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邦最高法院如何解決文本差異
三種版本之間的分歧不可避免。其成因包括翻譯錯誤、各語言術語背後不同的法律傳統、議會辯論中未被納入所有版本的後期修改,以及語言本身的結構差異。聯邦最高法院針對此類情況形成了一貫的實踐。它從三種版本價值同等的原則出發,任何版本都不會僅因其為起草語言而享有優先地位。Mathieu Devinat和Pascal Pichonnaz在2017年發表的一項關於加拿大法與瑞士法的比較研究中,援引了一系列適用這一原則的判決,包括聯邦最高法院判例彙編(BGE)140 II 495、BGE 135 IV 113和BGE 126 V 103。1
法院以通常的解釋方法確定條文的含義,即三種語言的文義、法律的體系、其目的及其立法沿革,並尋求最能表達規則真實含義的版本。因此,版本之間的分歧被視為文義上的歧義,從而為其他解釋方法開闢了道路。2在BGE 127 III 548中,法院撤銷了一項州法院判決,該判決的法官主要依據了某一條文的法語版本。法院認為,意大利語版本更好地表達了該條文的含義,而在該案中,這一選擇實質性地改變了法律後果。3該案經常被援引為體現意大利語文本實際分量的例子,因為它表明,即使在並非以意大利語進行的爭議中,意大利語版本也可能具有決定性作用。
意大利語版本的實際分量
法院的實踐帶來一個每位執業者都應知曉的方法論後果。僅依據單一語言版本進行訴辯的律師是在冒險。如果某一條文的德語文本看似對其客戶有利,但法語和意大利語版本指向相反方向,且更符合規則的目的,法院可能會採納多數版本或最符合目的的版本。反之,一位在盧加諾執業、講意大利語的律師若發現意大利語版本比德語版本更為精確,可以在講德語的法院面前援引它。各版本的平等地位賦予他一個正當的論據,而純粹基於德語的解讀無法駁倒這一論據。Devinat和Pichonnaz還提請注意判例法中多語制的一個相關後果。聯邦最高法院的判決不予翻譯,且只有一小部分被刊載於官方判例彙編。律師不能以某一先例是用其未掌握的語言寫成為由,為自己忽視該先例開脫。兩位作者援引了BGE 134 III 534,法院在該案中認定,即使聯邦最高法院的某項判決只以另一種官方語言存在且未經翻譯,律師若忽視該先例也可能承擔責任。4對於盧加諾的律師事務所而言,這意味著它不僅必須跟進意大利語判例,還必須跟進德語和法語判例。對於就涉及提契諾州的事務提供諮詢的蘇黎世律師事務所而言,這意味著聯邦最高法院和聯邦刑事法院的意大利語判決,構成其應當知曉的法律的一部分。
註釋
- Mathieu Devinat和Pascal Pichonnaz,“L'égalité des langues officielles devant les cours suprêmes: regards croisés sur le droit canadien et le droit suisse”,Zeitschrift für Schweizerisches Recht(ZSR)2017 I,第271–287頁,https://www.legalanthology.ch/t/devinat-pichonnaz_equality-of-official-languages-in-supreme-courts_2017.pdf,援引BGE 140 II 495,第499頁,考量2.3.1;BGE 135 IV 113,第116頁,考量2.4.2;以及BGE 126 V 103,第106頁,考量3a。 ↩
- Devinat和Pichonnaz(見上文),關於《聯邦法律彙編及聯邦公報法》(《出版法》,PublA)第14條第1款規定的三種版本同等權威,以及BGE 140 II 495,第499頁,考量2.3.1;BGE 135 IV 113,第116頁,考量2.4.2;BGE 126 V 103,第106頁,考量3a;和BGE 127 III 548,考量3中的判例——法院在該案中認定,意大利語版本比州法院所依據的法語版本更好地表達了該條文的含義。 ↩
- Devinat和Pichonnaz(見上文),關於BGE 127 III 548,考量3。 ↩
- Devinat和Pichonnaz(見上文),關於BGE 134 III 534,考量3.2.3.3。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