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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語作為聯邦的國家語言和官方語言——概述與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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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盧加諾銀行的每一部聯邦法律都有三個具有同等效力的版本。《瑞士銀行法》在伯爾尼和蘇黎世是 Bankengesetz,在日內瓦是 loi sur les banques,在盧加諾是 legge sulle banche,這些文本中沒有任何一個高於其他文本。《公佈法》第14條第1款用一句話表述了這一規則:公佈以德語、法語和意大利語同時進行;就法規而言,三個版本具有同等約束力。1 因此,一位在盧加諾閱讀意大利語版《反洗錢法》的客戶經理、一位在貝林佐納適用意大利語版《刑法典》的檢察官,以及一位在洛桑以意大利語審理來自提契諾州上訴案件的法官,所使用的都是法律本身。從法律意義上說,他們使用的並不是譯本。這一命題表述起來簡單,實現起來卻要求很高,它正是本章的主題。

本章探討意大利語如何成為瑞士聯邦的國家語言和官方語言,《聯邦憲法》、2007年10月5日的《語言法》及其條例對聯邦當局提出了哪些要求,以及實踐在多大程度上兌現了法律的承諾。本章追溯了這段歷史:從1798年首次承認意大利語為官方語言的海爾維第共和國,經過1848年和1874年的憲法以及1938年和1996年的語言修正案,直至1999年的憲法。隨後考察講意大利語的人口及其分佈、講意大利語者在聯邦行政機構中的代表性、各語言文本同等作準的規則以及聯邦最高法院如何解決不同語言版本之間的差異、聯邦辦公廳(Federal Chancellery)語言服務部門對意大利語聯邦法律的製作,以及意大利語在議會和聯邦法院中的地位。另有一節論述意大利語媒體、大學以及瑞士關於 italianità(意大利性)的討論。最後兩節轉向作為金融中心工作語言的意大利語、帶有 elvetismi(瑞士特有用語)的瑞士意大利語變體,以及語言平等為何關乎法律確定性和訴諸司法的權利。

本章的論點是:意大利語在聯邦法律中的平等地位,是盧加諾作為金融中心的制度性資產之一,其作用堪比第 C.I 章所述州級法律秩序的穩定性。盧加諾可以用意大利客戶、意大利律師和意大利交易對手自己的語言,向他們提供完整的瑞士法律、監管規則和判例法;它還可以向瑞士機構提供一批能夠以意大利語及至少另一種官方語言閱讀這些法律的專業人士。這項資產並不會自我維持。講意大利語者是少數群體,約佔人口的百分之八;他們在聯邦高級行政職位中所佔比例長期低於其人口比例;而德語區瑞士的意大利語教學也已削弱。因此,本章還介紹了聯邦為履行《聯邦憲法》第70條之承諾而採用的法律工具,以及執業者在依賴意大利語文本之前應當核實之處。第 J.II 章詳細論述貝林佐納的聯邦刑事法院和以意大利語進行的聯邦司法,第 J.III 章論述瑞士意大利語的法律術語以及在客戶關係中的語言使用。

結論

意大利語於1798年成為瑞士國家的官方語言,於1848年成為聯邦國家的國家語言,並於1938年成為聯邦明確規定的官方語言。1999年的憲法和2007年的《語言法》賦予這一地位詳細的法律內容:每個人以意大利語與聯邦當局打交道的權利、所有聯邦法律以具有同等效力的意大利語版本公佈、講意大利語者在聯邦行政機構中的代表性,以及聯邦在提契諾州和格勞賓登州支持意大利語的義務。聯邦最高法院得出了方法論上的結論:將聯邦法律的三個版本視為同等,並通過解釋來解決其分歧,其結果是意大利語版本可以決定案件的結果。

本章也揭示了這種平等的侷限。講意大利語者是少數群體,約佔人口的百分之八,其中一半居住在意大利語區之外。在聯邦行政機構中,他們所佔的總體比例一直維持在約百分之七,在高級管理層中則明顯更低,而意大利語作為內部工作語言實際上並不存在。德語區和法語區瑞士的意大利語教學已經削弱。對此,聯邦自2013年起設立了多語制專員,推出了培訓計劃,並自2026年起提高了講意大利語者的目標比例區間,同時在意大利語傳統區域之外為其提供聯邦支持。這些措施能否改變行政機構的內部語言實踐,仍有待觀察。

對於盧加諾金融中心而言,意大利語的平等地位是一項頭等重要的制度性資產。它使盧加諾能夠依據瑞士法律、以意大利客戶自己的語言為其服務,並有意大利語版本的法律、意大利語法院以及意大利語專業基礎設施作為支撐。這項資產取決於意大利語立法的持續質素,以及意大利語在構思瑞士金融監管的機構中的存在。第 J.II 章轉向貝林佐納的聯邦刑事法院——在那些對金融中心聲譽最為重要的案件中,聯邦司法正是在那裡以意大利語進行的;第 J.III 章則考察瑞士意大利語的法律術語及其在客戶關係中的使用。

五句話概要

自1798年海爾維第共和國起,意大利語即為瑞士國家的官方語言;自1848年《聯邦憲法》起為國家語言;自1938年修正案起為明確規定的官方語言;如今,《聯邦憲法》第4條和第70條以及2007年的《語言法》界定了其地位。根據《公佈法》第14條,每一部聯邦法規的意大利語版本與德語和法語版本具有同等約束力,聯邦最高法院通過解釋解決分歧而不賦予任何版本優先地位,因此意大利語文本可以決定案件的結果。講意大利語者約佔人口的百分之八,其中一半居住在提契諾州和格勞賓登州之外;他們佔聯邦職位的約百分之七,但在高級職位中所佔比例明顯更低,經修訂的《語言條例》對此設定了自2026年起7.5%至8.5%的目標區間。聯邦辦公廳的語言服務部門、TERMDAT、聯邦法院、RSI、意大利語區瑞士大學(Università della Svizzera italiana)以及 Forum per l'italiano in Svizzera 構成了使意大利語作為法律和公共生活語言保持活力的制度基礎設施。對盧加諾而言,這種平等是一項競爭優勢,因為它使金融中心能夠依據瑞士法律、以意大利客戶自己的語言為其服務,前提是執業者將瑞士意大利語作為瑞士法律的語言來閱讀,並在措辭具有決定性時比對各語言版本。

註釋

  1. 2004年6月18日《關於聯邦法律彙編和聯邦公報的聯邦法》(《公佈法》,PublA),SR 170.512,第14條第1款,文本轉引自 https://www.droit-bilingue.ch/en-it/1/17/170.512-14-19.html。意大利語文本為:“La pubblicazione è fatta contemporaneamente nelle lingue ufficiali tedesco, francese e italiano. Per gli atti normativi, ciascuna delle tre versioni è vincolante.”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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