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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約之外的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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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與資不抵債公司清算有關的程序、司法和解及類似程序同樣被排除在公約之外(第1條第2款(b)項)。在歐盟內部,跨境破產由第2015/848號(EU)條例規範,該條例不適用於瑞士。1因此,瑞士與義大利之間的跨境破產由雙方各自的國內法規範:在瑞士為《國際私法法》(PILA)第11章(第166條至第175條),在義大利則為國際私法的一般規則以及《企業危機與破產法典》。

2019年修訂後的瑞士規則

瑞士關於承認外國破產程序的規則,經2018年3月16日聯邦法律進行實質性改革,該法律自2019年1月1日起生效。2改革之前,《PILA》第166條將互惠作為承認的條件,此項要求迫使申請人證明原審國在類似情況下會承認瑞士的破產。提契諾州政府在徵求意見過程中指出,此項舉證負擔過重,有時甚至需要外國研究機構出具專家意見。3此次修訂廢除了互惠要求,並將間接管轄權擴展至債務人主要利益中心(COMI)所在國,除非債務人所在地位於瑞士。最後,若無居住於瑞士且需要保護的有擔保債權人或優先債權人,瑞士附屬破產程序即成為可選程序(《國際私法法》第174a條)。4

根據修訂後的《破產法》(PILA)第166條,外國破產管理人、債務人或債權人均可申請承認外國破產裁定。如該裁定在作出國可予執行,不存在《PILA》第27條規定的拒絕事由,且係於債務人住所地、所在地國或其主要利益中心所在國作出,則予以承認。5承認的前提是受理法院轄區內存在財產。承認的主要效果是依據瑞士法律,針對位於瑞士的財產啟動附屬破產程序,在該程序中,有擔保債權以及住所位於瑞士的債權人的優先債權將優先獲得清償。餘額移交給外國破產管理人。如放棄附屬程序,外國破產管理人可在瑞士行使原審國法律賦予他的權力,但不得實施公權力行為、採取強制措施或裁決爭議。6外國破產法院就撤銷之訴作出的裁決,如系在破產程序所在國作出且被告住所不在瑞士,亦可獲得承認。

提契諾州法院已預先實踐了部分改革內容。在帕馬拉特(Parmalat)集團破產案中,上訴法院(Tribunale d'appello)的CEF承認了義大利法院對帕瑪拉特(Parmalat)兩家法定所在地位於荷蘭之子公司的間接管轄權,並將義大利視為其主要利益中心所在地,以避免出現管轄權不一致的狀況。7該案表明,盧加諾——許多義大利集團在此設有金融子公司及帳戶——亟需一套現代化的破產制度。

註釋

  1. 歐洲議會及理事會於2015年5月20日頒布之《關於破產程序的第2015/848號規例》(歐盟)(修訂版),《官方公報》L 141,2015年6月5日,第19頁,EUR-Lex,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ALL/?uri=CELEX:32015R0848。 ↩
  2. Lenz & Staehelin,關於《國際破產法》(PILA)修訂的簡訊,2018年4月,https://www.lenzstaehelin.com/fileadmin/user_upload/publications/180405_Newsflash_Revision _IPRG_2018_EN.pdf;修訂註記「經2018年3月16日《財政法案》(FA)第I號修正,自2019年1月1日起生效 (AS 2018 3263;BBl 2017 4125)」,轉載自Omnilex,https://app.omnilex.ai/fr/sources/commentaries/ch-fedlex--291--170。 ↩
  3. 提契諾州行政委員會,針對《破產與和解法》(PILA)修訂案之聯邦徵求意見的答覆,2016年1月20日,https://www4.ti.ch/fileadmin/POTERI/CdS/procedure_di_consultazione_federale/ 2016/16_102_DI_Modifica_LDIP_fallimento_e_concordato.pdf。 ↩
  4. Lenz & Staehelin(見上文);Patrick Fini,《瑞士對外國破產裁定的承認》,《執行法》,2019年10月,第471頁,https://author.weblaw.ch/magnoliaAuthor/dam/novita-fiscali/2019/Ottobre/Fini---Il-riconoscimento-dei-decreti-fallimentari-esteri-in-Svizzera.pdf。 ↩
  5. 菲尼(見上文)。 ↩
  6. Lenz & Staehelin(見上文);《私法法》(PILA)第174a條第4款,載於droit-bilingue.ch,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it/2/29/291-174a-210.html(“Diese 「權限不包括實施主權行為、運用強制手段或裁決爭議的權利」);菲尼(見上文)。 ↩
  7. 提契諾州行政法院,2016年1月20日徵求意見回覆(見上文)。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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