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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繼承法與特留份

受保護繼承人的範圍

意大利繼承法屬於羅馬法和法國法的特留份傳統。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為某些近親屬——即legittimari(特留份繼承人)——保留了遺產的一部分,立遺囑人不得通過遺囑或生前贈與剝奪其該部分。《意大利民法典》第536條列明瞭受保護的人:“il coniuge, i figli, gli ascendenti”(配偶、子女、直系尊親屬)。養子女與子女同等對待。先於立遺囑人死亡的子女,其直系卑親屬代位繼承,享有相同權利。1 該條措辭經2013年12月28日第154號立法令調整,該立法令完成了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的平等待遇。自2016年民事結合法頒佈以來,登記民事結合中的生存伴侶享有與配偶相同的特留份權利。2 兄弟姐妹及侄子女、外甥子女不享有特留份,但在沒有更近親屬時可依法定繼承取得遺產。

特留份是整個遺產的一個份額,取決於家庭構成。第537條規定,獨生子女有權獲得遺產的二分之一,兩名或以上子女合計有權獲得三分之二,在其間平均分配。第540條規定,配偶為唯一受保護繼承人時,為其保留二分之一。第542條規定了配偶與子女均生存的常見情形:只有一名子女時,配偶與子女各得三分之一;有兩名或以上子女時,子女合計得二分之一,配偶得四分之一。3 除特留份外,生存配偶還有權居住於家庭住宅並使用其中的傢俱,前提是這些財產屬於死者或屬於夫妻雙方。這一居住權是法定遺贈,配偶在被繼承人死亡時即取得,無需作出任何接受行為。4 生存的受保護繼承人 特留份 可自由處分份額 僅一名子女 1/2 1/2 兩名或以上子女 2/3 1/3 僅配偶 1/2 1/2 配偶和一名子女 各1/3 1/3 配偶和兩名或以上子女 配偶1/4,子女1/2 1/4 僅直系尊親屬 1/3 2/3

表:《意大利民法典》第537–544條規定的特留份。5

計算、扣減與返還

特留份保護繼承人免受遺囑處分和生前贈與的侵害。在計算特留份時,意大利法律將死者生前所作全部贈與的價值加入其死亡時留下的淨遺產(即《意大利民法典》第556條規定的riunione fittizia,虛擬合併)。如果處分超過可自由處分份額,受保護繼承人可以提起扣減之訴(azione di riduzione),先扣減遺囑處分,再扣減贈與,從最近的贈與開始。該訴訟的時效期間為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十年。6 在2025年之前,受保護繼承人在某些情況下可以向從受贈人處取得被贈不動產的第三人請求返還。2005年的一項改革規定,自贈與登記之日起滿二十年後不得再提起該訴訟,除非贈與人的配偶或直系親屬在此期間登記了異議(opposizione)。2025年12月2日第182號法律自2025年12月18日起消除了第三人所承受的這一風險。根據《意大利民法典》第563條的新措辭,對贈與的扣減不影響受贈人已將被贈不動產轉讓給的第三人。受贈人須改為以金錢補償受保護繼承人,以補足其特留份所需的數額為限;無償從無力清償的受贈人處取得該財產的人,以其所獲利益為限承擔責任。新規則適用於改革生效後開始的繼承。對於此前開始的繼承,只有在該日期起六個月內通知並登記了扣減之訴或異議的,才繼續適用原制度。7 其實際影響相當大。父母贈與一名子女的不動產,如果侵害了其他子女的特留份,其他子女可以在父母去世後提出異議。因此,數十年來意大利銀行在為通過贈與取得的房產(provenienza donativa,贈與來源)的購買提供融資時十分謹慎,公證人也會審查產權歷史中過去二十年內的贈與。自2025年改革以來,風險主要由受贈人承擔,其以金錢給予補償的義務取代了對買受人的請求權。將家族公司股份贈與繼任者——這是傳承企業的自然工具——也帶有同樣的風險。接受公司的家族成員日後可能需要按死亡時的公司價值以現金補償兄弟姐妹。由於繼任者本人的努力,這一價值可能遠高於贈與時的價值。關於共同繼承人之間生前贈與歸入計算(collazione,《意大利民法典》第737條及以下各條)的規則又增加了一層平衡調整。8

註釋

  1. Codice civile, Art. 536,文本見Brocardi.it,https://www.brocardi.it/codice-civile/libro-secondo/titolo-i/capo-x/sezione-i/art536.html(2026年10月5日訪問),並參見D.Lgs. 28 dicembre 2013, n. 154所作修訂。 ↩
  2. Legge 20 maggio 2016, n. 76 (Regolamentazione delle unioni civili tra persone dello stesso sesso),第1條第21款,參見Brocardi.it關於《意大利民法典》第536條的說明(見上):關於legittimari的規定適用於民事結合的伴侶。 ↩
  3. Codice civile,第537、540和542條,文本見Brocardi.it,https://www.brocardi.it/codice-civile/libro-secondo/titolo-i/capo-x/sezione-i/art537.html及art542.html(2026年10月5日訪問)。 ↩
  4. Brocardi.it,關於《意大利民法典》第540條的評註,https://www.brocardi.it/codice-civile/libro-secondo/titolo-i/capo-x/sezione-i/art540.html(2026年10月5日訪問):居住權作為legato ex lege(法定遺贈)發生效力。 ↩
  5. 第537、540和542條,同上。僅有直系尊親屬:《意大利民法典》第538條(“a favore di questi è riservato un terzo del patrimonio”),https://www.brocardi.it/codice-civile/libro-secondo/titolo-i/capo-x/ sezione-i/art538.html;配偶和直系尊親屬(配偶二分之一,直系尊親屬四分之一):《意大利民法典》第544條,https://www.brocardi.it/codice-civile/libro-secondo/titolo-i/capo-x/sezione-i/ art544.html(均於2026年10月5日訪問)。 ↩
  6. Teleborsa, “Guida al passaggio generazionale: come impostare il patrimonio di famiglia in ottica di successione”,2026年7月2日,https://www.teleborsa.it/Guide/2026/07/02/guida-al-passaggio-generazionale-come-impostare-il-patrimonio-di-famiglia-in-ottica-di-successione-1.html(2026年10月5日訪問)。Codice civile, Art. 556 (riunione fittizia),文本見Brocardi.it,https://www.brocardi.it/codice-civile/libro-secondo/titolo-i/capo-x/sezione-ii/art556.html(2026年10月5日訪問)。 ↩
  7. 《意大利民法典》第563條,經Legge 2 dicembre 2025, n. 182第44條替換,自2025年12月18日起施行,並附有關於Decreto-legge 14 marzo 2005, n. 35(經Legge 14 maggio 2005, n. 80轉化為法律)所引入的舊版本以及第44條第2款過渡規則的說明,Brocardi.it,https://www.brocardi.it/codice-civile/libro-secondo/titolo-i/capo-x/sezione-ii/art563.html;經同一法律修訂的第561條,https://www.brocardi.it/codice-civile/libro-secondo/titolo-i/capo-x/sezione-ii/art561.html(均於2026年10月5日訪問)。Teleborsa(見上):改革之後“la posizione del terzo acquirente è molto più protetta”。 ↩
  8. Codice civile, Art. 737,Brocardi.it,https://www.brocardi.it/codice-civile/libro-secondo/titolo-iv/capo-ii/art737.html(2026年10月5日訪問):歸入計算適用於子女、其直系卑親屬和配偶,除非死者已予免除,且該免除僅在可自由處分份額的範圍內有效。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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