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國際商會(ICC)發佈了《202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 2020),自2020年1月1日起適用於援引該通則的合同。十一項規則分為適用於任何運輸方式的規則(EXW、FCA、CPT、CIP、DAP、DPU、DDP)和適用於海運及內河運輸的規則(FAS、FOB、CFR、CIF)。1與Incoterms 2010相比,主要變化是以DPU(卸貨地交貨)取代DAT(運輸終端交貨),DPU現為唯一要求賣方在目的地卸貨的規則。在FCA項下,雙方可約定由買方指示其承運人向賣方簽發已裝船提單,這有助於賣方提交信用證所要求的單據。CIP現要求按照《協會貨物條款》(A)的條件投保,而CIF仍僅要求投保範圍較窄的(C)條款。新增條款涉及與安全相關的要求以及由當事方自有運輸工具進行的運輸。2
Incoterms規範的是貨物交付、風險轉移、費用分擔、出口和進口清關以及應提供的單據。它們不規範所有權轉移、價格和付款條件、違約後果,也不規範準據法和爭議解決。3在大宗商品貿易中,這一侷限性十分重要。穀物、油籽、鋼材和石油貿易中使用的FOB和CIF術語早於Incoterms,在英國判例法中有其自身含義,GAFTA和FOSFA的標準格式對此作了詳細界定。一份合同若同時援引“CIF Ravenna Incoterms 2020”和GAFTA格式,可能產生不一致,例如在風險轉移或賣方有關船舶的義務方面。因此,標準格式通常規定其自身條款優先於Incoterms,或者根本不援引Incoterms。4
GAFTA、FOSFA與鋼材貿易
穀物和飼料貿易圍繞穀物與飼料貿易協會(GAFTA)的標準合同展開,該協會的起源可追溯至1878年的倫敦穀物貿易協會。GAFTA在約100個國家擁有1,900多名會員,每年處理300至1,000宗仲裁申請。5其合同格式按原產地和交貨條件(FOB、CIF、CFR)涵蓋各類裝運,並就質素、過磅、取樣、裝運期、通知、違約、不可抗力、禁令和破產規定了詳細規則。食用油和油籽貿易使用FOSFA International的格式,採用同一模式。兩個協會均要求將爭議按其自身規則提交倫敦仲裁,仲裁員來自業內,實行設有上訴委員會的兩級程序,並以英國法為合同準據法。6
適用於2026年7月1日起訂立合同的第125號《GAFTA仲裁規則》,依據《1996年仲裁法》第3條將英格蘭指定為仲裁地。申請必須在嚴格的時限內提出,時限自裝運期或交貨期結束時起算,除質素和狀況索賠外,一般為一年。第一級由獨任仲裁員或三人仲裁庭裁決,上訴則提交由三名或五名成員組成的委員會。第22條允許GAFTA在其公告欄和網站上公佈不履行裁決的當事方名稱,即所謂的違約名單。7對於一家從事穀物或油籽貿易的盧加諾貿易商而言,被列入違約名單在商業上比執行程序更具破壞性,因為這將使其無法進入該行業。這一制裁解釋了為何GAFTA和FOSFA的裁決通常會被自願履行。
鋼材貿易沒有具有同等權威的標準格式。板材和長材、半成品、鐵合金和廢鋼合同通常依據貿易商自己的一般條款,或與鋼廠或買方協商的條款訂立。常見的是適用英國法或瑞士法,並在倫敦、日內瓦或蘇黎世仲裁。合同參照歐洲(EN)、美國(ASTM)或其他標準確定產品規格,並要求提供鋼廠質素證明書及由獨立公司進行檢驗。合同還確定數量公差、裝運期和港口,以及以信用證或跟單託收方式付款。8盧加諾的鋼材貿易商(其歷史見F.I章)所使用的合同條款,反映了意大利、土耳其、烏克蘭、俄羅斯和北非鋼廠與歐洲及中東買方之間的地中海貿易。自2022年起,這些合同包含制裁條款,其起草和適用問題在G.II章中討論。
註釋
- Sabrina A. Bandali、Jessica B. Horwitz和Ethan M. Gordon(Bennett Jones),“Introducing Incoterms 2020”,2020年1月21日,https://bennettjones.com/Blogs-Section/Introducing-Incoterms-2020(自2020年1月1日起生效)。ICC,“Incoterms 2020”,https://iccwbo.org/business-solutions/incoterms-rules/incoterms-2020/(“eleven three-letter trade terms”);關於分為適用於任何運輸方式的規則(EXW、FCA、CPT、CIP、DAP、DPU、DDP)和適用於海運及內河運輸的規則(FAS、FOB、CFR、CIF),參見Wikipedia,“Incoterms”,https://en.wikipedia.org/wiki/Incoterms(作為最後手段使用)。 ↩
- Bandali、Horwitz和Gordon(同上)。 ↩
- Bandali、Horwitz和Gordon(同上)(Incoterms不涉及所有權轉移、付款條件、違約救濟、準據法和爭議解決)。 ↩
- 關於穀物和油籽貿易起草實踐的觀察。 ↩
- Jonathan Waters和Kateryna Honcharenko,“The essentials of commodities arbitration”,Chartered Institute of Arbitrators,2024年7月23日,https://ciarb.org/news-listing/the-essentials-of-commodities-arbitration。該來源將1878年列為成立時間。關於1878年的倫敦穀物貿易協會以及1971年GAFTA作為聯合協會的成立,參見Wikipedia,“Grain and Feed Trade Association”,https://en.wikipedia.org/wiki/Grain_and_Feed_Trade_Association(作為最後手段使用)。 ↩
- Waters和Honcharenko(同上)(GAFTA和FOSFA的兩級仲裁;仲裁員至少具有十年行業經驗;英國法)。 ↩
- GAFTA,Arbitration Rules No. 125,適用於2026年7月1日起訂立的合同,https://www.gafta.com/media/3a0a4vep/125_july_2026.pdf(依據《1996年仲裁法》第3條以英格蘭為仲裁地;時限;仲裁庭和上訴委員會的組成;關於公佈違約方的第22條)。一般一年期限為概括性表述。 ↩
- 對鋼材貿易合同實踐的描述。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