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函(LOI)與銀行的風險敞口
卸貨時如果正本提單尚未到達,船東會憑租船人或賣方出具的保函(letter of indemnity,LOI)交付貨物,所用保函通常為國際保賠協會集團(International Group of P&I Clubs)的標準格式。F.II章已闡述了其運作機制以及貿易商面臨的風險。1對銀行而言,LOI引出三個問題。第一,銀行是否應按照標準格式的建議在LOI上會籤——會籤將使銀行成為船東的擔保人,以應對提單持有人提出的索賠。經會籤的LOI是一項表外風險敞口,可能持續數年,直至提單項下索賠的訴訟時效屆滿。第二,憑LOI放貨是否會使銀行的擔保落空。如果銀行為貨物提供了融資並持有提單,那麼憑貿易商的LOI向尚未向銀行付款的買方放貨,將使銀行手中的單據不再代表處於承運人保管之下的貨物。銀行剩下的只是對船東的錯誤交貨索賠,而船東則可依據LOI向貿易商追償。第三,買方的貨款是否會到達銀行。將銷售款收入另一家銀行帳戶的貿易商,可以挪用這筆款項。
2020年的若干案件正是遵循了這一模式:貨物憑LOI放給買方,而買方將貨款付入不受融資銀行控制的帳戶,或者根本沒有付款。銀行的實際應對辦法是,將憑LOI放貨限於事先批准的買方。銀行現在要求將銷售款付入在本行開立的收款帳戶,並要求貿易商將應收賬款轉讓給銀行、將轉讓事宜通知買方。銀行備有未結LOI登記簿,並監控其何時可以解除。希望保住授信額度的貿易商必須接受這些控制措施,並將其納入銷售合同,例如要求買方向指定帳戶付款並確認應收賬款的轉讓。
常見誤解。人們常以為,持有正本提單的銀行對貨物享有充分的擔保。實際上,在憑保函放貨、提單被重複簽發或為從未裝船的貨物而簽發、或者銷售款被付入銀行控制之外的帳戶等情形下,這種擔保都可能喪失。就海運貨物取得擔保而言,持有提單是必要條件,但只有當銀行同時控制交貨、買方身份和資金流向時,才是充分條件。
註釋
- 參見F.II章(International Group of P&I Clubs,LOI格式A、B和C)。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