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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資產管理人與微量門檻

盧加諾的一些事務所還管理投資基金,通常是為其自身客戶設立的盧森堡或瑞士傘型基金的子基金,或是當地養老金計劃的養老資產。此類事務所需要取得FinIA第24條規定的更高級別的集合資產管理人許可,由FINMA直接監管,除非其規模保持在最低限度(de minimis)門檻以下。如果所管理資產(含槓桿)不超過1億瑞士法郎,或在投資組合不使用槓桿且投資者五年內不得贖回的情況下不超過5億瑞士法郎,投資組合管理人可以憑投資組合管理人許可管理集合資產。對於養老基金資產,門檻為1億瑞士法郎,且根據此項例外,所管理的資產不得超過一家養老機構強制性職業養老資產的20%(FinIA第24條第2款)。1 超過門檻即觸發在短期內申請更高級別許可的義務。成長中的盧加諾事務所往往發現這一步比取得首個許可更具挑戰,因為集合資產管理人必須滿足在資本、組織和風險管理方面明顯更高的要求。

要點。FinIA所指的投資組合管理人,是指任何能夠以商業方式、以客戶名義併為客戶處置客戶資產的人(FinIA第17條)。事務所必須在商業登記處登記。它必須由至少兩名具有五年經驗和四十小時培訓的合格人員管理(如能保證連續性,一人即可),具備適當的組織和風險管理,擁有以現金繳足的至少100,000瑞士法郎最低資本、相當於固定成本四分之一的自有資金,以及擔保或職業責任保險。客戶的授權書限於行政行為,資產必須存放於銀行或類似機構。許可要求加入一個監督組織,由其進行持續監督。在1億瑞士法郎以下(或不使用槓桿並設有五年鎖定期時5億瑞士法郎以下),投資組合管理人也可以管理集合資產。

註釋

  1. FinIA(同上),第24條第2款。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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