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的壓力與猶太人帳戶的神話
爭論的第二條線索涉及德國。魏瑪共和國於1931年12月開徵德意志帝國出逃稅;1933年之後,國家社會主義政權收緊了外匯管制,並派遣特工前往瑞士查找德國居民的資產。1936年12月1日的德國《反經濟破壞法》規定,將資產隱匿於國外的德國人可被處以死刑。1自20世紀60年代末起,瑞士銀行及其行業協會將第47條描述為一項保護受迫害猶太人及其他政權反對者的資金免遭蓋世太保刺探的措施。2歷史研究已經駁斥了這一說法。Guex在其發表於Business History Review的研究摘要中指出,與流行觀點相反,瑞士銀行保密制度並非源於保護納粹迫害的猶太受害者存放在瑞士的資金的願望,而是有著截然不同的起源。3時間順序支持他的觀點。該法案於1933年和1934年起草,是對法國事件和瑞士銀行危機的回應,當時德國對猶太人財產的迫害尚未達到頂峰。Robert U. Vogler在其關於瑞士銀行保密的起源、意義與神話的研究中得出了類似的結論。4
這兩條線索可以相互兼容。第47條保護所有客戶免受所有外國當局的侵擾。它保護了逃避法國稅收的法國議員,保護了從沒收中保全部分財富的德國猶太家庭,也保護了違反1934年12月外匯壟斷規定而轉移資本的意大利實業家。該法不區分動機,因為其目的在於保護瑞士銀行和瑞士金融中心。Guex還補充了另一個維度:在整個20世紀,維護和強化銀行保密成為瑞士當局的一項主要目標,並對瑞士的內政和外交政策產生了重大影響。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及戰後,它引發了與各大國之間的緊張關係,並毒化了與美國的關係。5
第47條對盧加諾意味著什麼
對於盧加諾和基亞索的銀行而言——其外國客戶絕大多數是意大利人——第47條具有特定的含義。它幾乎恰好與1934年12月意大利的外匯壟斷以及對在國外持有未申報資產的意大利居民引入刑事處罰同時出現。1935年之後在盧加諾開立帳戶的意大利客戶,在意大利即構成犯罪。如果其姓名為意大利當局所知,他將面臨起訴、沒收,並在法西斯政權下遭受政治迫害。此時,瑞士法律保護他免遭銀行僱員的披露,而瑞士當局在外匯事項上拒絕提供協助。外國的禁令與國內的保密義務相結合,構成了此後八十年間盧加諾意大利客戶業務賴以存續的法律架構。第E.II章描述了這一架構在2009年至2018年間如何被瓦解。
然而,第47條並未使銀行資訊置於瑞士法律的管轄之外。該法保留了聯邦和州關於作證義務以及向當局提供資訊義務的規定。6瑞士刑事法院、債務執行機關和稅務機關在各自程序的範圍內,可以從銀行獲取資訊。銀行保密保護客戶免受私人和外國國家的侵擾,而瑞士國家保留了其獲取資訊的途徑。這一區別在提契諾州具有重要意義:正如第D.IV章所述,州和聯邦檢察官後來運用其權力打擊意大利有組織犯罪。
常見誤解。人們常說,瑞士銀行保密是在1934年為保護猶太人資產免遭納粹侵奪而創設的。Sébastien Guex和Robert U. Vogler的歷史研究表明,其直接原因另有所在:1931年至1933年的瑞士銀行危機,以及1932年10月和11月巴塞爾商業銀行的法國稅務事件——在該事件中,法國客戶的姓名在眾議院被當眾宣讀。保護猶太人資金的傳說是後來作為捍衛銀行保密的一部分而傳播開來的。第47條保護所有客戶,包括逃避本國稅法和外匯法的德國、法國和意大利居民。
註釋
- 1936年12月1日Gesetz gegen Wirtschaftssabotage(見上文)。關於1931年12月8日的法令(25%;資產超過20萬帝國馬克或年收入超過2萬帝國馬克),參見Wikipedia(英文),“Reich Flight Tax”,https://en.wikipedia.org/wiki/Reich_Flight_Tax(作為最後手段查閱)。 ↩
- Wikipedia(德文),“Schweizer Bankgeheimnis”(見上文),該條目將這一傳說的傳播追溯至瑞士信貸銀行(Schweizerische Kreditanstalt)1966年的一場公關活動。 ↩
- Guex,“The Origins of the Swiss Banking Secrecy Law”(見上文),摘要。 ↩
- Robert U. Vogler,Das Schweizer Bankgeheimnis: Entstehung, Bedeutung, Mythos(蘇黎世:Verein für Finanzgeschichte,2005年),轉引自Wikipedia(德文),“Schweizer Bankgeheimnis”(見上文,作為最後手段查閱)。該條目轉述了Vogler的結論:認為瑞士在20世紀30年代創設銀行保密是為了保護猶太人資產免遭國家社會主義迫害的看法,在事實上是錯誤的。 ↩
- Guex,“The Origins of the Swiss Banking Secrecy Law”(見上文),摘要。 ↩
- 1934年《銀行法》,原始文本第47條第4款。現行《瑞士聯邦銀行法》(BankA)第47條第5款,SR 952.0,保留了“die eidgenössischen und kantonalen Bestimmungen über die Zeugnispflicht und über die Auskunftspflicht gegenüber einer Behörde”,德文文本見 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9/95/952.0-47-100.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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