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的轉化實施:TUF 第28條與第29-ter條
兩種制度,兩個監管機構
意大利法律區分第三國銀行與銀行以外的第三國機構,並將兩類機構分別歸屬於不同的主管機關。《意大利金融中介統一法》(TUF)第28條標題為“Imprese di paesi terzi diverse dalle banche”(銀行以外的第三國機構),規範證券公司及類似企業。此類機構在意大利設立分支機構,由意大利全國公司與證券交易所委員會(CONSOB)在徵詢意大利銀行(Banca d'Italia)意見後授權。TUF第29-ter條規範希望提供投資服務(無論是否附帶輔助服務)的第三國銀行。對這類銀行而言,兩者角色互換:由意大利銀行在徵詢CONSOB意見後授權設立分支機構,同時《意大利銀行統一法》(TUB)關於銀行分支機構的規定仍然並行適用。1因此,持有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銀行牌照的瑞士私人銀行須與意大利銀行打交道,而瑞士證券公司或依據《金融機構法》(FinIA)獲得許可的集合資產管理人則須與CONSOB打交道。
這一區分對盧加諾十分重要,因為該州的金融業同時包括這兩類機構。第E.I章介紹了各家銀行,其中包括外國集團的子公司和證券交易銀行(banche borsistiche);第E.III章則介紹了依據FinIA受監管的獨立資產管理人和集合資產管理人。依據FinIA第17條(該條對該項業務作出定義)並經FINMA依該法許可的投資組合管理人,就TUF第28條而言屬於銀行以外的第三國機構,因為意大利法律著眼於所提供的服務,而其在瑞士法下的牌照類別並不起作用。2TUF第28條第7-bis款進一步規定,符合第(EU) 575/2013號條例第4條第1款第1項(b)目信貸機構標準的企業(即從事自營交易或承銷業務的大型投資公司),適用第29-ter條。
設立分支機構的條件
TUF第28條第1款列明瞭CONSOB批准設立分支機構的條件,第29-ter條第1款將同樣的條件適用於銀行。該機構必須滿足TUF第19條第1款(d)項和(f)項關於其管理人員誠信與專業能力的要求;必須提交業務計劃,說明擬開展的業務以及分支機構的組織架構;必須在其母國獲得授權並接受監管,且母國須遵守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的建議;意大利銀行、CONSOB與母國監管機構之間必須訂有合作協議;意大利與母國之間必須存在符合《OECD稅收協定範本》第26條標準的稅務資訊交換協定;最後,該機構必須加入依據TUF第60條第2款獲得認可的投資者賠償計劃。3
稅務條件長期以來一直是瑞士面臨的障礙。在2015年2月23日修訂1976年3月9日瑞意雙重徵稅協定的議定書生效之前,該協定並未包含符合OECD標準的應請求資訊交換。第E.II章所述的該議定書於2016年消除了這一障礙。4合作條件則於2023年得到滿足:FINMA、CONSOB與意大利銀行簽署了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FINMA於2023年8月16日宣佈,該備忘錄為資訊交換建立了正式框架,併為相關機構進入意大利市場提供了更大的法律確定性。5自此以後,瑞士機構已能夠滿足設立分支機構以及在不設分支機構情況下獲得授權的形式條件。剩下的,是針對零售客戶的實質性分支機構要求。
註釋
- TUF,第28條第1款和第29-ter條第1款,文本見Brocardi.it,https://www.brocardi.it/testo-unico-intermediazione-finanziaria/parte-ii/titolo-ii/capo-iii/art28.html 和 https://www.brocardi.it/testo-unico-intermediazione-finanziaria/parte-ii/titolo-ii/capo-iii/ art29ter.html。第29-ter條第1款宣佈TUB第13條和第14-bis條適用。 ↩
- 2018年6月15日聯邦金融機構法(《金融機構法》,FinIA),SR 954.1,第17條第1款(投資組合管理人的定義),英文文本見https://www.droit-bilingue.ch/en-de/9/95/954.1-17-20.html。關於意大利法律採取功能性視角的判斷,系從TUF第28條的措辭(“imprese di paesi terzi diverse dalle banche”)推斷得出。 ↩
- TUF,第28條第1款(a)–(f)項(見上文)。 ↩
- 1976年3月9日瑞士與意大利關於避免雙重徵稅的協定,SR 0.672.945.41,第27條,經2015年2月23日議定書修訂;該議定書於2016年3月18日經聯邦議會批准,並通過換文自2016年7月13日起生效(AS 2016 2769),文本見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it/0.6/0.67/0.672.945.41-27-30.html;另見第E.II章和第H.III章。 ↩
- FINMA,“FINMA, CONSOB e Banca d'Italia sottoscrivono un accordo di cooperazione”,新聞稿,2023年8月16日,https://www.finma.ch/it/news/2023/08/20230816-mm-mou-it-beh/。FINMA稱該協議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