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的了解你的客戶:基亞索事件後的實務視角
《反洗錢法》第3條至第8條規定的法定義務
如今在盧加諾開立帳戶的客戶經理,是在一個其架構仍反映1977年協議的法定框架內工作。《反洗錢法》在第二章中規定了金融中介機構的盡職調查義務。《反洗錢法》第3條要求在建立業務關係時,依據具有證明效力的文件核實合同相對方的身份。《反洗錢法》第4條要求金融中介機構以具體情況所要求的注意程度,確定受益所有人的身份,對於經營性法人,則確定其控制人的身份。《反洗錢法》第5條要求在業務關係存續期間對合同相對方或受益所有人的身份產生疑問時,重新履行上述步驟。1這三條正是CDB 20明確聲明予以詳細落實的條款。2
隨後的條款超出了原始協議的範圍。《反洗錢法》第6條要求金融中介機構識別業務關係的類型和目的;如果某項交易或業務關係顯得異常、有跡象表明資產來源於犯罪或加重稅務犯罪,或該業務關係具有較高風險,則須澄清其經濟背景和目的。《反洗錢法》第7條要求對交易及所作澄清進行記錄,使專業人士能夠據以作出可靠判斷,且相關記錄能夠提交給主管機關。《反洗錢法》第8條要求金融中介機構採取防範洗錢和恐怖融資所需的組織措施,特別是對員工進行充分培訓和實施內部控制。3自2023年1月1日起生效的《反洗錢法》修訂版,新增了核實受益所有人身份的明確義務,以及定期檢查客戶數據是否最新的義務。4當依第6條進行的澄清導致有充分依據的懷疑時,《反洗錢法》第9條要求向MROS報告,這一義務在1977年協議中並無對應規定。
FINMA關於盡職調查的情況說明為一般讀者概括了這些義務:金融中介機構必須確定客戶及資產受益所有人的身份,必須拒絕與犯罪或恐怖組織有關聯的人士建立業務關係,並且在交易顯得異常或有跡象表明其來源於犯罪時,必須“澄清交易的經濟背景和目的”。較高風險尤其來自與高風險國家客戶以及政治公眾人物的業務關係。5
註釋
- 《反洗錢法》(同前),第3條第1款(“依據具有證明效力的文件核實客戶身份”),https://www.droit-bilingue.ch/en-de/9/95/955.0-3-7.html;第4條,https://www.droit-bilingue.ch/en-de/9/95/955.0-4-8.html;第5條,https://www.droit-bilingue.ch/en-de/9/95/955.0-5-9.html;均為自2023年1月1日起生效的版本。CDB 20第2條(同前)確認,《反洗錢法》第3條至第5條規範身份識別、受益所有人的確定及重新識別。 ↩
- CDB 20(同前),第2條(“具體落實《反洗錢法》所規範的若干盡職調查事項(《反洗錢法》第3條至第5條)”)。 ↩
- 《反洗錢法》(同前),第6條,https://www.droit-bilingue.ch/en-de/9/95/955.0-6-10.html;第7條,https://www.droit-bilingue.ch/en-de/9/95/955.0-7-11.html;第8條(“其尤其必須確保員工接受充分培訓並實施檢查”),https://www.droit-bilingue.ch/en-de/9/95/955.0-8-13.html;第9條,https://www.droit-bilingue.ch/en-de/9/95/955.0-9-15.html。澄清異常交易的義務也在FINMA的情況說明(後引)中得到概括性確認。 ↩
- SBA, “Combating money laundering”(同前)(修訂後的《反洗錢法》於2023年1月1日生效);《反洗錢法》(同前),第4條第1款(“識別受益所有人……並核實其身份”)及第7條第1bis款(“定期檢查所需記錄,以確保其為最新”),均經2021年3月19日聯邦法律修訂,自2023年1月1日起生效。 ↩
- FINMA,情況說明“Combating money laundering: due diligence requirements”(同前)。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