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文件中的語言與資訊披露義務
意大利文客戶協議
盧加諾的私人銀行開立帳戶時使用的一套文件,各家銀行之間差別不大。其中包括開戶表格、一般交易條款、託管規則,以及按照《瑞士銀行盡職調查行為守則》(CDB 20)規定格式出具的受益所有人聲明。隨後還有用於自動資訊交換的稅務聲明和投資概況,以及資產管理協議或投資諮詢協議,如適用,還有用於倫巴第貸款的質押協議。對於講意大利語的客戶,這些文件通常有意大利文版本。瑞士銀行家協會以德文、法文、意大利文和英文發佈CDB 20及其用於受益所有人和控制人的A、I、K、S和T表格。1大多數總部位於提契諾州以外的銀行以德文或法文起草其文件,再將其譯為意大利文,而提契諾州本地銀行則從一開始就以意大利文起草。
一般交易條款通常包含語言條款。這類條款一般規定,銀行文件有多種語言版本,客戶可選擇通信語言,在出現不一致時,以指定語言的版本為準。有些銀行指定德文原文,另一些銀行則指定客戶所選擇的版本。第一種方案保護銀行免受翻譯錯誤之害,而第二種方案則保護客戶,並且更符合有歧義的格式條款應作不利於其擬定者解釋的原則。一家銀行如果對不懂德語的意大利客戶指定德文文本為準,就會面臨這樣的抗辯:客戶無法理解起決定作用的版本,而銀行不能依賴客戶沒有合理機會知悉的條款。瑞士法院適用關於一般交易條款納入合同的規則,包括異常條款規則,該規則保護較弱或缺乏經驗的一方免受其無法預料的異常條款的約束。2正因如此,盧加諾的許多銀行對講意大利語的客戶指定意大利文版本具有約束力。
《金融服務法》下的資訊披露義務與客戶語言
自2020年1月1日起生效的《金融服務法》(FinSA)要求金融服務提供者在訂立合同或提供服務之前向其客戶提供資訊。根據FinSA第9條第1款,資訊必須在“prima della conclusione del contratto o prima della fornitura del servizio”提供;根據第9條第3款,資訊可以“in forma standardizzata, in versione cartacea o elettronica”提供。3該法並未就資訊所用語言作出一般性規定。《金融服務條例》(FinSO)則針對基本資訊文件作出了一項具體規定。根據FinSO第89條,該文件必須以“a. in una lingua ufficiale; b. in inglese; o c. nella lingua di corrispondenza del cliente privato”(以一種官方語言、以英語或以零售客戶的通信語言)編制。4因此,盧加諾某銀行的意大利零售客戶可能收到意大利文的基本資訊文件,因為意大利語既是官方語言,也是其通信語言;但他同樣可能收到英文或德文的文件。該條例並未賦予他獲得意大利文版本的權利。
沒有一般性的語言規則,並不意味著語言與資訊披露義務無關。客戶無法理解的資訊無法實現其目的,在糾紛中,法院可能會審查客戶實際上是否已獲告知。根據FinSA第72條,客戶有權隨時獲得其檔案以及服務提供者在業務關係中編制的所有與其相關的文件的副本。5由蘇黎世的合規部門以德文為一名只懂意大利語的盧加諾客戶編制的此類檔案,可能成為不利於銀行的證據。因此,審慎的做法是使文件、適合性與適當性記錄以及通信所使用的語言與客戶的通信語言保持一致。與訴訟風險相比,翻譯成本並不高。
註釋
- 瑞士銀行家協會,“CDB 20: Revised code of conduct in the area of the fight against money laundering”,https://www.swissbanking.ch/en/news-and-positions/news/cdb-20-revised-code-of-conduct-in-the-area-of-the-fight-against-money-laundering(“The CDB 20 is published in German, French Italian and English”);瑞士銀行家協會,Agreement on the Swiss banks' code of conduct with regard to the exercise of due diligence (CDB 20),第69條第1款(2020年1月1日生效)及A、I、K、S和T表格,https://www.swissbanking.ch/_Resources/Persistent/6/2/e/e/62eec3df0685e359c5a376dfca79dec8b90 8ea9c/SBA_Agreement_CDB_2020_EN.pdf。 ↩
- 關於一般交易條款的納入和異常條款規則(regola dell'insolito),參見聯邦最高法院自BGE 109 II 452和BGE 119 II 443以來的判例。 ↩
- FinSA第9條第1款和第3款,意大利文文本見https://www.droit-bilingue.ch/en-it/9/95/950.1-9-12.html。 ↩
- 2019年11月6日《金融服務條例》(《金融服務條例》,FinSO),SR 950.11,第89條,意大利文文本(Ordinanza sui servizi finanziari, OSerFi),https://www.droit-bilingue.ch/en-it/9/95/950.11-89-92.html。 ↩
- FinSA第72條,意大利文文本見https://www.droit-bilingue.ch/en-it/9/95/950.1-72-75.html。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