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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不分家的家庭到現代家族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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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們在國外、將各自份額交由家鄉親屬管理的不分家家庭共同體,作為indivisione或Gemeinderschaft(家庭共同財產關係)保留在《瑞士民法典》中(《瑞士民法典》第336–348條(SCC))。家庭成員可以將全部或部分遺產或其他財產納入此種共同體,從而使財產與家庭相聯繫(《瑞士民法典》第336條)。共同體事務由全體成員共同處理,每位成員均可單獨實施日常管理行為(《瑞士民法典》第340條);成員也可以推選其中一人為負責人,由其對外代表共同體並主持其經濟活動(《瑞士民法典》第341條)。1這一制度如今已很少使用,但它出現在1907年的《瑞士民法典》中,表明以 Eugen Huber 為首的起草者以現代形式保留了瑞士鄉村的家庭共同體,其中包括阿爾卑斯山區的移民家戶。

在實踐中,分佈於多國的現代家族通過公司、家族控股結構、基金會和信託來組織其財富,並藉助不具法律約束力的家族憲章和家族理事會,確立決策、管理層傳承和糾紛解決的規則。這些工具所要解決的問題,與移民家族的書信和公證文書中記載的問題如出一轍:家庭成員貢獻不均,留守者代在外者控制資產,下一代的教育與遴選,以及身後財產的分配。為這類家族服務的瑞士家族辦公室,若專門管理與其有經濟或家庭聯繫之人的資產,可依《金融機構法》豁免牌照要求(《金融機構法》第2條第2款a項(FinIA))。2

授權書、公證文書與缺席的所有人

移民藉以委託妻子或兄弟代為行事的procura(授權書),在現代法律中對應的是《瑞士債務法》(CO,SR 220)第32條及以下各條規定的代理,以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成年人保護改革所引入的預先委託(mandato precauzionale,Vorsorgeauftrag)(《瑞士民法典》第360–369條)。3授權書或其他公證文書如需在國外使用,今天依1961年10月5日《關於取消外國公文書認證要求的海牙公約》以附加證明書(apostille)確認其真實性,瑞士和意大利均為該公約締約國。4湖區村莊的師傅們依賴的是ius commune(共同法)世界內公證文書的相互承認;現代家族則依賴附加證明書以及各國的公共登記簿。

提契諾保留了拉丁式公證制度:與意大利和法語區各州一樣,公證人是製作公證文書的公職人員。這使其有別於德語區若干州——那些州以官方公證人或其他制度為主——並便利了與意大利公證人在房地產、繼承和公司事務上的合作。5從各轄區時期的公證人到現代州的公證人,這種延續既是制度上的,也是文化上的,儘管其法律基礎已隨著十九和二十世紀的州立法而徹底改變。

註釋

  1. 1907年12月10日《瑞士民法典》(SCC),SR 210,第336、340及341條,英文和德文文本見 https://www.droit-bilingue.ch/en-de/2/21/210-336-408.html、https://www.droit-bilingue.ch/en-de/2/21/210-340-412.html 及 https://www.droit-bilingue.ch/en-de/2/21/210-341-413.html;關於該制度的鄉村淵源,見 Jean-François Poudret, “Gemeinderschaft”, Historisches Lexikon der Schweiz (HLS), 2007年1月17日版本,https://hls-dhs-dss.ch/de/articles/008977/。 ↩
  2. 2018年6月15日《聯邦金融機構法》(FinIA),SR 954.1,第2條第2款a項;Andrea Dorjee-Good 與 Paula Custer, “Neue Pflichten für Trustees und Family Offices”, Schellenberg Wittmer Newsletter, 2020年1月,https://www.swlegal.com/media/filer_public/41/09/4109b4ef-bceb-4b86-bd0a-9a97d3b05fc4/sw_nl_january_2020_german_website.pdf;另見《金融機構條例》(FinIO),SR 954.11,第2條第2款a項,https://www.lexfind.ch/tolv/199025/de。 ↩
  3. 《瑞士債務法》(CO),SR 220,第32條及以下各條;《瑞士民法典》第360–369條;關於預先委託以及成年人保護法於2013年1月1日施行,參見 LAWNEWS, “Vorsorgeauftrag für den Notfall einer Urteilsunfähigkeit”, 2016年9月5日,https://law.ch/lawnews/2016/09/vorsorgeauftrag-fuer-den-notfall-einer-urteilsunfaehigkeit/。 ↩
  4. 1961年10月5日《關於取消外國公文書認證要求的海牙公約》,SR 0.172.030.4;關於該公約對瑞士(1973年3月11日)和意大利(1978年2月11日)生效,參見 Wikipedia, “Apostille Convention”, https://en.wikipedia.org/wiki/Apostille_Convention(作為最後手段引用)。 ↩
  5. Repubblica e Cantone Ticino, Legge sul notariato del 26 novembre 2013, 第1條,https://www.lexfind.ch/tolv/109349/it。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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