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蘭的請求如何在盧加諾執行
提契諾州檢察官所遵循的程序可以按以下步驟加以描述。意大利檢察官或預審法官的請求,或經聯邦警察局轉交,或在條約允許的情況下直接送達瑞士當局。提契諾州檢察官審查該請求是否符合形式要件、所述事實依瑞士法律是否應受處罰,以及是否適用某項例外,尤其是財稅例外。如受理該請求,檢察官便向銀行發出命令,要求其提交請求中所列帳戶的文件,期間往往長達數年,且涵蓋同一批人員擁有簽字權的所有帳戶。
銀行隨後須收集開戶文件、帳戶對賬單、轉賬指令及往來函件。檢察官對這些文件進行篩選,決定其中哪些與請求所述事實相關。帳戶持有人可通過其律師行使陳述意見的權利,並可提出異議,主張特定文件與案件無關或服務於財稅目的。只有在移交決定生效後,文件方可送交意大利,並附上關於特定性原則的提示。在複雜案件中,瑞士檢察官還會以證人身份詢問銀行員工,意大利法官可以列席聽證。1
每一個步驟都需要時間。提交令的執行可能需要數週;數千頁文件的篩選需要數月;上訴則可能再增加一年甚至更長時間。對於常常要與意大利刑法追訴時效賽跑的意大利調查人員而言,這些拖延可能具有決定性影響。而對於帳戶持有人而言,這一程序則保障了只有合法刑事調查所必需的資料才會送達意大利當局。1996年的修訂試圖在這兩種利益之間尋求新的平衡。
1996年的修訂
1996年10月4日通過、自1997年2月1日起生效的IMAC修訂,回應了瑞士程序以犧牲外國調查為代價保護帳戶持有人的批評。修訂將救濟途徑集中於執行機關的最終決定,將上訴權限於受到親身和直接影響的人員,並修訂了特定性原則。2修訂還引入了IMAC第74a條,允許瑞士將被扣押的資產移交給請求國,以便予以沒收或返還給受害方,通常須以外國作出的終局且可執行的裁判為依據。3就意大利案件而言,這意味著一旦意大利法院下令沒收,在盧加諾某家銀行被扣押的資金即可返還意大利。2004年3月19日的《聯邦沒收資產分配法》其後又增設了瑞士與請求國之間分享被沒收資產的規則。4
註釋
- 上述描述依循現行IMAC的結構:第64條(僅當事實包含瑞士法上某項罪行的客觀要件時方可採取強制措施)、第65a條(參與外國訴訟的人員在場)及第80e條(對最終裁定連同此前的中間裁定一併提起上訴),均同上。提契諾州當局的實踐僅作概括性描述。 ↩
- IMAC第67條,沿革註釋(1996年10月4日聯邦法律,自1997年2月1日起生效,AS 1997 114;BBl 1995 III 1),https://www.droit-bilingue.ch/en-de/3/35/351.1-67-86.html。關於救濟途徑的集中及上訴資格的限制,參見IMAC第80e條和第80h條(同上)的現行版本。 ↩
- IMAC第74a條,由1996年10月4日聯邦法律增設,自1997年2月1日起生效,https://www.droit-bilingue.ch/en-de/3/35/351.1-74a-95.html。 ↩
- IMAC第74a條第7款,由2004年3月19日《聯邦沒收資產分配法》增設,自2004年8月1日起生效(同上)。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