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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意大利語制定聯邦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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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沒有一套產出意大利語文本的機制,三種語言版本的平等就只是一句空話。這套機制由聯邦行政機關的語言服務部門構成,並由聯邦總理府中央語言服務處統一協調。根據2012年11月14日《語言服務條例》,中央語言服務處下設德語、法語、意大利語、羅曼什語和英語各一個單位以及一個術語單位,每個單位各由一名負責人領導。1聯邦總理府的意大利語單位負責在《官方彙編》或《聯邦公報》上發佈的所有文本的意大利語版本,協調其編制工作,同時擔任聯邦議會的意大利語語言服務部門。每個部至少另設有一個本部的意大利語中央單位。各部的單位負責翻譯和審校本部的文本,通常也包括分配給該部的議會程序性動議以及聯邦委員會的答覆。2

這一流程在一個重要方面不同於單純的翻譯。一部聯邦法律要經歷若干階段:徵求意見的初步草案、附於諮文的聯邦委員會草案、兩院審議、最終表決以及公佈。在每一個階段,意大利語版本都必須根據德語或法語文本的修改作出相應調整。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聯邦一直致力於讓意大利語和法語語言服務部門儘早介入,使譯者能夠在原文仍處於起草階段時就發現其中的歧義。這種方法通常稱為“共同起草”,它把譯者視為立法程序的參與者,能夠提升所有版本的質素。3在議會最終表決之前,聯邦議會起草委員會(按每種官方語言分設小組委員會開展工作)對文本進行核查,確保三種版本在實質內容上一致。4

TERMDAT與瑞士法律術語

統一的術語是文本等效的第二個條件。TERMDAT是聯邦行政機關的術語數據庫,由中央語言服務處術語科維護。它收錄四種國家語言及英語的瑞士法律和行政術語,涵蓋從農業到金融和交通等領域,幷包括各機關、機構和法規的官方名稱及縮寫。公眾可免費使用。若干多語言州,即伯爾尼州、弗里堡州、格勞賓登州和瓦萊州,通過一個名為CoTerm的協調機構提供詞條。5《語言法》(LangA)第20條第3款規定,聯邦和各州有義務相互免費提供各自的術語數據庫。6

對於盧加諾的執業者而言,當需要把瑞士法中的某個意大利語術語與其德語或法語對應詞相匹配時,TERMDAT是首選參考。例如,它顯示德語Aktiengesellschaft(股份公司)在瑞士意大利語中的術語是società anonima,即《瑞士債務法》(CO)所用的術語,而意大利法律使用的是società per azioni。它還提供聯邦法律的官方意大利語名稱和縮寫,這些與德語名稱和縮寫並不相同:《銀行法》是legge sulle banche(LBCR),《金融服務法》是legge sui servizi finanziari(LSerFi),《金融機構法》是legge sugli istituti finanziari(LIsFi),《反洗錢法》是legge sul riciclaggio di denaro(LRD)。7瑞士意大利語法律術語與意大利共和國術語之間的這些差異,是第J.III章的主題。

給執業者的提示。- 將聯邦法規的德語、法語和意大利語版本視為具有同等約束力(《公佈法》(PublA)第14條第1款)。聯邦或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發佈的英語版本不具有約束力。- 如果某一條款的含義存疑,在提供意見之前應比較全部三種版本。版本之間的分歧是依據體系、目的和立法沿革進行解釋的理由,意大利語版本可能具有決定性意義(BGE 127 III 548)。- 引用《官方彙編》中公佈的權威版本(《公佈法》第15條)。《系統彙編》中的合併文本只是一種工作工具。- 使用TERMDAT查找瑞士法律的官方意大利語名稱、縮寫和術語,不要以意大利法律的術語替代。- 關注所有官方語言的判例。判例不會因為以德語或法語寫成而喪失其權威(BGE 134 III 534)。

註釋

  1. 2012年11月14日《聯邦行政機關語言服務條例》(《語言服務條例》,LSO;意大利語為Ordinanza sui servizi linguistici,OSLing),SR 172.081,第3條,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it/1/17/172.081-3-6.html;2008年10月29日《聯邦總理府組織條例》,SR 172.210.10,第3條,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it/1/17/172.210.10-3-6.html。 ↩
  2. 《語言服務條例》(見上文),第4條、第10條和第12條,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it/1/17/172.081-4-7.html、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it/1/17/172.081-10-13.html和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it/1/17/172.081-12-15.html。 ↩
  3. 關於瑞士聯邦立法程序中的共同起草(corédaction,Koredaktion),參見聯邦總理府,Gesetzestechnische Richtlinien des Bundes(GTR,《聯邦立法技術準則》),以及期刊LeGes。 ↩
  4. 2002年12月13日《聯邦議會法》(《議會法》,ParlA),SR 171.10,第56條第2款(按官方語言設立的三個小組委員會)和第57條第2款(三種官方語言版本的一致),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it/1/17/171.10-56-66.html和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it/1/17/171.10-57-67.html;2003年10月3日《聯邦議會關於起草委員會的條例》,SR 171.105,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it/1/17/171.105-index.html。 ↩
  5. 聯邦總理府,“TERMDAT”,https://www.bk.admin.ch/bk/it/home/documentazione/lingue/termdat.html;數據庫網址為https://www.termdat.bk.admin.ch/。 ↩
  6. 《語言法》(LangA),第20條第3款(見上文)。 ↩
  7. 意大利語名稱和縮寫以意大利語版本為準:Legge federale dell'8 novembre 1934 sulle banche e le casse di risparmio(LBCR),SR 952.0;Legge federale del 15 giugno 2018 sui servizi finanziari(LSerFi),SR 950.1;Legge federale del 15 giugno 2018 sugli istituti finanziari(LIsFi),SR 954.1;Legge federale del 10 ottobre 1997 relativa alla lotta contro il riciclaggio di denaro e il finanziamento del terrorismo(LRD),SR 955.0;參見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it/9/95/952.0-index.html、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it/9/95/950.1-index.html、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it/9/95/954.1-index.html和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it/9/95/955.0-index.html。關於società anonima,參見《瑞士債務法》(CO),SR 220,意大利語版本第620條及以下各條。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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