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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AIFMD 與 TU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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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營銷適用其自身的制度。瑞士集體投資計劃既不是第2009/65/EC號指令項下的可轉讓證券集體投資計劃(UCITS),也不是由歐盟獲授權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因此,就《另類投資基金管理人指令》(AIFMD)而言,它屬於非歐盟另類投資基金,其在意大利的營銷受《意大利金融中介統一法》(TUF)第43條和第44條規管。向專業投資者營銷須依照AIFMD第42條及TUF規定的條件獲得意大利全國公司與證券交易所監管委員會(CONSOB)的授權。向零售投資者營銷僅適用於符合TUF第44條及CONSOB實施細則所規定條件的基金,這些條件包括向CONSOB作出通知、託管安排具有同等性、平等對待投資者,以及為零售投資者在意大利設立相應服務設施。1實踐中,在意大利登記分銷的瑞士基金寥寥無幾。希望向意大利客戶提供自有基金產品的盧加諾銀行,通常會在盧森堡或愛爾蘭設立平行基金,這些基金可依據UCITS指令享有通行證待遇。

基金規則與反向招攬之間的相互作用常被忽視。客戶請求其盧加諾銀行為其帳戶買入某一特定瑞士基金的份額,即屬於在其自身主動下獲得服務。而銀行若在米蘭的一次諮詢會談中向同一客戶推薦同一基金,則屬於在意大利營銷一隻未登記的基金。歐洲證券和市場管理局(ESMA)自2021年起即已警告,根據《基金跨境分銷指令》,反向招攬豁免不適用於基金營銷;該指令引入了“預營銷”概念,並在預營銷後十八個月內限制援用反向招攬。2

常見誤解。開戶文件中由客戶確認其系主動接觸銀行的條款,並不能證明存在反向招攬。ESMA已指出,此類條款和免責聲明與評估無關;評估取決於每一次溝通的事實,並須逐項服務進行。

註釋

  1. TUF,第44條(Commercializzazione di FIA non riservati),文本見Brocardi.it,https://brocardi.it/testo-unico-intermediazione-finanziaria/parte-ii/titolo-iii/capo-ii-ter/ art44.html。↩
  2. 2019年6月20日關於集體投資計劃跨境分銷的第(EU) 2019/1160號指令,第2條在AIFMD中插入第30a條(預營銷,十八個月規則)。ESMA於2021年12月17日就反向招攬和《跨境分銷指令》致歐盟委員會的信函,見Huertas(見上文)所述。↩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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