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勉不足:《瑞士刑法典》第305ter條
《瑞士刑法典》第305ter條第1款(SCC)規定,任何人在執業過程中接受、保管或協助投資或轉移他人資產,而未以具體情況所要求的謹慎程度查明受益所有人身份的,應受處罰。該罪可處一年以下監禁刑或罰金刑。1在實踐中,這是一項輔助性罪名。當檢察官無法證明《瑞士刑法典》第305bis條所要求的明知或故意視而不見,但能夠證明銀行家或受託人在沒有可信的受益所有權聲明的情況下接受了住所公司或名義持有人時,便會以此罪提起指控。其主要意義在於它所確立的標準:盧加諾的一名客戶經理若為某加勒比法域的公司開立帳戶,必須能夠說明公司背後是哪一位自然人,以及為何該聲明是可信的。
2021年修訂後的犯罪組織罪
《瑞士刑法典》第260ter條的修訂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該修訂與《歐洲委員會防止恐怖主義公約》的轉化實施一併通過,改變了犯罪組織的定義。該條現規定,任何人參與追求下列兩項目的之一的組織,均應受處罰。第一項目的是實施暴力重罪或以犯罪手段獲取經濟利益。第二項目的是實施旨在恐嚇民眾或脅迫國家或國際組織的暴力重罪;任何人支持此類組織開展活動的,亦應受處罰。刑罰為十年以下監禁刑或罰金刑;對在組織中具有決定性影響力的人,刑罰至少為三年。如行為人努力阻止該組織的進一步活動,法院可減輕其刑罰。如該組織全部或部分在瑞士實施或意圖實施其犯罪活動,瑞士的管轄權延及在境外實施的行為(《瑞士刑法典》第260ter條第1款至第5款)。2
現行條文不再像1994年版本那樣要求該組織對其結構和成員保密。3這一變化對於在瑞士追訴意大利黑手黨團伙具有重要意義。保密要件曾使組織的認定取決於有關其內部規則的證據,而這些證據通常來自意大利的電話監聽以及意大利合作證人(collaboratori di giustizia)的陳述。自2021年起,重點已轉向組織的目的以及被告人的參與或支持行為。與舊法規定的五年相比,十年的更高法定最高刑以及針對首領的最低刑,也使瑞士法律更接近意大利法律,儘管二者之間的差距依然很大。
《瑞士刑法典》第72條的沒收規則對該條作了補充。法院應下令沒收受犯罪組織或恐怖組織支配的全部資產,並推定參與或支持此類組織的人的資產受該組織支配,除非有相反證據。4對於持有在意大利因黑手黨型結社罪被定罪之人的資產的提契諾州銀行或受託人而言,正是這一推定,使得此類資產在瑞士或意大利程序啟動後通常被長期凍結。
註釋
- 《瑞士刑法典》第305ter條第1款,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en/3/31/311.0-305ter-373.html(一年以下監禁刑或罰金刑)。 ↩
- 《瑞士刑法典》第260ter條,https://droit-bilingue.ch/en-de/3/31/311.0-260ter-304.html(經2020年9月25日聯邦決議修訂,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
- 《瑞士刑法典》第260ter條第1款,系1994年3月18日聯邦法律所插入的版本,自1994年8月1日起施行(AS 1994 1614),英文文本據lawbrary.ch轉載(2020.07版),https://lawbrary.ch/law/art/STGB-v2020.07-en-art-260ter(“an organisation, the structure and personal composition of which is kept secret”;五年以下監禁刑或罰金刑)。現行文本(見上文)不含保密要件。 ↩
- 《瑞士刑法典》第72條,https://www.droit-bilingue.ch/en-de/3/31/311.0-72-97.html(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的版本,經2020年9月25日聯邦決議附件第II 2號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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