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併與承繼責任
第二個問題源於Credit Suisse本身的消亡。在另一宗涉及Credit Suisse倫敦子公司於2013年和2014年為莫桑比克國有企業安排貸款的案件中,聯邦檢察院(OAG)依據《瑞士刑法典》第102條(SCC),以UBS作為Credit Suisse法律繼承人的身份,就洗錢問題對其提起公訴,同時起訴了Credit Suisse的一名前僱員。2026年4月8日,刑事庭終止了針對該銀行的程序。法院認為:Credit Suisse因被UBS吸收而已不再作為法律實體存在;刑事責任要求企業具有自身的可歸責性,這與自然人並無二致;刑事責任並未因合併而轉移,更何況被指控的組織缺陷可追溯至2016年,當時UBS對Credit Suisse並無任何影響力。該決定可被上訴,而針對該前僱員的程序仍在繼續。1
對於考慮收購的銀行而言,這一決定意義重大。如果該決定得到維持,合併將消滅被吸收銀行依據《瑞士刑法典》第102條承擔的刑事責任,但民事責任以及對非法資產的沒收仍然可能。因此,可以預期檢察官會加快推進針對正被收購之銀行的案件;而即使刑事罰金的風險消失,收購方仍會在交易中將沒收和補償性債權的風險計入定價。
因上游犯罪未獲證實而宣告無罪
在上游犯罪未獲證實的情況下,上訴庭也為以洗錢罪追訴銀行和銀行家設定了界限。2021年12月15日,刑事庭宣告一家瑞士私人銀行的前首席執行官在2012年至2016年間涉及約1.94億歐元的加重洗錢罪名不成立,但依據《瑞士刑法典》第102條判決該銀行有罪,並處以350萬瑞士法郎罰金。該日期和金額與第G.III章所記錄的Falcon Private Bank有罪判決相吻合。2023年6月28日,上訴庭宣告該前首席執行官和該銀行均無罪。上訴庭對被指控構成上游犯罪(背信管理)的股份交易是否違法存有無法消除的疑問。沒有上游犯罪就不存在洗錢,沒有洗錢就不存在企業責任。該判決尚未生效。2
2024年6月27日,上訴庭宣告烏克蘭議會前議員Mykola Martynenko及一名共同被告的加重洗錢罪名不成立;該案涉及2009年至2011年間經由瑞士帳戶流轉的約287萬歐元。刑事庭曾於2020年判決二人有罪,並下令沒收約360萬瑞士法郎。上訴庭認定,無論是非法佣金、對採購程序的不當影響,還是對烏克蘭國家或相關捷克公司造成的損害,均未獲證實。上訴庭撤銷了沒收決定。該判決同樣可上訴至聯邦最高法院。3
註釋
- 聯邦刑事法院,關於SK.2025.57b號決定的新聞稿,2026年4月10日,https://www.bstger.ch/de/media/comunicati-stampa/2026/2026-04-10/1554.html。起訴書於2025年11月25日和12月15日提交。 ↩
- 聯邦刑事法院,關於CA.2022.12號判決的新聞稿,2023年7月3日,https://www.bstger.ch/de/media/comunicati-stampa/2023/2023-07-03/1351.html(一審判決為2021年12月15日第SK.2020.21號判決)。該新聞稿對銀行作了匿名處理。關於2021年12月Falcon Private Bank被判有罪一事,參見“Banche elvetiche alla sbarra”,RSI,2022年2月,https://www.rsi.ch/info/svizzera/Banche-elvetiche-alla-sbarra--1784445.html。 ↩
- 聯邦刑事法院,關於CA.2020.14號判決的新聞稿,2024年6月28日,https://www.bstger.ch/de/media/comunicati-stampa/2024/2024-06-28/1410.html(一審判決為2020年6月26日第SK.2019.77號判決)。該新聞稿點名了Martynenko。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