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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IMAC)第74a條移交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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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只是第一步。根據IMAC第74a條,作為預防措施而查封的物品或財產,可應請求在司法協助程序結束時移交外國主管機關,用於沒收或返還給權利人。移交可在外國訴訟的任何階段進行,但通常需要請求國作出終局且可執行的裁決。如未參與犯罪的人已善意取得對該財產的權利,或該財產為瑞士訴訟所需,則拒絕移交。1

聯邦刑事法院在2023年1月31日就羅馬法院(Tribunale di Roma)檢察官的一項請求作出的裁定中適用了上述規則。該意大利訴訟涉及欺詐破產、針對公共機構的加重詐騙、犯罪結社、稅務欺詐和腐敗。意大利已依意大利反黑手黨法典(第159/2011號立法令)規定的預防程序,取得一項2018年6月12日作出、於2020年10月28日成為終局的沒收裁定。意大利請求瑞士移交位於聖莫里茨的不動產。法院支持移交。法院審查了意大利預防程序是否提供了充分保障,包括證據的確定性和對抗式程序。隨後,法院認定,價值約130萬至150萬瑞士法郎的該不動產,與意大利法院認定的4,340萬歐元非法所得相稱。2該裁定意義重大,因為意大利的預防性沒收並不以刑事定罪為前提。儘管如此,只要意大利訴訟尊重了相關人員的基本程序權利,瑞士仍會依IMAC第74a條予以執行。

瑞士的沒收與分享

如源自意大利的財產在瑞士訴訟中被沒收,例如在一起涉及盧加諾帳戶的瑞士洗錢案中,就會產生分享問題。2004年3月19日《聯邦沒收財產分配法》(TEVG,SR 312.4)既調整聯邦與各州之間的國內分配,也調整與外國的國際分享。沒收總額達到100,000瑞士法郎時適用國內分配,作出沒收的機關必須在終局裁決作出後十日內通知聯邦司法局。3國際分享與對沒收作出貢獻的外國協商確定,通常以淨額平分為基礎,除非財產被返還給受害人。4依IMAC第74a條或SCC第70條第1款和第73條將財產返還給可確定的受害方,優先於分享。對意大利受害人而言,實務上的教訓是:應在瑞士訴訟中儘早主張其請求,趕在財產被沒收並在兩國之間分享之前。

歐洲凍結令與瑞士

在歐盟內部,2018年11月14日關於相互承認凍結令和沒收令的第2018/1805號(EU)條例,在參與成員國(不包括丹麥和愛爾蘭)之間調整這些措施。它允許意大利檢察官向德國或奧地利機關發送凍結證明書,後者必須在嚴格期限內予以承認和執行。5瑞士不受該條例約束,因為它不屬於瑞士所適用的申根acquis(既有法律體系)。因此,意大利的凍結令(《意大利刑事訴訟法典》第321條規定的sequestro preventivo,即預防性扣押)只能通過司法協助請求才能觸及盧加諾的帳戶。應外國的明確請求,瑞士主管機關可依IMAC第18條第1款下令採取臨時措施,包括凍結帳戶。如延誤會造成危險,聯邦司法局可在請求一經通告時即下令採取此類措施,甚至在正式請求到達之前(IMAC第18條第2款)。6申根框架確實增加了一些工具,包括請求的直接傳遞以及通過G.III章所述基亞索聯合中心進行的警務合作。

註釋

  1. 聯邦刑事法院2023年1月31日第RR.2022.173號裁定,https://entscheidsuche.ch/docs/CH_BSTG/CH_BSTG_001_RR-2022-173_2023-01-31.pdf,理由第2點,概述IMAC第74a條。 ↩
  2. 聯邦刑事法院,RR.2022.173(見上文),理由第3.1點及以下。已公佈的裁定中未披露相關人員姓名。 ↩
  3. Laurence Fontana Jungo,聯邦司法局,關於TEVG下國內分享的通函,2020年12月9日,https://www.rhf.admin.ch/dam/rhf/de/data/strafrecht/wegleitungen/rundschreiben-sharing.pdf.download.pdf/rundschreiben-sharing-d.pdf。 ↩
  4. TEVG第11條和第12條第3款(以瑞士與外國平分為原則),載於droit-bilingue.ch,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it/3/31/312.4-11-15.html 及 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it/3/31/312.4-12-16.html。 ↩
  5. Regulation (EU) 2018/1805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4 November 2018 on the mutual recognition of freezing orders and confiscation orders,OJ L 303,2018年11月28日,第1頁,序言第56和57段,EUR-Lex,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HTML/? uri=CELEX:32018R1805。 ↩
  6. IMAC第18條第1款和第2款,載於droit-bilingue.ch,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it/3/35/351.1-18-32.html;Codice di procedura penale,第321條第1款,載於Brocardi.it,https://www.brocardi.it/codice-di-procedura-penale/libro-quarto/titolo-ii/capo-ii/art321.html。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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