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法院中的語言
瑞士民事訴訟按州組織。《瑞士民事訴訟法》(CPC)第129條第1款規定,訴訟以該州的官方語言進行,在提契諾州即為意大利語。自2025年1月1日生效的修訂以來,第129條第2款允許各州在全體當事人請求時准許使用另一種國家語言或英語,後者適用於商事法院,或適用於普通法院審理的國際商事糾紛。1提契諾州沒有商事法院,其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會採用英語選項,仍有待觀察。在聯邦最高法院,書面訴狀必須以一種官方語言提交(《聯邦最高法院法》(FSCA)第42條第1款)。訴訟以一種官方語言進行,通常為被訴裁決所用的語言(FSCA第54條第1款)。2因此,提契諾州的案件以意大利語提交至聯邦最高法院,並以意大利語作出裁決,這一主題已在第J.II章中詳細論述。
外語文件在瑞士訴訟中可予採納,但法院可以命令提供譯本。提契諾州法院通常接受未經翻譯的德文、法文和英文文件,因為法官和律師都能閱讀這些語言。來自意大利的意大利文文件在提契諾州不存在語言問題,儘管其術語對瑞士法官而言可能是陌生的。在這裡,本章所述的“假朋友”在法庭上再次出現。提契諾州的pretore(初審法官)在閱讀意大利的atto di precetto或fideiussione omnibus時,必須將其理解為意大利法上的制度。提交這些文件的律師也應據此加以解釋。
註釋
- 2008年12月19日《瑞士民事訴訟法》(CPC),SR 272,第129條,2025年1月1日生效的意大利文文本(Codice di procedura civile),https://www.fedlex.admin.ch/filestore/fedlex.data.admin.ch/eli/cc/2010/262/20250101/it/html/ fedlex-data-admin-ch-eli-cc-2010-262-20250101-it-html-3.html。 ↩
- FSCA第42條第1款和第54條第1款,意大利文文本(見上文):“Il procedimento si svolge in una delle lingue ufficiali (tedesco, francese, italiano, rumantsch grischun), di regola nella lingua della decisione impugnata.”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