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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加諾與日內瓦:兩種宗派的信貸經濟

加爾文對高利貸學說的修正

日內瓦卷描述了加爾文的日內瓦如何成為新教金融的中心。與天主教南部的對比頗具啟發意義,前提是這種對比必須做得精確。加爾文既沒有發明有息借貸,也沒有使其擺脫道德約束。在1545年所寫的一封論高利貸的信中,他區分了《舊約》中的兩個希伯來語詞:neshek,即“咬噬”借款人的利息,這是被禁止的;以及tarbit,即正當的增益。對於以生產性方式使用借款的商人及其他人,可以收取利息,但不得向因需要而借款的窮人收取。1 加爾文由此放棄了經院哲學關於金錢本質上不能生息的論點,但保留了以借款人處境為準的道德標準以及禁止剝削的原則。日內瓦將這一立場轉化為法律,規定了最高利率,由地方官員執行,並由長老法庭監督;長老法庭會懲戒超出最高利率或剝削窮人的放貸人。2

與天主教學說的區別在於法律技術,因為兩者的結果相近。兩種體系都允許資本獲得回報,也都譴責剝削。天主教教會法管控的是合同的形式:若回報來自以肥沃土地為擔保的censo、來自真實的兌換、來自分擔風險的合夥或來自某種補償名義,則為合法;若是就借貸本身索取回報,則為非法。日內瓦法律管控的是利率:借款可以計息,但利率不得超過法定上限,且借款人不得是窮人。瑞士歷史文獻記載了整個聯邦的同一趨勢。可贖回年金自1425年馬丁五世以教宗權威予以准許後,成為通行的信貸工具。中世紀晚期,其利率從約百分之七降至百分之五。近代早期,百分之五成為固定利率,儘管在17世紀利率曾一度降至百分之三或四,甚至更低。3

兩種類型的資本

教派差異所產生的經濟影響超出了教義範疇。17和18世紀日內瓦的金融家通過在國際上流通的工具向君主放貸,首先是向法國王室:匯票、以巴黎市政廳為債務人的rentes、終身年金以及貿易公司的股份。胡格諾派的海外散居群體為他們提供了遍及新教歐洲的通訊代理網絡,從阿姆斯特丹、倫敦直到柏林。他們的資本是流動的、國際化的,投資於公共債務和商業。4 而意大利語南部的天主教資本大體上是本地的、不流動的,投資於土地。它通過censi、livelli、聖俸和善會流轉。其持有者是教會、教會機構以及地方顯貴家族。其功能是為農民、堂區和家庭提供融資。從羅馬、米蘭、都靈或聖彼得堡帶回的移民財富,在家鄉變成了房屋、小教堂和基金會。天主教各州的僱傭兵年金流入土地和官職。兩者都沒有產生可與日內瓦相媲美的銀行世家。

其原因部分在於教派,部分在於其他因素。正如B.I章和B.II章所示,1555年遷往蘇黎世的洛迦諾新教難民在那裡成為商人和銀行家,而留下來的天主教鄰居則沒有。難民失去了土地,卻保留了技能和人脈。他們的新城市為他們提供了市場、法律保障以及一個新教的信任共同體。各管轄區的天主教居民仍然臣屬於從這片領土上獲取收入的十二個州,被排除在政治權力之外,生活在土地是唯一可靠資產的山地經濟中。教派因素強化了這些結構性條件,但並未創造它們。

註釋

  1. Norman Jones,“Usury”,EH.Net Encyclopedia,2008年2月10日,https://eh.net/encyclopedia/usury/。 ↩
  2. 日內瓦卷;Robert M. Kingdon關於日內瓦長老法庭的研究。 ↩
  3. Hans-Jörg Gilomen和Anne-Marie Dubler,“Usura”,載於DSS,2014年11月18日版本,https://hls-dhs-dss.ch/it/articles/017472/(可贖回年金於1425年獲馬丁五世准許;利率從約7%降至5%;近代早期以5%為固定上限;17世紀曾一度降至3–4%或更低,“malgrado i divieti”)。 ↩
  4. Lüthy, La Banque protestante en France(見上文);參見日內瓦卷。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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