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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稅務刑法:2000年第74號立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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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大利《刑事稅法》頒布於2000年3月10日第74號立法令。該法將犯罪行為區分為申報階段之犯罪與稅款繳納及徵收階段之犯罪。申報類犯罪包括:利用虛構交易的發票或其他文件進行欺詐性申報(第2條),此罪不設門檻;透過其他手段進行欺詐性申報(第3條);不實申報(第4條);以及未申報(第5條)。第3條至第5條僅在逃稅額及未申報收入超過一定門檻時適用,第E.II章載明這些門檻。1 繳納類犯罪包括:未繳納經認證的預扣稅(第10-bis條)、未繳納增值稅(第10-ter條)、利用不存在或不應得的抵免額進行不當抵銷(第10-quater條),以及以詐欺手段逃避稅款徵收(第11條)。最後一項犯罪,即「sottrazione fraudolenta al pagamento di imposte」,是指行為人為使強制執行落空,而虛假出售資產或對自身或他人的資產實施其他欺詐行為。在稅款債權產生後將資產轉移至瑞士架構的情形中,該罪尤其值得關注。2

2019年10月26日第124號法令加重了申報類犯罪的刑罰,將第2條「欺詐性申報」的最高刑期提高至八年。該法令還將「與收入不相稱資產的沒收」(confisca allargata,擴大沒收,第12-ter條)以及2001年第231號立法令規定的公司責任,擴展至最嚴重的稅務犯罪。3 公司責任的擴展意味著:若義大利公司的管理人員為公司利益實施欺詐性申報,該公司可能被處以罰款並被排除於公共合約之外;對於在開票鏈中使用提契諾州子公司的義大利集團而言,這是一項值得關注的風險。

2024年改革

2023年8月9日關於義大利稅制改革的第111號授權法,授權對稅務處罰體系進行修訂。政府透過2024年6月14日第87號立法令予以落實,該立法令已於2024年6月28日刊載於《政府公報》(Gazzetta Ufficiale)。4 該立法令在若干方面修訂了第74/2000號立法令。未繳納稅款之類犯罪,現僅適用於稅款債務未透過分期付款計畫清償之情況。門檻仍為預扣稅150,000歐元、增值稅250,000歐元;若納稅人拖欠分期付款計畫,則分別降至50,000歐元和75,000歐元。5 一項新的免責事由涵蓋因不可歸責於行為人之嗣後情事(包括非暫時性的流動性危機)所導致之未繳納情形(第13條第3bis款),該立法令還規定了評估犯罪情節特別輕微的標準(第13條第3-ter款)。第10-quater條現已對不存在的抵免額及不應得的抵免額作出定義,並規定當抵免權的具體要素存在客觀不確定性時不予處罰。6

此次改革亦處理了刑事程序與稅務程序之間的關係;在義大利,兩者依據「雙軌」原則(doppio binario)並行進行。根據新增的第20條第1-bis款,稅務程序中的終局判決及確定的稅務核定,可在刑事程序中作為證據使用。第21-bis條規定,刑事程序中基於事實未發生或非被告所為而作出的無罪判決,在稅務程序中具有約束力。第21-ter條要求當局考量在另一程序中已施加的處罰,以確保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在整體上相稱。7 這些變更體現了歐洲人權法院及歐盟法院關於稅務事項中「一事不再罰」(ne bis in idem)原則的判例。

註釋

  1. 2000年3月10日第74號立法令,《所得稅及增值稅相關犯罪之新規範》,第2條至第5條,https://www.brocardi.it/legge-sui-reati-tributari/titolo-ii/capo-i/;關於第4條和第5條的門檻,參見第E.II章。 ↩
  2. 第74/2000號立法令,第11條第1款(稅款、利息及罰款超過50,000歐元者,處六個月以上四年以下監禁;超過200,000歐元者,處一年以上六年以下監禁),https://www.brocardi.it/legge-sui-reati-tributari/titolo-ii/capo-ii/art11.html。 ↩
  3. 2019年10月26日第124號法令,經2019年12月19日第157號法律轉化,第39條,修訂第74/2000號立法令第2條(處以四年以上八年以下監禁),https://www.brocardi.it/legge-sui-reati-tributari/titolo-ii/capo-i/art2.html,增設第12-ter條(casi particolari di confisca),https://www.brocardi.it/legge-sui-reati-tributari/titolo-iii/art12ter.html,並在2001年6月8日第231號立法令中增設第25-quinquiesdecies條,https://www.brocardi.it/responsabilita-amministrativa-persone-giuridiche/capo-i/sezione-iii/ art25quinquiesdecies.html。 ↩
  4. 「稅務授權與稅務制裁制度之修訂:2024年6月14日第87號實施法令已刊載於官方公報」,《刑事制度》,2024年,https://sistemapenale.it/it/notizie/delega-fiscale-e-revisione-del-sistema-sanzionatorio-tributario-pubblicato-in-gu-il-decreto-attuativo-n-87-del-14-giugno-2024(2024年6月28日公佈;授權依據為第111/2023號法律第20條)。 ↩
  5. 馬可·格羅托(Marco Grotto),“稅務刑事制度的近期修訂(2024年第87號立法法令)”,《法律日報》,2024年第3期,https://quotidianolegale.it/wp-content/uploads/2024/07/La-recenti-modifiche-del-sistema-penale-tributario-d.lgs_.-n.-87-del-2024-1.pdf;Sistema 《刑事法》(同上),關於與第462/1997號立法令第3-bis條所規定分期付款計畫之關聯。 ↩
  6. 格羅托(同上),關於第13條第3-bis款(「非歸責於行為人之後發事由」,包括「非暫時性流動資金危機」)及第3-ter款,以及第10-quater條(「針對特定要素之客觀不確定性」);《Sistema Penale》(同上)。 ↩
  7. 《刑事制度》(同上),關於第20條第1-bis款、第21-bis條及第21-ter條。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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