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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前後的盧加諾:沒有洗錢罪的金融中心

繼基亞索之後的第三大金融中心

到20世紀70年代末,用提契諾州銀行家協會的話說,盧加諾已成為“la terza piazza finanziaria svizzera, dopo Zurigo e Ginevra”,這一地位主要是在20世紀60年代和70年代建立起來的。1第D.II章描述了這一過程:意大利的儲戶和企業擔憂通貨膨脹、稅收、政治動盪以及意大利共和國的外匯管制,於是將現金和證券送過邊境,交給講他們語言、距米蘭僅一小段車程的銀行。spalloni,即徒步或駕車穿越門德里西奧托地區和湖區運送鈔票的攜款人,成了邊境民間傳說的一部分。提契諾州的銀行清點存款、管理投資組合,並依託《銀行法》第47條為客戶姓名保密——該條自1934年起將違反銀行保密的行為規定為刑事犯罪(第D.I章)。2

1977年的基亞索醜聞已經表明,這種模式可能何等脆弱。Credit Suisse基亞索分行曾通過列支敦士登實體Texon Finanzanstalt,將意大利客戶的資金輸送至意大利企業,造成約22億瑞士法郎的損失。第D.III章描述了該案及其主要法律後果,即瑞士國家銀行與瑞士銀行家協會於1977年訂立的《關於接受資金時的審慎義務及銀行保密實務的協議》(Vereinbarung über die Sorgfaltspflicht,VSB,英文和意大利文中常縮寫為CDB 77)。3該協議要求銀行核實其締約相對方的身份,並在存疑情況下核實受益所有人的身份。協議禁止積極協助資本外逃和逃稅,並由一個私人仲裁委員會以合同違約金的方式執行。聯邦委員會後來寫道,該協議作為危機中的快速補救措施發揮了“gute Dienste”。4

法律未能涵蓋的領域

儘管有其可取之處,1977年的協議終究只是銀行之間的私人合同。它對受託人、擔任資產管理人的律師、貨幣兌換商、黃金交易商以及在盧加諾和基亞索於銀行牌照之外經營的眾多小型金融公司均無約束力。它也沒有創設任何刑事罪名。1937年的《瑞士刑法典》(SCC)處罰收受贓物(Hehlerei,當時為《瑞士刑法典》第144條)和妨礙刑事訴訟(Begünstigung,《瑞士刑法典》第305條)。但這兩項規定都不適用於這樣一位銀行家的行為:他收下一箱美元,將其兌換成瑞士法郎,再把錢轉入以他人名義開立的帳戶。收受贓物罪要求財物系通過侵犯財產的犯罪所得。妨礙刑事訴訟罪保護的是使某人免受追訴,並不延及財產。5因此,幫助海洛因販運者存放、轉換和轉移其犯罪所得的人,只有在能夠證明其參與了毒品交易本身時才會受到處罰,例如依據《麻醉品法》以資助從犯論處。

另有兩處漏洞同樣重要。瑞士當時沒有參加犯罪組織罪,因此很難將黑手黨家族的金融分支作為整體加以追訴;而當時規定於《刑法典》第58條及以下各條的沒收法律也仍有待改革。聯邦委員會在1989年指出,與收受贓物罪相比,沒收更接近於剝奪有組織犯罪的運營資本和收益這一目標,但旨在確保有效獲取犯罪所得資產的全面修訂直到1994年才到來。6最後,刑事司法協助受1959年《歐洲刑事司法協助公約》管轄,自1983年起還受1981年3月20日新頒佈的《聯邦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IMAC)管轄。兩者都排除了對財稅犯罪和違反外匯管制規定行為的協助,而在瑞士法律看來,這些正是意大利資金流向盧加諾的主要原因。7

註釋

  1. Associazione Bancaria Ticinese, “Cenni storici”, https://www.abti.ch/cenni-storici(盧加諾金融中心“risale al Secondo dopoguerra e in particolare agli anni Sessanta e Settanta”)。 ↩
  2. 1934年11月8日《聯邦銀行和儲蓄銀行法》(《銀行法》,BankA),SR 952.0,第47條。關於該條款的起源,參見第D.I章。 ↩
  3. 聯邦委員會,Botschaft über die Änderung des Schweizerischen Strafgesetzbuches (Gesetzgebung über Geldwäscherei und mangelnde Sorgfalt bei Geldgeschäften),1989年6月12日,BBl 1989 II 1061,第1067頁(“Vereinbarung über die Sorgfaltspflicht bei der Entgegennahme von Geldern und über die Handhabung des Bankgeheimnisses”,1977年12月9日至1987年9月30日),https://www.finma.ch/FinmaArchiv/gwg/d/dokumentationen/gesetze_und_regulierung/ bundesgesetzgebung/PDF/Botschaft_Aenderung_StGB1989_d.pdf。該諮文所載協議日期為1977年12月9日,而聯邦銀行委員會1977年年度報告則將協議訂立日期定為1977年6月2日、生效日期定為1977年7月1日(第D.III章)。關於基亞索損失的數字,參見第D.III章的討論。 ↩
  4. 1989年6月12日Botschaft(同上),第1067頁(“Die VSB hat als rasche Abhilfe in der Situation der Krise gute Dienste geleistet”)。 ↩
  5. 1989年6月12日Botschaft(同上),第1069–1070頁(依據《瑞士刑法典》第144條的收受贓物罪“setzt ein Vermögensdelikt als Vortat voraus”,且僅適用於有體物;《瑞士刑法典》第305條“alleine auf die Personenbegünstigung ausgerichtet”;瑞士法律中沒有與德國Sachbegünstigung相對應的規定)。 ↩
  6. 1989年6月12日Botschaft(同上),第1070頁(“Die Einziehung [...] kommt dem Anliegen, dem organisierten Verbrechen Betriebskapital und Erträge zu entziehen, wesentlich näher als der Straftatbestand der Hehlerei”);瑞士聯邦議會,Rückblick auf die 44. Legislaturperiode,議案93.058,https://www.parlament.ch/Poly/Rueckblick/D/Retro01/93058.HTM(“Die Revision des Einziehungsrechts (Art. 58ff.) soll einen effizienten Zugriff auf deliktisch erworbene Vermögenswerte gewährleisten”)。該修訂將在下文論述。 ↩
  7. 1981年3月20日《聯邦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司法協助法》,IMAC),SR 351.1,第3條第3款,https://www.droit-bilingue.ch/en-de/3/35/351.1-3-7.html(排除旨在減少財稅義務或違反外匯、貿易或經濟措施的犯罪)。IMAC第112條,https://www.droit-bilingue.ch/en-de/3/35/351.1-112-160.html(生效日期為1983年1月1日,依據1982年2月24日聯邦委員會決定)。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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