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架構與集團
一個植根於提契諾州的貿易集團,通常由一家瑞士運營公司和一家控股公司組成:前者僱用交易員並訂立合同,後者持有該運營公司,且往往還持有其他子公司。在它們周圍還設有若干外國實體,例如靠近供應來源地的採購辦事處、港口的物流公司,或客戶市場中的代表處。2020年以前,控股公司可以享受州控股特權,據此無需繳納州利潤稅。1這一特權已不復存在。但根據《聯邦直接稅法》(DBG)第69條和第70條以及相應的州法規定,參股減免在實踐中仍可使合格參股所產生的股息和資本利得免稅。2就股息而言,參股須至少佔資本或利潤及儲備的10%,或其市場價值至少為100萬瑞士法郎,方屬合格。就資本利得而言,須持有至少10%的股權且持有期至少一年,方屬合格。
與過去相比,控股公司所在地的選擇如今較少受稅務因素驅動。瑞士貿易公司的瑞士控股公司所收取的股息實際上免繳利潤稅,而其向股東支付的股息則須繳納35%的瑞士預扣稅。該預扣稅能否退還,取決於股東的居民身份及所適用的協定;對意大利股東而言,此問題將在後文某一節以及第H.III章中討論。在盧加諾擁有貿易公司的倫巴第家族,常常通過一家意大利控股公司或以個人身份直接持有這些公司。如果家族已遷居提契諾州,控股公司往往是一家瑞士公司,其上方有時還設有信託或基金會,此種架構見第E.V章。3
登記簿與公示
所有這些實體均登記於提契諾州商業登記簿,該登記簿由位於貝林佐納的Ufficio del registro di commercio管理。其登記事項刊載於《瑞士商業官方公報》(SOGC)。登記簿載明公司的經營範圍、資本、註冊地址、董事會成員和有權簽字的人員,以及其簽字權限的性質。登記簿完全以電子形式保存,關於電子查閱的現行規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已登記實體的數據可通過中央索引Zefix免費查詢。4對於盧加諾貿易商的交易對手而言,登記事項是盡職調查的首要資訊來源。它可以顯示該貿易商是否為新近成立、資本極少的公司,其董事會是否頻繁變更,以及其簽字人是否居住在瑞士。這些都屬於銀行和檢驗公司在評估新客戶時所使用的指標,第G.I章在貿易融資的背景下對此有所闡述。
瑞士法律要求股份有限公司至少由一名住所在瑞士的人員代表,該人員可以是董事會成員或經理(CO第718條第4款)。同一規則也適用於有限責任公司(CO第814條第3款)。5對於由意大利方面擁有和管理的貿易公司而言,這一規則意味著至少須有一名簽字人居住在瑞士。在提契諾州過去的實踐中,這一職能常由當地受託服務提供者承擔:其作為名義董事進入董事會,應要求籤字,而不參與任何交易決策。此類安排可能導致公司在意大利稅法上被視為意大利居民,其稅務後果將在下文討論。瑞士公司法要求名義董事對下一節所述的各項職責承擔全部責任。與所有人之間的任何私下協議均不改變這一點。
要點。提契諾州的貿易公司通常為股份有限公司(SA/AG),最低資本為10萬瑞士法郎,自2023年1月1日起可以美元、歐元、英鎊或日元計值。Sagl/GmbH(最低2萬瑞士法郎)適合小型合夥,而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則用於無需單獨注資的交易台。至少須有一名具有簽字權的人員住所在瑞士。州控股特權已於2020年終止,但參股減免仍為合格參股的股息和利得提供減免。
註釋
- Akin Gump Strauss Hauer & Feld, Swiss Tax Law Changes: Federal Act on Tax Reform and AHV Financing (TRAF),2018年10月11日提示,https://www.akingump.com/en/insights/alerts/swiss-tax-law-changes-federal-act-on-tax-reform-and-ahv(廢除控股公司、住所公司、混合公司和委託公司制度以及瑞士金融分支機構制度)。 ↩
- 1990年12月14日《聯邦直接稅法》(DBG),SR 642.11,第69條a–c項(資本的10%、利潤和儲備的10%,或市值至少100萬瑞士法郎)及第70條第4款b項(資本利得:持有至少一年的10%),文本見droit-bilingue.ch,https://www.droit-bilingue.ch/fr-de/6/64/642.11-69-80.html和https://www.droit-bilingue.ch/fr-de/6/64/642.11-70-81.html;1990年12月14日《聯邦州和市鎮直接稅協調法》(StHG),SR 642.14,第28條第1款和第1bis款,https://www.droit-bilingue.ch/fr-de/6/64/642.14-28-50.html。 ↩
- 關於信託、基金會以及意大利家族的遷居,參見第E.V章和第H.II章。 ↩
- CRO第6條(以電子方式保存的日記簿和主登記簿)、第12條(電子查閱,經2020年3月6日條例修訂,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AS 2020 971)及第14條(中央商號索引Zefix,免費),文本見droit-bilingue.ch,https://www.droit-bilingue.ch/fr-de/2/22/221.411-12-16.html 和 https://www.droit-bilingue.ch/fr-de/2/22/221.411-14-23.html;Zefix,https://www.zefix.ch。 ↩
- CO第718條第4款(“Die Gesellschaft muss durch eine Person vertreten werden können, die Wohnsitz in der Schweiz hat. Diese Person muss Mitglied des Verwaltungsrates oder Direktor sein”),文本見droit-bilingue.ch,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2/22/220-718-1027.html;第814條第3款(有限責任公司適用相同規則),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2/22/220-814-1172.html。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