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準入是決定性變量
從盧加諾的角度看,進入意大利市場的可能性是一個決定性變量,它決定了這一中心實際能夠承接多少潛在業務。與米蘭、摩納哥或迪拜相比,盧加諾的競爭優勢在於瑞士的制度、瑞士法郎、意大利語專業能力以及地理上的鄰近。其劣勢在於,對於意大利居民,它只能被動地利用這些優勢。主動走進盧加諾銀行的意大利客戶可以獲得全面服務;而銀行希望在米蘭、在晚宴上、通過活動邀請或經由中介接觸的客戶,若沒有意大利分支機構,則無法接觸。每一位在與盧加諾並無既有關係的情況下致富的意大利居民,每一位依據定額稅制度遷居米蘭的外國人,以及每一位居住在意大利、自身與盧加諾並無關係的盧加諾客戶繼承人,都落在盧加諾各銀行可以主動競爭的範圍之外。
如E.IV章所述,2023年8月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意大利全國公司與證券交易所委員會(Commissione Nazionale per le Società e la Borsa,CONSOB)與意大利銀行(Banca d'Italia)簽署的監管諒解備忘錄,使向意大利機構客戶及當然專業客戶提供服務的許可更具可操作性。1但它並不涵蓋私人客戶。未來十年仍可設想三條路徑。第一條是歐盟層面的解決方案,例如瑞士銀行家協會提出的針對具體機構的方案;這需要歐盟具備一種政治意願,而2026年的一攬子協議並未顯示出這種意願。第二條是意大利依據本國法律,對申請成為專業客戶者予以開放,並可能參照英國模式輔以淨資產門檻。第三條是維持現狀:瑞士集團通過意大利分支機構、歐盟子公司和列支敦士登實體為意大利提供服務,而盧加諾本身則為自行前來的客戶記賬和管理資產。K.II章將把這些路徑發展為若干情景。
常見誤解。伯爾尼協定有時被描述為瑞士可以簡單地與意大利照搬的模式。但凡涉及共同規則之處,瑞士與某一成員國之間的此類雙邊協定都會與歐盟的專屬對外權限相沖突。歐盟《資本要求指令》第六版(CRD VI)關於銀行服務須設立分支機構的要求正是這樣一項規則。不過,意大利可以依據歐盟《金融工具市場指令》第二版(MiFID II)第39條,對申請成為專業客戶者放寬其本國的分支機構要求,因為該要求屬於國家可選項。
註釋
- FINMA, “FINMA, CONSOB e Banca d'Italia sottoscrivono un accordo di cooperazione”,新聞稿,2023年8月16日,https://www.finma.ch/it/news/2023/08/20230816-mm-mou-it-beh/。參見E.IV章。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