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 繁體 日本語 한국어 Bahasa Indonesia Русский Українська English Deutsch Français Español Português Tiếng Việt Türkçe العربية עברית

國際標準銀行實務:ISBP 821

下載PDF(4頁)

UCP 600 第2條中的“國際標準銀行實務”一語,首先是指 ICC 的出版物 International Standard Banking Practice for the Examination of Documents under UCP 600(《關於審核 UCP 600 下單據的國際標準銀行實務》,ISBP)。現行版本即 ICC 第821號出版物,於2023年出版,取代了2013年的 ISBP 745。該版本吸納了 ICC 銀行委員會自2013年以來在其意見中確認的實務做法,並對簽字、多式聯運單據和保險單據的處理等問題作出了澄清。1ISBP 是日內瓦和盧加諾的審單員案頭必備之書。它解答了 UCP 600 未予明確的問題:申請人名稱中的拼寫錯誤是否構成不符點,發票中的貨物描述應如何與信用證相符,何為“清潔”提單,以及何種單據屬於正本。

對貿易商而言,ISBP 有一個實際後果。不符點是跟單信用證項下爭議和延誤最常見的原因,相當大比例的首次交單因不符點而被拒。每一次拒付都會耗費時間和費用,並給予申請人重新議價的機會,因為銀行在付款前通常會詢問申請人是否放棄不符點。因此,以跟單信用證方式銷售的貿易商應在收到每份信用證時即對照 ISBP 加以審核,如有條款無法滿足,應立即要求修改。它還應以銀行審單時同樣審慎的態度來準備自己的單據。LCTA 的培訓項目包括關於合同鏈和背對背風險的課程,正是針對這方面的規範。2

瑞士法:作為付款指示的信用證

UCP 600 並未涵蓋所有法律問題,受瑞士法管轄的信用證需要一個國內法律框架。瑞士學說和實務主要將跟單信用證定性為《瑞士債務法》(CO)第466條及以下各條意義上的付款指示(Anweisung,assegno);該法典的官方英文譯本將其與 CO 第164條及以下各條規定的債權轉讓(Abtretung)相區分。通過付款指示,指示的接受人(受託人)獲授權為發出指示一方(委託人)的帳戶,向收款人轉移金錢、證券或其他種類物,而收款人獲授權以自己的名義接受這些財產(CO 第466條)。在跟單信用證中,開證行為受託人,申請人為委託人,受益人為收款人。申請人與其銀行之間的關係屬於 CO 第394條及以下各條規定的委任關係,UCP 則作為一般業務條款被納入其中。3根據 CO 第468條第1款,受託人如向收款人通知其無保留地接受付款指示,即負有付款義務。它只能以其與收款人之間的個人關係或指示條款所產生的抗辯對抗收款人,而不得以其與委託人之間關係所產生的任何抗辯對抗收款人。由此,瑞士法為銀行承諾獨立於買賣合同提供了法定依據。4

聯邦最高法院已在若干案件中適用這一框架,其中兩件涉及大宗商品貿易。在2006年7月3日的 BGE 132 III 620 案中,一家烏克蘭銀行就一批石油產品的交付開立了金額為3,235,000美元的不可撤銷信用證,並由蘇黎世一家銀行加具保兌。2000年10月交單時,蘇黎世銀行發現不符點,遂詢問烏克蘭銀行是否接受這些不符點,並在收到答覆之前即已付款。烏克蘭銀行隨後拒絕了單據。聯邦最高法院適用了當事人所納入的 UCP 500,並依據《聯邦國際私法》(PILA)第117條,將瑞士關於付款指示的規則作為補充性法律予以適用。法院認定,開證行如既未將單據留存聽候交單人處理,也未將其退還,則不得援引不符點。法院還援引其先前判例補充指出,使用單據處分貨物即構成對單據的認可。5

註釋

  1. ICC,International Standard Banking Practice for the Examination of Documents under UCP 600 (ISBP),ICC Publication No. 821E(巴黎,2023年),ISBN 978-92-842-0646-9,出版方介紹見 https://2go.iccwbo.org/explore-our-products/ebooks/international-standard-banking-practice-isbp-config-1.html。 ↩
  2. LCTA,“Formazione”,https://www.lcta.ch/formazione/(課程“Contract Chains & Back-to-Back Risk in Commodity Trading”,2026年11月20–21日;Certified Commodity Trading Specialist 項目)。 ↩
  3. Law.ch,“Dokumentenakkreditiv”(同上)(CO 第466–471條規定的 Anweisung、委任、作為一般條款的 UCP;當事人及兌用方式: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兌和議付信用證;並援引 BGE 114 II 48、BGE 100 II 150 f.、BGE 115 II 70 f. 和 BGE 78 II 49 f.)。 ↩
  4. Federal Act of 30 March 1911 on the Amendment of the Swiss Civil Code (Part Five: The Code of Obligations)(CO),SR 220,第466條(“By means of a payment instruction, the recipient of the instruction (agent) is authorised to transfer money, securities or other fungibles for the account of the party issuing the instruction (principal) to the payee”)及第468條第1款,官方英文譯本見 droit-bilingue.ch,https://www.droit-bilingue.ch/en-de/2/22/220-466-680.html 和 https://www.droit-bilingue.ch/en-de/2/22/220-468-682.html;關於債權轉讓,參見第164條第1款,https://www.droit-bilingue.ch/en-de/2/22/220-164-177.html。 ↩
  5. 聯邦最高法院,2006年7月3日判決,BGE 132 III 620,https://servat.unibe.ch/dfr/bge/c3132620.html(“Der Gebrauch der Dokumente zur Verfügung über die Ware ist auch nach der Rechtsprechung des Bundesgerichts als Genehmigung der Dokumente zu qualifizieren”;並援引BGE 90 II 302、BGE 104 II 275、BGE 111 II 76和BGE 114 II 45)。1987年12月18日《聯邦國際私法》(PILA),SR 291,第117條。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計劃在瑞士設立或拓展業務?

Helvetica Register 是一個資訊門戶網站,介紹來自世界各地,尤其是大中華區、中亞和高加索地區、亞洲其他地區、中東、非洲和拉丁美洲的企業和企業家在瑞士經商需要了解的內容:公司法、商業合同、許可、銀行、稅務和居留。

在瑞士的法律諮詢由 Ressos Legal 提供。Ressos Legal 是一家位於蘇黎世的律師事務所,在 Dr Alexander Ressos 的領導下就瑞士法律的各個領域提供諮詢。更多資訊請訪問 www.ressos.ch。

您在瑞士的項目 與 Dr Alexander Ressos 洽談 公司設立、股東協議和商業協議、收購、許可、銀行帳戶、稅務和居留許可:我就瑞士法律提供諮詢,並與您在本國的律師以及根據需要與其他法域的當地律師進行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