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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次拉特蘭大公會議與Monti di Pietà(15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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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世紀三項法典化中的第一項涉及Monti di Pietà(慈善典當行),即自1460年代起在意大利各城市出現的公共典當銀行。佩魯賈的教宗總督 Ermolao Barbaro 設計了第一家此類機構,隨後方濟各會傳道者將其推廣開來,以質押物為擔保向窮人發放小額貸款。其目的是使窮人擺脫對私人放貸者的依賴,這些放貸者中有許多是經城市特許從事有息放貸的猶太人。為彌補成本,Monti 對每筆貸款收取少量費用。多明我會神學家(其中包括曾撰文反對 Monti 的樞機主教 Cajetan)抨擊這筆費用屬於高利貸,因為它是就借貸索取的收益。這場爭論持續了半個世紀,最終由第五次拉特蘭大公會議於1515年5月4日第十次會議作出裁決。1

大公會議首先以精確的措辭重申了高利貸的定義:高利貸存在於“一件本身不產生任何東西的物品,通過其使用,被用於在沒有任何勞動、任何費用或任何風險的情況下獲取收益和利潤”之時。2隨後,大公會議宣佈,Monti 若在本金之外收取一筆適度的款項,用於其開支並作為補償,“並不引入任何形式的惡,也不提供任何犯罪的誘因”,但須該款項專門用於支付僱員的開支以及維持機構運作的其他事項,且不由此獲取利潤。此類放貸“值得嘉許,應受到讚揚和認可”,並且“當然不應被視為高利貸”。3這項教令是一份頗為精巧的法律文本。它保留了對借貸獲利的禁令,同時允許以成本為基礎的收費,並將決定性因素定位於該收費的目的及其賬目處理。用現代術語來說,大公會議批准了一種非營利性放貸機構,其收費以運營成本為限。

Cum onus(1569年):年金合同的規範

第二項法典化涉及census(意大利語censo),即以土地為擔保購買年金。在其純粹形式中,買方向賣方支付一筆本金,作為回報獲得對特定土地所負擔的年租金的權利。由於買方是通過購買取得對未來收入的權利,該合同被視為買賣而非借貸。馬丁五世於1425年確認了可贖回年金的合法性,加里斯都三世再次予以確認,條件是租金須以能產生孳息的財產為擔保,並可由賣方贖回。4在實踐中,censo已成為歐洲農村最常見的信貸形式。它也容易被濫用:以人身而非真實擔保負擔的年金,買方可隨時要求返還本金的年金,利率高於土地收益的年金,以及允許債權人在違約時扣押土地的條款。

庇護五世以1569年1月頒佈的詔書Cum onus apostolicae servitutis對該合同進行了規範。詔書要求censo須設立於本性上能產生孳息且邊界確定的不動產之上。它不得設立於動產、商品、金錢或牲畜之上,也不得設立於不產生任何東西的土地之上,例如岩石山地、沙地、海岸、河流和沼澤。價格必須符合買賣雙方通常確定的公正價格。詔書禁止規定債務人在違約時須讓與財產的條款,也禁止就未付分期款項另行設定新的年金,因為“高利貸不應產生新的高利貸”。詔書還禁止債權人在固定期限要求償還本金:凡可在一定時間後要求返還其金錢者,實質上即是作出了一筆借貸。5因此,censo仍可由債務人隨意贖回,而債權人則不能隨意要求贖回。其收入與一項實物資產的收益相掛鉤。

註釋

  1. Norman Jones, “Usury”,EH.Net Encyclopedia,2008年2月10日,https://eh.net/encyclopedia/usury/(佩魯賈的教宗總督 Hermolaus Barbarus 於1461年“invented the mons pietatis”;1467年獲保祿二世批准;由方濟各會推廣);“Monte di pietà”,載 Enciclopedia Treccani online,https://www.treccani.it/enciclopedia/monte-di-pieta/(佩魯賈,1462年);Cajetan / de Roover(見下文),關於 Cajetan 論述 montes pietatis 的論著,他對此“which he bitterly opposed”。延伸文獻:Maria Giuseppina Muzzarelli, Il denaro e la salvezza. L'invenzione del Monte di Pietà(Bologna 2001)。 ↩
  2. 第五次拉特蘭大公會議,第十次會議(1515年5月4日),詔書 Inter multiplices,英譯本載 Norman P. Tanner(編),Decrees of the Ecumenical Councils,由 IntraText 發佈,https://www.intratext.com/IXT/ENG0067/_PE.HTM。 ↩
  3. 第五次拉特蘭大公會議,第十次會議(同上)。 ↩
  4. Hans-Jörg Gilomen 和 Anne-Marie Dubler, “Usura”,載 DSS,2014年11月18日版本,https://hls-dhs-dss.ch/it/articles/017472/(馬丁五世於1425年允許可贖回年金);Bolognesi(見下文),第284–285頁,關於後世文獻中論及的馬丁五世、加里斯都三世和庇護五世關於 censi 的憲令(Tractatus de censibus super constitutione Pii V, Martini, Calisti et Nicolai)。 ↩
  5. Dante Bolognesi, “Attività di prestito e congiuntura. I 'censi' in Romagna nei secoli XVII e XVIII”,載 Credito e sviluppo economico in Italia dal Medio Evo all'età contemporanea. Atti del primo Convegno Nazionale (4–6 giugno 1987)(Verona 1988),第284–305頁,此處見第284–285頁,https://www.sisenet.it/wp-content/uploads/2022/09/16_Bolognesi.pdf(“Nel gennaio 1569 Pio V promulgava la bolla «Cum onus Apostolicae servitutis»”)。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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