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法》下的獨立資產管理人、受託人與受託公司——概述與總結
在盧加諾的銀行背後,還存在著第二個金融行業,它在街面上不那麼顯眼,卻更能體現這座城市的特色。這一行業由 fiduciari(這一瑞士意大利語術語涵蓋德語中的 Treuhänder,以及英語中的受託人、會計師、公司管理人,並且在2020年之前還包括獨立資產管理人)和 gestori patrimoniali indipendenti 組成;後者即獨立資產管理人,他們本身不持有客戶資金,而是根據授權委託書管理存放在託管銀行的投資組合。2023年,提契諾州共有874家從事非銀行金融活動的企業和2,427家從事會計與稅務諮詢的企業,合計僱用超過10,000人,幾乎是該州39家銀行員工人數的兩倍。1 對於一個將資產存放在盧加諾的意大利家族而言,首先接觸的往往是一位 fiduciario 或一位獨立資產管理人,銀行只以託管人的身份出現。
本章探討這一準銀行業是如何興起的,提契諾州如何比其他任何一個州都更早、更嚴格地對其進行監管,以及在聯邦《金融服務法》(FinSA)和聯邦《金融機構法》(FinIA)於2020年1月1日生效後發生了哪些變化。本章的論點是:提契諾州1984年的州《受託人法》比聯邦層面持牌、具備資格並受監管的資產管理人模式早了三十五年;此後,聯邦制度吸收了州制度中的金融部分,而將商業受託人和不動產受託人留在州法之下。這一轉移提高了獨立資產管理人的經營成本,加速了一場雖比預期緩慢但確已發生的整合,並使資產管理人、託管銀行與客戶之間的關係更加規範、更加透明。
本章以D.II章和D.III章為基礎:前者描述了戰後里拉經濟中受託公司的發展,後者論述瑞士盡職調查的起源。E.I章描述擔任託管人的銀行,E.II章論述對意大利銀行保密制度的終結,E.IV章論述跨境服務意大利客戶的規則,E.V章論述意大利家族的信託、基金會和居留問題。G.III章和G.IV章深入論述洗錢和受益所有人透明度問題。本章首先介紹 fiduciari 和獨立資產管理人的歷史、州法(LFid)以及 FinIA 下的聯邦許可制度。隨後轉向監督機構和自律組織、外部資產管理人協議和關於返傭(retrocessions)的法律、FinIA 下的受託人與《海牙信託公約》、市場結構及其整合,以及在盧加諾設立或收購資產管理人的實務步驟。
結論
盧加諾的獨立資產管理人和 fiduciari 是這一金融中心中最直接源自意大利客戶群的部分。意大利企業家需要有人管理他們的住所公司(domiciliary companies)、記賬、與多家銀行打交道,並代表他們作出投資決策。提契諾州的 fiduciario 在同一間辦公室里提供了所有這些服務。提契諾州很早就認識到這一模式的風險。其1984年的《受託人法》是瑞士唯一一部此類州法,引入了個人許可證制度,對聲譽、資格、經驗和保險提出要求,並設立了一個負責監督和懲戒該行業的州級機構。聯邦最高法院於2011年維持了修訂後法律的核心內容。監督機構運用其權力,打擊個人許可證制度容易誘發的許可證買賣行為。
2020年1月1日,FinSA 和 FinIA 接管了這一制度中的金融部分。州層面的金融受託人類別消失,商業受託人和不動產受託人仍受 LFid 規範,而獨立資產管理人必須在2022年底之前取得 FINMA 許可證,並接受某一監督機構的持續監督——這些監督機構中沒有一家的所在地位於提契諾州。過渡起初進展緩慢,隨後變得倉促:共提交了1,699份申請,其中超過一半是在最後四個月內提交的。其結果是形成了一個受監管的行業,瑞士約有1,431家持牌資產管理人,數量比以前少,但機構規模更大;並且在取得許可證之後,通過數以千計的變更通知,與監管機構維持著持續的行政關係。許多人預言的整合,主要是通過那些從未提出申請的機構的消失而實現的,持牌機構之間的合併仍然很少。
資產管理人、託管銀行與客戶之間的關係變得更加規範、更加透明。聯邦最高法院自2006年至2017年關於返傭的判決以及 FinSA 第26條,終結了來自銀行和產品提供者的未披露報酬。將資產管理人的授權委託限於管理性行為,保護客戶免遭1984年法律所要防範的挪用行為。為許多意大利家族管理《海牙公約》下外國信託的受託人,如今與投資組合管理人在同等基礎上獲得許可。2026年10月1日修訂的《反洗錢法》(AMLA)將盡職調查義務擴展至商業 fiduciari 的諮詢工作。下一章即E.IV章,將轉向意大利的相關規則——當盧加諾資產管理人的客戶居住在邊境另一側時,這些規則限制了他可以從事的活動。
五句話概要
盧加諾的獨立資產管理人源自提契諾州的受託人行業;自戰後數十年以來,該行業一直為意大利客戶管理住所公司、記賬,並管理其存放在多家託管銀行的資產。提契諾州是唯一一個對這一行業實行個人許可證制度的州,依據的是其1984年6月18日的《受託人法》;該法於2009年修訂,2011年11月24日被聯邦最高法院部分撤銷,並自2012年7月1日起以修訂後的形式生效,由州監督機構負責登記名冊並懲戒其成員。自2020年1月1日起,投資組合管理人和受託人受 FinSA 和 FinIA 規範,須取得 FINMA 許可證,配備合格的管理人員,最低資本為100,000瑞士法郎,並具備適當的組織架構,同時接受四家監督機構之一的監督;而商業受託人和不動產受託人仍受2021年10月18日修改後的州法規範。在自2020年以來提交的1,921份申請中,截至2025年底 FINMA 已頒發1,664張許可證;到2026年4月,約有1,431家持牌資產管理人仍在經營,員工人數中位數為3.3人,其間的整合主要通過退出市場實現,合併僅有約二十起。與託管銀行簽訂的外部資產管理人協議、從 BGE 132 III 460 到 FinSA 第26條的返傭規則、《海牙公約》框架下受託人的許可制度,以及2026年10月1日的 AMLA 改革,共同構成了如今盧加諾資產管理人設立、被收購和運營的法律環境。
註釋
- Ufficio di statistica del Cantone Ticino (USTAT), 12 Denaro e banche, Bellinzona, 2026年3月, https://m3.ti.ch/DFE/DR/USTAT/allegati/prodima/5112_denaro_e_banche.pdf(2023年:874家從事非銀行金融活動的企業,僱員3,644人;2,427家從事會計與稅務諮詢的企業,僱員7,252人;2024年共有39家銀行;2023年銀行員工5,584人)。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