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 繁體 日本語 한국어 Bahasa Indonesia Русский Українська English Deutsch Français Español Português Tiếng Việt Türkçe العربية עברית

間接稅與2024年改革

下載PDF(4頁)

多年來,信託的繼承稅與贈與稅處理一直是意大利稅法中爭議最大的領域之一。稅務機關最初認為,資產轉入信託在注入時即應納稅,適用委託人與受益人之間關係所對應的稅率;如無可識別的受益人,則適用最高稅率。在經歷了一段判決相互矛盾的時期之後,最高法院(Court of Cassation)最終確立了以下觀點:向信託注入資產本身並不產生應稅的財富增加,只有在受益人實際取得資產時才產生納稅義務。2022年第34/E號通函採納了這種“退出時徵稅”(tassazione in uscita)的做法:“la dotazione di beni e diritti in trust non integra di per sé un trasferimento imponibile”。1

2024年第139號立法令將這一規則編纂為新的《繼承與贈與稅統一法》(TUS)第4-bis條。按照預設規則,稅款在資產轉移給受益人時徵收,適用轉移時根據委託人與受益人之間關係所確定的稅率和免稅額。委託人也可以選擇“注入時徵稅”,即在注入資產時納稅,此後的分配便不再課稅。如在選擇提前繳稅時受益人尚無法識別,則適用最高稅率且不享受免稅額。即使事後證明稅款繳納過多,也不予退還。2對於為子女利益設立信託的父母而言,選擇注入時徵稅可能頗具吸引力:每名子女100萬歐元的免稅額和4%的稅率在注入時即告鎖定,信託財產此後的增值因而無需納稅。

意大利的申報義務使整體情況更為完整。外國不透明信託的意大利居民受益人,如依反洗錢法屬於受益所有人(titolari effettivi),必須在納稅申報表RW欄中申報其在信託中的權益以及歸屬於其的境外金融資產,並可能需要繳納境外金融資產稅(IVAFE)。3第G.IV章將在意大利監控規則的更廣泛背景下闡述這些義務。

瑞士法中的信託與瑞士信託立法項目的終結

瑞士沒有信託法,在可預見的將來也不會有。2018年,聯邦議會通過了第18.3383號動議,要求聯邦委員會將信託引入瑞士法律。聯邦委員會於2022年1月就一份草案啟動了徵求意見程序,但得出結論認為,徵求意見的結果顯示各方未能形成足夠的政治共識,尤其是在擬議的稅收規則方面,因此於2023年9月15日決定不再推進。聯邦委員會在第23.065號報告中請求議會註銷該動議。聯邦院於2023年12月表示同意,國民院則於2024年2月以125票對61票表示同意。4因此,瑞士受託人仍繼續管理受英國、澤西、根西、開曼、列支敦士登或其他外國法律管轄的信託。

發生變化的是對受託人本身的監管。自《瑞士金融機構法》(FinIA,SR 954.1)於2020年1月1日生效以來,職業受託人須取得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的許可,並由一家監管組織進行持續監督。現有受託人須在2022年底之前取得許可。例如,如果受託人從該業務中取得的年度總收入超過50,000瑞士法郎,客戶關係超過二十個,或在任何時候對超過500萬瑞士法郎的他人資產擁有不受限制的處分權,即屬於以職業方式從事該業務。5第E.III章介紹了這些規則對盧加諾受託人及受託服務市場的影響。在稅務方面,瑞士稅務會議2007年8月22日第30號通函規定了信託在瑞士的稅務處理。原則上,不可撤銷的全權信託的資產和收入既不歸屬於受託人,也不歸屬於已經去世或在設立信託時居住在境外的委託人;可撤銷信託則歸屬於委託人。6

常見誤解:有人認為,由瑞士受託人管理的信託對意大利稅務機關而言是不可見的。自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實施以來,瑞士受託人以及持有信託資產的銀行都會報送居住在意大利的委託人、獲得分配的受益人及其他控制人。意大利居民受益所有人必須在RW欄中申報其權益。信託對稅務機關不提供任何保密性,其價值在於治理、傳承的延續性以及在法律限度內的資產保護。

註釋

  1. Circolare n. 34/E(見上文);Gavi(見上文)。 ↩
  2. Valentina Guarise, “Successione e trust: cosa cambia con la riforma”, We Wealth,2024年11月14日,https://www.we-wealth.com/news/successione-trust-tassazione(2026年10月5日訪問),關於經D.Lgs. 18 settembre 2024, n. 139插入的D.Lgs. 346/1990第4-bis條。D.Lgs. 346/1990第4-bis條,見Bosetti & Gatti(見上文),關於其與“arricchimenti gratuiti dei beneficiari”的關聯。 ↩
  3. Gavi(見上文),關於受益人作為titolari effettivi在RW欄中的申報以及IVAFE。 ↩
  4. Année politique suisse,專題檔案 “Einführung des Trusts in die schweizerische Rechtsordnung”,https://anneepolitique.swiss/dossiers/1054-dossier-einfuhrung-des-trusts-in-die-schweizerische-rechtsordnung.pdf(2026年10月5日訪問);Goldblum, “Stiftung oder Trust”,2026年9月,https://goldblum.ch/de/wissensdatenbank/stiftung-oder-trust/(2026年10月5日訪問),關於2023年9月15日的決定。 ↩
  5. Praxis Group, “Five years of FINMA supervision: what it means for Swiss trustees and their clients”,2026年3月12日,https://www.praxisgroup.com/news-insights/insights/five-years-of-finma-supervision-what-it-means-for-swiss-trustees-and-their-clients/(2026年10月5日訪問)。2018年6月15日《聯邦金融機構法》(FinIA),SR 954.1,第2條第1款b項,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en/9/95/954.1-2-5.html,第17條,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en/9/95/954.1-17-20.html,以及第74條第2款(六個月內報告,三年內提交許可申請),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en/9/95/954.1-74-77.html;《金融機構條例》(FinIO),SR 954.11,第19條(職業性),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en/9/95/954.11-19-22.html(均於2026年10月5日訪問)。 ↩
  6. Schweizerische Steuerkonferenz, Kreisschreiben Nr. 30 “Besteuerung von Trusts”,2007年8月22日。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計劃在瑞士設立或拓展業務?

Helvetica Register 是一個資訊門戶網站,介紹來自世界各地,尤其是大中華區、中亞和高加索地區、亞洲其他地區、中東、非洲和拉丁美洲的企業和企業家在瑞士經商需要了解的內容:公司法、商業合同、許可、銀行、稅務和居留。

在瑞士的法律諮詢由 Ressos Legal 提供。Ressos Legal 是一家位於蘇黎世的律師事務所,在 Dr Alexander Ressos 的領導下就瑞士法律的各個領域提供諮詢。更多資訊請訪問 www.ressos.ch。

您在瑞士的項目 與 Dr Alexander Ressos 洽談 公司設立、股東協議和商業協議、收購、許可、銀行帳戶、稅務和居留許可:我就瑞士法律提供諮詢,並與您在本國的律師以及根據需要與其他法域的當地律師進行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