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基金與瑞士銀行的角色
瑞士法郎債券和瑞士銀行存款的利息須繳納35%的瑞士預扣稅,意大利居民可從中收回22.5個百分點,剩餘部分即為12.5%的協定稅率。實踐中,這一問題主要涉及瑞士債券和中期票據(obbligazioni di cassa),因為銀行存款很少產生可觀的利息。由外國發行人發行、在瑞士帳戶中持有的債券,其利息不繳納瑞士預扣稅;而在盧加諾管理的大多數投資組合主要由非瑞士證券構成。因此,瑞士預扣稅僅對投資組合中的瑞士部分具有實質意義。對於偏好本土資產、傾向於持有瑞士股票(例如在SIX Swiss Exchange上市的大型製藥和食品公司)的盧加諾銀行客戶而言,瑞士部分往往佔比可觀。
投資基金還引發了其他問題。意大利法律區分符合《可轉讓證券集合投資計劃指令》(UCITS)的協調基金與非協調基金,並在分配或贖回時對其收益按26%徵稅。瑞士基金屬於非歐盟基金,因此在意大利法律意義上從來不是協調基金,但其分配可能須繳納瑞士預扣稅。非協調外國基金的收益過去在意大利按累進稅率徵稅。根據2010年第225號法令所引入的制度,在滿足有關基金或其管理人受監管的條件下,此類收益現在同樣按統一稅率徵稅,自2014年起為26%。1因此,對於盧加諾資產管理人經常使用的瑞士投資基金,在向意大利客戶推薦之前,需要核查其分類。
資本利得
動產資本利得由第13條規範。轉讓不動產所得的收益,可由不動產所在國徵稅。轉讓構成常設機構營業財產一部分的動產,或轉讓用於提供獨立個人勞務的固定基地的動產所得的收益,可由該常設機構或固定基地所在國徵稅。所有其他收益僅由轉讓人的居民國徵稅。2對意大利投資者而言,這意味著瑞士股票和債券的資本利得僅在意大利按26%徵稅。瑞士本來就不對本國居民的私人動產資本利得徵稅,對非居民的此類利得也不徵稅。
將徵稅權專屬分配給居民國,對重大持股具有重要影響。協定中沒有允許來源國對價值主要來源於不動產的公司股份所產生的收益徵稅的條款,而《經合組織稅收協定範本》(OECD Model)自2003年起即包含此類條款。因此,根據協定第13條,意大利居民所擁有的瑞士房地產公司可以出售而無需就收益繳納瑞士稅款,儘管《聯邦直接稅協調法》(StHG)第12條第2款將具有出售經濟效果的交易視為轉讓,並允許州法律對房地產公司持股的轉讓徵稅。提契諾州稅法第124條第1款將不動產利得稅(imposta sugli utili immobiliari)適用於此類經濟上等同的交易;在提契諾州,與大多數州一樣,這涵蓋轉讓房地產公司的多數持股。3州稅務機關能否以協定中的不動產概念須參照國內法解讀為由,仍對經濟上的轉讓徵稅,各地實踐並不統一。出售方應在交易前取得稅務裁定。
監控、IVAFE與申報鏈
所得稅只是持有瑞士帳戶的意大利居民所承擔義務中的一項。該帳戶必須在納稅申報表的RW部分申報,並須繳納境外金融資產價值稅(IVAFE)。對於投資組合中的證券和其他金融產品,該稅額為每年按其市值的0.2%計徵;活期帳戶或儲蓄帳戶則每年繳納34.20歐元的固定金額。4第G.IV章介紹了這些義務以及違反義務的處罰。自2018年首次自動資訊交換以來,意大利稅務局每年9月都會收到意大利居民在瑞士銀行的帳戶餘額和收益數據,並利用這些數據核查納稅申報。對盧加諾的顧問而言,實際後果是,意大利納稅申報必須與瑞士銀行依據《共同申報準則》(CRS)所作的申報相一致。銀行帳戶餘額與RW部分申報價值之間的差異,或銀行申報的總收益與RM部分申報收益之間的差異,都會觸發意大利稅務機關自動發出的函件。5
註釋
- 1983年3月23日第77號法律第10-ter條,經2010年12月29日第225號法令修訂:Salvatore Sanna, “La ritenuta del 20% sui fondi esteri «dipende» dal gestore”, Eutekne.info,2013年6月5日,https://www.eutekne.info/Sezioni/Art_425515_la_ritenuta_del_20_sui_fondi_esteri_dipende_ dal_gestore.aspx(2010年第225號法令擴展了協調基金制度的適用範圍);2012年4月16日第47號立法令第3條,Edizioni Europee,https://www.edizionieuropee.it/LAW/HTML/197/zn15_06_062.html(第10-ter條第1款現指“il cui gestore sia soggetto”於設立國監管的基金);26%的稅率依據2014年第66號法令第3條。 ↩
- 協定第13條第1款至第3款,文本(見上文)。 ↩
- StHG第12條第2款a項(“die Rechtsgeschäfte, die in Bezug auf die Verfügungsgewalt über ein Grundstück wirtschaftlich wie eine Veräusserung wirken”)及d項(“die Übertragung von Beteiligungsrechten des Privatvermögens des Steuerpflichtigen an Immobiliengesellschaften, soweit das kantonale Recht für diesen Fall eine Steuerpflicht vorsieht”),引自law.ch, “Beteiligungserwerb an Immobiliengesellschaft”, https://law.ch/lawinfo/grundsteuern-schweiz/grundstueckgewinnsteuer/steuerobjekt/ veraeusserung/beteiligungserwerb-an-immobiliengesellschaft/(僅GE、LU、NE、VD和VS州對少數持股也徵稅);Legge tributaria del Cantone Ticino of 21 June 1994,第124條第1款(具有所有權轉讓經濟效果的法律交易),引自聯邦最高法院2011年4月28日第2C_420/2010號判決,https://servat.unibe.ch/dfr/bger/2011/110428_2C_420-2010.html。 ↩
- 2011年12月6日第201號法令,經2011年12月22日第214號法律轉化為法律,第19條第18款及以下(IVAFE);Emiliano Marvulli, “IVIE e IVAFE: le imposte patrimoniali sulle attività finanziarie e sugli investimenti detenuti all'estero”, Money.it,2021年6月24日,https://www.money.it/ivie-ivafie-imposte-patrimoniali-attivita-finanziarie-investimenti-estero-disciplina(金融產品按0.2%計徵;活期帳戶和儲蓄帳戶固定繳納34.20歐元;在境外繳納的類似稅款可予抵免);參見第G.IV章。 ↩
- 2014年12月23日第190號法律第1條第634款和第636款;Agenzia delle Entrate, Provvedimento No. 247672 of 12 July 2019, https://www.dirittobancario.it/wp-content/uploads/sites/default/files/ allegati/provvedimento_agenzia_delle_entrate_12_luglio_2019_n._247672.pdf(就根據CRS數據發現的RW部分及外國收入異常情況向納稅人發出通知,並邀請其通過ravvedimento operoso進行更正;數據與Guardia di Finanza共享);參見第E.II章。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