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銀行長期相處
授信一旦到位,銀行關係便取決於透明度。貿易商應及時告知銀行與交易對手之間的爭議、延誤或被拒收的貨物以及對沖虧損,還應報告所有權變更以及新的業務線或新進入的國家。銀行對問題的寬容遠勝於對意外的寬容。貿易商應為每筆交易保存一份同步建立的檔案,包括合同、單據、檢驗報告、船舶數據、付款記錄和往來函件。這樣的檔案使貿易商能夠在數小時內回答銀行的問詢,並在保函遭濫用索付或買方主張貨物存在缺陷時提供即時證據。貿易商還應牢記,其往來銀行必須澄清異常交易,並可能須在不通知客戶的情況下向MROS報告(《反洗錢法》(AMLA)第6條、第9條和第10a條)。因此,銀行突然要求提供資訊並非不信任的表示,而是銀行的法定義務;迅速而完整的答覆對雙方都有保護作用。1
最後,貿易商應避免依賴單一銀行。2020年和2022年貸款人的撤退表明,授信額度可能因與貿易商自身業績毫無關係的原因而迅速消失。第二個銀行關係(即便規模很小)、一份允許應收賬款在別處獲得融資的信用保險單,以及與貿易融資基金或專業貸款機構的關係,都能提供後備選擇。對於許多盧加諾貿易商而言,最切實可行的安排是:與UBS或某家州立銀行建立關係以獲取逐筆交易融資,同時與一家提契諾州銀行合作辦理帳戶、外匯和保函業務,再由一家信用保險公司為兩者提供支持。
審視現有銀行關係
與同一家銀行合作多年的貿易商,應根據本章所述的發展定期審視這一關係。貿易商應檢查其授信文件是否仍反映其實際業務,核實其擔保登記冊和保函(LOI)登記冊是否完整,以及其制裁篩查是否涵蓋在第三國加工的產品。貿易商還應考慮電子單據能否降低其面臨的單據欺詐風險。如果貿易商業務已有增長,它可能已具備獲得借款基數授信或俱樂部貸款的條件,從而以更低成本獲得承諾性融資。如果其業務已經收縮或市場發生變化,則應預料到銀行會審查其授信額度,並應提前為這次溝通做好準備。
註釋
- AMLA第6條第2款、第9條第1款和第10a條第1款(“The financial intermediary is prohibited from informing the persons concerned or third parties that it has filed a report”),官方英文譯本見 droit-bilingue.ch,https://www.droit-bilingue.ch/en-de/9/95/955.0-10a-19.html。參見第G.III章。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