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人、預扣稅、印花稅與增值稅
對於代幣發行人,工作文件按類別加以區分。發行實用型代幣所得款項屬於發行人的應稅收入,必須在發行時計入收入,但實施特定項目的合同義務可作為計提準備金的理由。發行債務型代幣所得款項屬於借入資金。如果發行人為瑞士發行人且該代幣被認定為債券,則就其支付的利息須繳納35%的聯邦預扣稅。參與型代幣按股權處理:其發行須繳納發行印花稅,其分配須繳納預扣稅。1附有利潤分享的合同型代幣,在稅務上被視為一種自成一類的衍生金融工具,其所得款項屬於發行人的應稅收入。被認定為應稅證券的資產型代幣,在有瑞士證券交易商參與交易時,須繳納證券轉讓印花稅。就此而言,支付型代幣不屬於應稅證券。
增值稅遵循不同的邏輯。聯邦稅務局(ESTV)將支付型代幣視同法定貨幣,因此以其兌換瑞士法郎或其他代幣免徵增值稅。挖礦在增值稅意義上不屬於有償供應。交易所和託管人提供的服務,視其性質可能應稅或免稅。2對於盧加諾的提供者而言,其收費以及向意大利客戶提供服務的增值稅處理,是其成本結構的一部分,需要儘早進行分析。
稅務裁定與意大利客戶
與其他州的稅務機關一樣,位於貝林佐納的提契諾州稅務機關(Divisione delle contribuzioni)就代幣發行和特定架構的處理出具預先裁定。ESTV負責預扣稅和印花稅事務。因此,盧加諾的發行人通常會取得兩份裁定:一份由州稅務機關就所得稅和利潤稅出具,另一份由ESTV就預扣稅和印花稅出具。對於居住在意大利的客戶而言,瑞士稅法在很大程度上無關緊要。該客戶須就加密資產和數碼資產的利得在意大利按自2026年起適用的替代稅率納稅,必須在quadro RW中申報所持資產,並按其價值繳納千分之二的意大利稅。通過《加密資產報告框架》(CARF)和歐盟《行政合作指令》第八次修訂(DAC8),相關數據將在未來幾年內傳遞至意大利稅務機關。G.IV章介紹了這些規則以及資訊交換的時間表。
要點。居住在瑞士的私人持有人,須就其加密資產和數碼資產的年終價值繳納州財富稅,估值依據ESTV價格表;其私人資本利得免稅(《聯邦直接稅法》(DBG)第16條第3款)。挖礦、質押和空投屬於應稅收入。依據ESTV第36號通函類推評估的職業交易者,須就其利得納稅。發行人應向州稅務機關和ESTV取得裁定。
註釋
- 聯邦稅務局,Kryptowährungen und Initial Coin/Token Offerings (ICOs/ITOs) als Gegenstand der Vermögens-, Einkommens- und Gewinnsteuer, der Verrechnungssteuer und der Stempelabgaben,工作文件,伯爾尼,2021年12月14日,https://www.estv.admin.ch/dam/de/sd-web/HgzNhzz7q7YD/dbst-arbeitspapier-kryptowaehrungen-de.pdf(實用型代幣:“steuerbarer Ertrag”,針對合同項目義務計提準備金;債務型代幣的利息須繳納預扣稅;參與型代幣須依據《印花稅法》(StA)第5條第1款a項繳納發行印花稅;合同型代幣為“derivative Finanzinstrumente eigener Art (sui generis)”;支付型代幣不屬於應稅證券);1965年10月13日《聯邦預扣稅法》(WHTA),SR 642.21,第4條第1款a項(債券“von einem Inländer ausgegeben”),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it/6/64/642.21-4-7.html,以及第13條第1款(35%),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it/6/64/642.21-13-17.html;1973年6月27日《聯邦印花稅法》(StA),SR 641.10,第5條,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it/6/64/641.10-5-8.html,以及第13條第1款(證券交易商作為當事方或中介時的轉讓印花稅),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it/6/64/641.10-13-18.html。 ↩
- 聯邦稅務局,關於支付型代幣的增值稅實務(關於金融服務的MWST-Info和MWST-Branchen-Info),援引2009年6月12日《聯邦增值稅法》(VAT Act),SR 641.20,第21條第2款第19項。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