》所定義的金融中介機構。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分兩步作出回應。2017年9月19日,該局關閉了三家名為「E-Coin」的虛假加密貨幣服務提供商,這些提供商在未持有銀行牌照的情況下,從數百名用戶處吸收了至少400萬瑞士法郎,並為其開設虛擬帳戶;FINMA 已對這三家實體啟動破產清算程序。2十天後,即 2017 年 9 月 29 日,FINMA 發布了關於首次代幣發行(ICO)監管處理的第 04/2017 號監管通告,宣布正針對若干首次代幣發行(ICO)可能違反監管法規的情況展開調查,並提醒投資者注意相關風險。3這兩項舉措確立了監管機構的基本立場:歡迎這項技術,但代幣發行者將依據現行規則接受審查。

2018年2月16日的指引

2018年2月16日,FINMA 發布了關於首次代幣發行監管框架諮詢的指引。該文件根據代幣的經濟功能及可轉讓性,將其分為三類。支付型代幣(FINMA 將其等同於加密貨幣)旨在現在或將來用作購買商品或服務的支付手段,或用作轉移資金或價值的手段,且不產生對發行人的任何請求權。功能型代幣旨在透過基於區塊鏈的基礎設施,提供對某項應用程式或服務的數位存取權。資產型代幣代表資產,例如對發行人的債權或股權請求權、未來收益或資本流量的份額,或可在區塊鏈上交易的實物資產。FINMA 明確承認可能存在混合形式,即一種代幣可能兼具多個類別的特徵。4

分類決定了適用的法律。FINMA 宣布,將對支付型代幣的 ICO 適用反洗錢規則,因為發行此類代幣構成發行支付手段。資產型代幣只要經過標準化且適合大規模交易,即被視為證券,並產生證券法賦予該定性的相應法律後果。功能型代幣若其唯一目的是賦予對某項應用程式或服務的數位存取權,且在發行時確實可作此用途,則不被視為證券。若功能型代幣同時或僅具有投資目的,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將視其為資產型代幣處理。5在發行方接受附帶償還義務之資金,或代表投資者管理所募集資金之例外情況下,將適用《銀行法》及《集體投資計劃法》。

註釋

  1. 維基百科(作為最後手段使用),“Ethereum”,https://en.wikipedia.org/wiki/Ethereum(以太坊基金會,Stiftung Ethereum,一家於2014年成立的瑞士非營利基金會;在2014年7月至8月的眾籌活動中,參與者“用比特幣購買了以太幣”);“Ethereum Foundation”,https://en.wikipedia.org/wiki/Ethereum_Foundation(2014年創始人在楚格的會面);“Tezos”,https://en.wikipedia.org/wiki/Tezos(Tezos 該基金會於2017年4月17日在楚格成立;2017年7月1日「以比特幣和以太幣籌集了2.32億美元」)。 ↩
  2. FINMA,新聞稿「FINMA 關閉加密貨幣服務商並針對假加密貨幣發出警告」,2017年9月19日,https://www.finma.ch/en/news/2017/09/20170919-mm-coin-anbieter/(QUID PRO QUO 協會、DIGITAL TRADING AG 及 Marcelco Group AG;「來自數百名用戶、總額至少達四百萬瑞士法郎的資金」;無銀行牌照的虛擬帳戶;破產清算)。2017年9月29日關於 ICO 的新聞稿(見下文)提及該新聞稿系「a few days ago」發佈。 ↩
  3. FINMA,《指引 04/2017》,「首次代幣發行之監管處理」,2017年9月29日,https://www.finma.ch/~/media/finma/dokumente/dokumentencenter/myfinma/4dokumentation/finma-aufsichtsmitteilungen/20170929-finma-aufsichtsmitteilung-04-2017.pdf;FINMA,新聞稿「FINMA 正針對 ICO 程序展開調查」,2017年9月29日,https://www.finma.ch/en/news/2017/09/20170929-mm-ico/(對若干 ICO 案件進行審查;可能適用《反洗錢法》、《銀行法》、《證券交易法》及《集體投資計劃法》)。 ↩
  4. FINMA,新聞稿「FINMA 發布 ICO 指引」,2018年2月16日,https://www.finma.ch/en/news/2018/02/20180216-mm-ico-wegleitung/(支付型代幣、功能型代幣和資產型代幣;可能存在混合形式);FINMA,“Guidelines 針對首次代幣發行(ICO)監管框架的查詢」,2018年2月16日,https://www.finma.ch/en/~/media/finma/dokumente/dokumentencenter/myfinma/ 1bewilligung/fintech/wegleitung-ico.pdf,第3.1節(三類代幣的定義;「資產型及實用型代幣亦可歸類為支付型代幣(稱為混合型代幣)」)。 ↩
  5. FINMA,2018年2月16日新聞稿(見上文)(支付型 ICO 適用《反洗錢法》(AMLA);資產型代幣以及具有投資功能的功能型代幣適用證券監管;FINMA:「與受監管活動性質相似的區塊鏈專案,不能單純繞過行之有效的監管框架」)。FINMA,《ICO 指引》(見上文),第 3.2.2 節(功能型代幣「若其唯一目的是授予應用程式或服務的數位存取權,且該實用型代幣在發行時確實能以此方式使用」,則不被視為證券)及第3.2.3節(資產型代幣若「標準化且適合大規模標準化交易」,則被視為證券)。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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