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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海外師傅到現代私人客戶

人力資本:最早的出口品

本章所描述的經濟,建立在一項不出現在任何資產負債表上的資產之上:移民師傅的技藝、聲譽和人脈網絡。今天的經濟學家稱這種資產為人力資本,並承認技術移民的匯款可以構成一個地區或國家收入的重要部分。在近代早期的湖區村莊,人力資本的回報被用於購買糧食、向第A.II章所述的聯邦轄區長官繳稅、建造房屋和教堂以及置辦女兒的嫁妝。從字面意義上說,這片土地依靠輸出受過訓練的人、輸入他們的收入而生存,這有助於維持本地資源與人口糧食需求之間岌岌可危的平衡。1

這段歷史從三個方面關係到現代金融中心。第一,它造就了一種家族傳統:家族成員和資產分佈於多個國家,其財富必須跨境管理。第二,它發展出處理缺席所有人、分散繼承人和跨境轉移的法律與金融實踐,其中許多在今天都有對應。第三,它塑造了家族與其中間人——家鄉的公證人和國外的銀行家——之間審慎與信任的文化,這預示了瑞士銀行業的私人客戶關係。以下各小節梳理這些脈絡,但並不主張史料所不能支持的直接制度延續性。

原籍地與海外瑞士人

移民與其村莊之間的持久紐帶,在現代法律中有一個確切的對應物。瑞士國籍以市鎮和州的公民權為基礎。根據1999年4月18日《瑞士聯邦憲法》(SR 101)第37條第1款,凡擁有某一市鎮及該市鎮所屬州之公民權者,即為瑞士公民。2因此,每一位瑞士公民都有一個原籍地(luogo di attinenza,Heimatort),原籍地可以繼承,且與居住地無關。一個在加利福尼亞或阿根廷生活了數代的提契諾家族,可能仍擁有切維奧或索諾尼奧的公民權,正如身在羅馬的比索內師傅們仍是其vicinanza的成員。

原籍地在國際私法上也有其效果。根據1987年12月18日《聯邦國際私法》(PILA,SR 291),對於住所在國外而去世的瑞士公民的遺產,如外國當局不予處理,原籍地的瑞士當局享有補充管轄權(PILA第87條第1款)。3住所在國外的瑞士公民還可以通過遺囑或繼承契約,將其遺產或其位於瑞士的部分交由瑞士管轄或適用瑞士法律(PILA第87條第2款及第91條第2款)。PILA的繼承章節經修訂後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旨在減少瑞士與外國當局之間的管轄權衝突,其中若干新規則與歐盟《繼承條例》(Regulation (EU) No 650/2012)相協調。4

聯邦與其海外公民之間的關係,由2014年9月26日《聯邦海外瑞士人及機構法》(《海外瑞士人法》,SR 195.1)規管。該法涵蓋領事保護、社會救助、政治權利以及對海外瑞士人機構的支持。5旅居海外的瑞士公民人數穩步增長,截至2025年底約為83.6萬人,其中近一半居住在鄰國。此處引用的數據並未顯示其中有多少人的原籍地在提契諾。6可以肯定的是,由本章前文所述十九世紀移民潮形成的美洲提契諾僑民群體,至今仍是加利福尼亞、阿根廷和烏拉圭海外瑞士人中的一個重要群體。

註釋

  1. Chiesi 與 Ostinelli, “Tessin (Kanton)”(前引)。 ↩
  2. 1999年4月18日《瑞士聯邦憲法》,SR 101,第37條第1款,引自國家移民秘書處(State Secretariat for Migration),Handbuch Bürgerrecht, Anhang I: Rechtsquellen, https://www.sem.admin.ch/dam/data/sem/rechtsgrundlagen/weisungen/buergerrecht/hb-bueg-anh1-d.pdf。 ↩
  3. 1987年12月18日《聯邦國際私法》(PILA),SR 291,第87條及第91條第2款,依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的版本;Thomas M. Mayer, “Die neuen Bestimmungen des IPRG-Erbrechts”, AJP 2024, 第682–699頁,https://ius.uzh.ch/dam/jcr:89836573-f25f-44fa-8f9d-bd99ce86086a/20.%20Mayer,%20Die%20neuen%20Bestimmungen%20des%20IPRG-Erbrechts,%20AJP%202024.pdf。 ↩
  4. Urs Bürgi 與 Marc Peyer, LAW.CH, “Das revidierte internationale Erbrecht: Ein Überblick über die am 01.01.2025 in Kraft tretenden Änderungen im IPRG”, https://law.ch/lawnews/2024/09/das-revidierte-internationale-erbrecht-ein-ueberblick-ueber-die-am-01-01-2025-in-kraft-tretenden-aenderungen-im-iprg/(2024年9月5日)。 ↩
  5. 2014年9月26日《聯邦海外瑞士人及機構法》(《海外瑞士人法》,SAA),SR 195.1,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文本見 https://www.droit-bilingue.ch/en-de/1/19/195.1-2-5.html;關於施行日期,參見 Wikipedia, “Swiss Abroad Act (Switzerland)”, https://en.wikipedia.org/wiki/Swiss_Abroad_Act_(Switzerland)(作為最後手段引用)。 ↩
  6. SWI swissinfo.ch, “Zahl der Auslandschweizerinnen und -schweizer steigt langsamer”, 2026年3月31日,https://www.swissinfo.ch/ger/zahl-der-auslandschweizerinnen-und-schweizer-steigt-langsamer/91185806,報道聯邦統計局的數據。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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