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建設:金融中心的先決條件
金融中心建立在比其銀行更古老的制度之上。放貸人需要合同法和擔保法,需要一套能夠顯示土地歸誰所有、負擔何種權利的登記制度,需要能夠執行判決的法院,也需要一個不會在每次政府更迭時沒收私人財富的行政機構。本章所考察的這一個世紀,使提契諾州逐一獲得了這些制度——過程緩慢,且常常是在聯邦壓力之下完成的。本節追溯私法的法典化進程,從最初的州法典到1881年和1912年的聯邦法典;追溯至今仍在完善中的土地登記制度的建立;以及法院體系的發展。隨後,本節將這些制度與盧加諾的銀行、受託機構和律師在日常工作中面對的問題聯繫起來。
最初的州法典,1816–1837年
各管轄區此前一直生活在由地方規章、米蘭法、ius commune(普通法)和邦聯條例拼湊而成的法律之下,第A.II章對此已有描述。因此,1803年成立的提契諾州必須創制自己的法律。1810年提出的第一個方案,是全盤採用法國《民法典》(Code civil)。由於教會反對法國的婚姻規則,該方案未能成功。1該州首先轉向刑法。由Antonio Quadri、Antonio Albrizzi和Giovan Battista Bustelli編纂的刑法典於1816年8月18日頒佈,規定十八種罪行可處死刑,並於1822年進一步加重。與之配套的是一部刑事訴訟法典,1821年又頒佈了一部民事訴訟法典。2
民法典則晚了二十年。提契諾州《民法典》(Codice civile)於1837年6月14日通過,1838年1月10日生效。該法典由洛迦諾的Domenico Galli(1790–1856)主持的委員會起草,盧加諾的Antonio Albrizzi(1773–1846)和貝林佐納的Corrado Molo(1792–1864)在其中發揮了主導作用,從而使三座相互競爭的城鎮各有代表。起草者參考了多個範本:法國《民法典》(Code civil)、1811年《奧地利普通民法典》、帕爾馬公國民法典以及弗里堡州民法典。3其成果屬於將法國結構與奧地利和意大利方案相結合的法典家族,意大利統一前各邦的法典也屬於這一家族。它為提契諾州提供了以意大利語書寫的人法、家庭法、繼承法、物權法和債法,並隨之形成了提契諾律師此後一直使用的法律詞彙。第J.III章將討論這種瑞士意大利語法律語言與意大利共和國法律語言之間的差異。該法典於1882年修訂,由1882年11月15日新的Codice civile della Repubblica e Cantone del Ticino取而代之。4在刑法方面,該州於1873年1月25日通過了一部新刑法典,托斯卡納的著名刑法學家Francesco Carrara稱讚其為“il migliore fra tutti i codici penali”,即所有刑法典中最好的一部。5到19世紀最後二十五年,提契諾州已擁有一套現代的成文法體系,但其適用在數十年間受制於法院和司法組織的缺陷,當時的批評者將之描述為司法運作的嚴重障礙。
註釋
- Bolla,關於19世紀提契諾州最初民法典和刑法典的研究,Scuola ticinese,第94期,https://www4.ti.ch/fileadmin/DECS/DS/Rivista_scuola_ticinese/ST_n.94/ ST_94_Bolla_primi_codici_civile_e_penale_Ottocento_ticinese.pdf。 ↩
- 同上;Martinola,landamani政體(見上文)。 ↩
- Bolla(見上文)。 ↩
- Codice civile della Repubblica e Cantone del Ticino del 15 novembre 1882,目錄記錄,Deutsche Digitale Bibliothek,https://deutsche-digitale-bibliothek.de/item/SBDD2J2ESZGB3BYWDL43KZ3TKXGJZBXE? lang=en。 ↩
- Bolla(見上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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